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江非法经营油案(清检说案非法经营)

梅江非法经营油案(清检说案非法经营)(1)

开场白:

南来北往走东西,春去秋来知冬夏。

万般滋味皆生活,世间百态一壶中。

大家好,欢迎收听本期《清检说案》!

播讲:苑家铭

话说:现如今油价成为了有车一族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如果您碰到了以下情况:

“我这里加油,便宜又划算”

“摩托车无证无牌?一样可以给你加油”

“虽无证经营,但你放心,这都是靓油(好油)”

……等等!千万别信!

梅江非法经营油案(清检说案非法经营)(2)

非法经营成品油,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而且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各位市民朋友,千万要提高警惕,不要成为犯罪分子违法获利的工具!

清检说案本期为您讲述:非法经营“黑油”?难逃法网!

案情回顾:

梅江非法经营油案(清检说案非法经营)(3)

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谢某经他人介绍下认识贩售私油的上线经销人员林某。在没有取得《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的情况下,从某市加水站的“黑油点”以最低价每升4.5元的价格购进汽油。谢某将批发购入的私油,加价销售给来往司机,来牟取暴利。他还制定了长期可持续的发展战略,经常使用其名下两台货车到某市的一空地进行非法销售。经统计,谢某共购入汽油172000升,涉案总金额约77万元,经营数额已达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条件,符合刑事立案标准。

梅江非法经营油案(清检说案非法经营)(4)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中发现,谢某等人以某加水站为据点,将大批未经检验的汽油销售给来往司机。根据在该处买过私油的司机反映,从该处购买的汽油存在“品质不行”“不耐用”“造成车辆问题”等情况。谢某等人非法经营汽油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更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梅江非法经营油案(清检说案非法经营)(5)

检察机关经认真全面核查,认为谢某已涉嫌犯罪,遂依法监督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立案后,承办检察官及时与办案民警沟通侦查工作,引导公安机关固定各项证据,促进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顺利进行。检察机关依法对谢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及提起公诉,最终,谢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

案情总结: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通过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监督举措,助力解决执法工作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问题,有利于打击和惩罚犯罪,防止罪犯逍遥法外、逃避法律制裁,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梅江非法经营油案(清检说案非法经营)(6)

以上就是本期的《清检说案》,感谢您的收听,我们下期再见!

梅江非法经营油案(清检说案非法经营)(7)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

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

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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