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处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一、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法律),正确适用事故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为规范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能够及时、准确地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和统计归档各类事故,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1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处理办法?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处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处理办法

第一节 总 则

一、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法律),正确适用事故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为规范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能够及时、准确地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和统计归档各类事故,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1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经营事故以及厂内供应商、承包商事故等。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的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事故单位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证据和调查资料。

四、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部门和车间;制度所指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单位责任人是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

第二节 事故分类与分级

五、 事故的分类

所谓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产生社会影响的事故;按其性质可分为员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其他安全事故。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可分为

1、人身伤亡事故: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2、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容器、仪器(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5、生产事故: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泄漏事故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6、交通事故:车辆在厂区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7、环境事故:由于生产、检维修、物料运输、储存、装卸等作业和其他事故、事件,所形成的环境污染、破坏事故。

六、 事故等级划分

1、按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较大涉嫌事故,是指涉嫌10人以上;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紧急疏散500人以上;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及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2、我公司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公司事故等级划分为五级事故、四级事故、三级事故、二级事故,一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1) 特别重大事故,凡是超出重大事故规定范围的事故,一律视为特别重大事故。

(2) 重大事故,死亡1-2人;重伤3-9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①一级事故,重伤1-2人;轻伤10人及以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

②二级事故,轻伤3-9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

③三级事故,轻伤1-2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

④四级事故,轻伤1-2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

⑤五级事故,轻伤1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

七、 事故按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 ,是指员工受伤后歇工满三个工作日(不含三个工作日)以上,且工伤费用在2000元以内的,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2、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伤:

(1)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为残废者;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部位严重烧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烧伤部位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

(4)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

(5)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

(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其他四指中任何一节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肉受伤甚重、引起功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

(7)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节以上;局部肌肉受伤甚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残废可能的;

(8)内脏伤害,指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造成职业病的;

(10)工业毒物、有害气体中度以上中毒。

(11)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参照上述各点,由公司提出初步意见,报政府安监机构审查确定。

八、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计算

1、人员伤亡等所支出的费用

(1)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

(2)丧葬及抚恤费用。

(3)补助及救济费用。

(4)歇工工资。

2、善后处理费用

(1)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2)现场抢救费用。

(3)清理现场费用。

(4)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3、财产损失价值

(1)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①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3)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①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公司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第三节 事故的管理

九、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在公司主要领导的统一领导下,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由安环部综合管理,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十、 生产(工艺)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由技术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生产部负责、交通事故由办公室负责管理,伤亡事故和火灾、爆炸事故由安环部负责管理。

十一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管理的事故,可按起始原因判断事故类别。在界限不清时,由公司指定一个部门负责。

第四节 事故的报告

发生员工伤亡、交通事故、火灾爆炸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事故单位向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单位报告,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登记、核实、逐级报告。

十二、 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班组长或车间(部门)负责人,车间(部门)负责现场查看情况后无法处理的必须立即报公司安环部及董事长(总经理)。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单位要将事故概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损失情况等)和当事人的陈述在事故处理完毕12小时内向安环部作书面报告。

十三、公司发生特级事故或较大涉嫌事故,按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1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公司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报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十四、发生一级以下事故,以安环部为主,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安环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报董事长(总经理)。

十五、发生事故后,各单位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对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迟报的单位,除责成补报外,对责任者给予双倍处罚。

十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或个人;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过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十七、应急电话

公司24小时应急电话: 安环部电话:

公司综合办公室电话: ******消防队:119

*******应急救援中心: *******应急管理局:******

第五节 事故抢险与救援

十八、 发生事故时,公司领导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十九、 企业发生一级及以上事故后,或事故还在继续,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以及需要抢修抢险时,公司应成立信息综合组,处理事故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二十、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妥善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照相摄像,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六节 事故调查

二十一、 发生安全事故时,公司应及时上报配合政府安监等部门并配合调查。

二十二、 公司安环部为事故综合管理部门,主管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有责任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不符合“四不放过”原则的事故报告有责任要求重新规范。各类事故的调查主管部门为:

1、人身、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由安环部负责;

2、设备事故、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生产部负责;

3、生产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由技术质量部负责;

4、交通事故的调查由办公室负责。

二十三、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公司生产会同承包商负责组织调查。

二十四、 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要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十五、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专长;

2、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二十六、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十七、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部门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通过事故/事件调查识别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及性质,做到原因分析透彻,预防措施落实,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举一反三,避免和杜绝相同或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认真吸取同类企业事故教训,自查自理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自查自理隐患依据本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节 事故处理

二十八、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二十九、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从重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对下列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三十二、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公司领导、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1、单位发布的指令、决定、规章制度等,违反劳动安全法则或有关安全生产条例的;

2、无视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警告,未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的;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落实、人员不落实,或工作无人负责的;

4、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因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而发生事故的;

5、设备设施有缺陷,不按规定检修,带病运行的;

6、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装置不齐全,又不采取措施的;

7、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严格,无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

8、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或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削减安全设施的;

9、未经竣工验收,或未达到验收条件擅自投产、使用的;

10、发生事故后,未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11、不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或已列入安全生产费用的项目不按期实施、资金不到位,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12、强令机动车驾驶员违章驾驶,纵容酒后开车,忽视管理造成机动车带病运行的。

三十三、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2、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3、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

5、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职业道德,违章肇事、酒后驾车,无证驾车。

三十四、 实行领导干部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重、特大责任事故,除国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根据情节,对确实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分别给予处理。处理分批评教育、主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三十五、在事故调查中,要实事求是地分清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的大小、损失多小、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进行责任追究,令其赔偿损失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等处分。

三十六、发生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的各级事故,按上级政府应急管理及相关部门处理意见和公司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处理。

三十七、发生公司等级事故,事故的处理要根据事故调查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分、依据公司事故经济处罚通则做出处罚,还要按照责任大小对责任人补充经济处罚。

三十八、重大事故及以上事故、一级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下岗培训或开除。

三十九、 发生公司等级事故,否决年度先进集体、个人评奖资格。

四十、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中做出特殊贡献,使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避免重大损失的员工,公司给予特别奖励。对在工作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防止或制止重、特大事故、火灾、自然灾害隐患的员工,公司给予适当奖励。由安环部提出奖励方案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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