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荷拉是他杀吗(具荷拉法引发的几点思考)
【导读】
根据韩国现行法律规定,"即使父母长时间没有尽到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如果子女因事故等原因比父母先死亡,在无特殊的情况下,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子女财产将由遗弃子女的父母继承"。
生而不养,不如鸟兽,养而不教,愧为父母。如果赋予遗弃子女的父母对子女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着实有悖人伦道德。
近期,由已故韩国女星的哥哥具浩仁申请的《具荷拉法》,得到了韩国国民的大力支持,截止到4月3日,已经得到了10万名韩国国民的同意,意味着该法案将被提交到韩国常任委员会去接受审查,如果审查通过,《具荷拉法》将会成立!这个法案主要针对的是"直系亲属或直系晚辈在明显解除抚养义务的前提下,没有继承其遗产的资格。"
在我国现行继承法中,对于继承权的相关规定与《具荷拉法》有一定的类似,可以说走在《具荷拉法》的前沿了,但是仍然值得深思。
《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上述法律明确规定了如果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尽到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关于继承人的范围及顺位,我国《继承法》第十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亲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
结合上述规定,笔者设置如下场景,请大家一起思考:
场景一:王女士生育双胞胎甲和乙,因甲出生患有先天性残疾,为了不拖累家庭,在甲出生后几个月王女士便把甲遗弃。甲在福利院长大成人。甲自强不息,二十岁时便通过自己的努力开设公司,资产过千万,而后甲意外死亡,死亡时未婚。
思考:
1、王女士对甲未尽到抚养义务,按照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是否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2、乙作为甲的同胞兄弟,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在甲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是否能够继承甲的遗产?但是甲乙同龄,乙甚至根本就不知道有个被遗弃的兄弟,更谈不上对甲尽到扶养义务了。那么乙是否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3、如果王女士因遗弃甲无权继承甲的遗产,乙对甲也未尽到扶养义务,是否也无权继承?那么甲的遗产应当由谁继承?
场景二:我们经常在电视剧中看到这样的画面,男主是个穷小子,某天接到电话被告知有一笔巨额遗产可以继承,这笔遗产是自己爷爷的哥哥的女儿的遗产。而男主连这个被继承人的名字还是第一次听说过。就这样天降横财,从此走上人生巅峰。
结语:
之所以举出上述例子,主要是想说明如果第一顺位继承人符合"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尽到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而第二顺位继承人甚至更后的继承人连被继承的面都没有见过,更谈不上尽到扶养义务,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是否还应当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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