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试用期过了拖着不给转正(试用8个月还不给转正)
王某2017年4月应聘入职某私营企业从事文员工作,公司与其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每月收入2000元,转正后为2500元。
2017年12月某日,公司经理告知王某,因公司效益不好,劳动合同到此为止,让王某办理离职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感到不忿,与经理产生了争执。经理随后表示王某工作中总是出错,根本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并以此为由出具了解除通知书。
遭公司解除后,王某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八十三条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假定劳动者的月工资为每个月1000元,违法约定的试用期期限为三个月,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1000*3=3000元赔偿金。
上述案例中,公司与小王签订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公司约定试用期6个月,实际上8个月还未转正,超过法定试用期限6个月,应当支付6个月的赔偿金。
超过试用期限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能否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员工,前提是“在试用期间”,上述案例中,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两个月的试用期内提出。
已经过了试用期,公司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显然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应满足:
1、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期限内;
2、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并告知劳动者;
3、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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