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的免赔条款(从合同法保险法的角度看保险公司的)

当下,保险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但除车险外,相当部分公众对保险是抵触的,戏称保险公司只有“两个不赔”——这也不赔,那也不赔!

首先,小编认为保险本身是好的,风险投资嘛,但是保险公司给那些保险经纪人、代理人设置的规则和默许的条件,导致投保人发生理赔事故后认为投保时纯粹是被忽悠的:要么不符合条款症状、没达到起付线,要么是免责约定。那时候,你回想当初那些卖保险的如何吹得天花乱坠:住院全部报销、门诊也可报销,重疾提前赔付,百万医疗无后顾之忧……你只想破口大骂两个字:骗子!

其实,投保人与保险公司首先是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来互相产生约束的,双方都受《保险法》约束,当然,也受《合同法》约束,那么,我们在申请理赔时,如何运用这两个法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呢?

保险合同中的免赔条款(从合同法保险法的角度看保险公司的)(1)

1、熟读保险条款,理清条款里面的“保”与“不保”,并确定主次关系。一般情况下,我们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格式合同,意思就是条款内容都是保险公司事先列好的,双方签订时不再补充比或修改。比如一起重疾理赔,免责条款里有“遗传免责”的内容,但在重疾目录和说明中,又明确该疾病属于重疾赔付内容,那么,假设保险公司以“遗传免责”拒赔,那么你一看,这个病属于遗传性疾病,确实应该免责,要认栽?不对,合同明确说了具体保什么,站在投保人的角度:我不管你不保什么,我只管你保什么!这句话虽然粗犷,但很有道理,用法律语言解释如下:

《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这里要再啰嗦一句,在最新剧《底线》中,奶茶店夫妻在苦于如何投诉总公司时,叶芯找出了一个她以为的漏洞:总公司没有对具体条款逐条解释!当然,剧中的总公司提前想到这个点并拿出视频证明。不过这也提醒我们,签合同时要特别认真、不要被“套路”。

2、看病问诊时,简明扼要地描述自己的病情,不要用很多似是而非的描述误导医生你有许多疑似既往症,虽然这类描述最终不一定对理赔产生百分百影响,但会影响理赔员的判断,导致案件无法结案或者必须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解决。

3、和理赔员沟通协商:如果你的代理人没有优秀的职业素养、没有专业的能力,那么,你尽可能通过公开渠道联系理赔员,了解案件争议焦点,提供对应的材料佐证。

4、找同类病友了解理赔情况。

5、诉诸法律,法律是公正公平的。如果不能正常理赔,也不能通过调解达到自己的目的,那么当机立断,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当然,我们普通人首先想到的是,要咨询律师,得花钱;请了律师吧,人家还不保证赢;再然后,那法官吧,还可能向着人家保险公司……其实保险合同纠纷大多是简单的民事纠纷,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复杂,只要有依据,法官不会偏袒保险公司的。至于之前的律师、费用问题,现在有很多的法律援助或者免费的法律咨询,具体咨询当地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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