收入确认原则有哪些(三种收入确认办法的比较)

收入确认原则有哪些(三种收入确认办法的比较)(1)

收入确认原则有哪些(三种收入确认办法的比较)(2)

收入确认原则有哪些(三种收入确认办法的比较)(3)

收入确认原则有哪些(三种收入确认办法的比较)(4)

收入确认原则有哪些(三种收入确认办法的比较)(5)

收入确认原则有哪些(三种收入确认办法的比较)(6)

关于收入确认的比较

我们在做财务审计和税务筹划时,应先对企业的合规化和内控制度进行评估,例如,对企业会计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确认进行评价,关注其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条例的规定。以下分别讨论:

1.权责发生制

又称“应收应付制”。它是以本期会计期间发生的费用和收入是否应计入本期损益为标准,处理有关经济业务的一种制度。

凡在本期发生应从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的费用,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支付或未付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发生应归属于本期的收入,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收到或未收到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处理。

实行这种制度,有利于正确反映各期的费用水平和盈亏状况。

2.收付实现制

又称“现收现付制”,是“权责发生制”的对称。在会计核算中,是以款项是否已经收到或付出作为计算标准,来确定本期收益和费用的一种方法。

凡在本期内实际收到或付出的一切款项,无论其发生时间早晚或是否应该由本期承担,均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如本期支付而由后期受益费用,一律由本期核销进入本期成本,不再分摊。

采用这种方法,优点是期末无需对本期的收益和费用进行调整,核算手续比较简单但不能正确地反映各期的成本和盈亏情况,收付实现制基本退出使用,现在我国的预算会计也同时要求按照权责发生制反映与报告。

3.发票开受制

是以发票的接受为成本与费用的支出,以发票的开具或申报纳税为收入的一种处理办法。既不完全符合权责发生制,也不完全符合收付实现制,属于人为控制收入与成本费用,是不规范的企业会计处理。

从操作目的上分析,主要有考虑到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而延后会计收入的确认,到期不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也有考虑到所得税费用的较高,在发票的开具和接受中人为控制税负。因此,企业会计将会计收入和应税增值税收入、应税所得税收入混同处理,导致出现以下问题:

由于不完全符合权责发生制,造成已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收入与成本费用不匹配,没执行预提与摊销的会计处理,使得当期结转损益表后,毛利率波动较大且无合理解释。正常来讲,对于前期成本费用或收入的多计少计,应该追溯调整期初数而不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应是金额不大的予以简化处理。

会计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虽仍有一些方面的不同,例如收入的范围,视同收入的规定等。但在主营业务收入与成本、期间费用的列支扣除上,基本是一致的,均适用于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采取发票开受制处理,延后开票的时点金额,可以权责发生制收入减去发票开受制收入得到,若为负数表示提前开票金额。而企业的真正应收或预收账款的情况,可以权责发生制收入减去收付实现制收入得到,若为负数表示为预收账款余额。

从营业利润率的比较看,期间费用的列支扣除也不完全是权责发生制,也不采取预提和待摊处理,因此,造成营业利润率的波动较大且无合理解释。从而在金税三期系统呈现预警值,在纳税评估中选中,填写自查补税的原因,以及该补多少税费合理,也毫无根据可言。税务筹划的前提,就是让企业进入权责发生制下的无风险地带,从合理性、合法性上讲,就是应缴各项税费的境地。

只有企业立足于这个境地,才称为接近于“零税收”风险,这时才符合引入税务筹划,例如,想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找税收政策的洼地,想降低增值税税负改变生产经营的模式,想降低房产税比较自用或出租物业,想降低个人所得税考虑全面的报酬支付和专项附加扣除等等。任何一方面的节税都是妥妥当当的,不会因为丧失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而抵销,甚至于倒贴白忙之余,一身问题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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