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特点)
#打开眼界##法律#每一个建设工程,涉及的法律主体有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公司、审价机构、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等在施工现场所涉及的“人”,有甲方代表、施工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费控、仓库保管员等涉及的法律关系也是多层次、多维度的大多数案件是施工总承包人起诉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或者专业分包人、违法分包人要求施工总承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原告与被告往往是一对一的法律关系但是一旦涉及“实际施工人”条款的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的混合过错,存在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情形下的表见代理认定、合同相对人不明确、多个项目款项混同等具体案情时,法律关系便异常复杂,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有时不得不追加数位第三人,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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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关系复杂每一个建设工程,涉及的法律主体有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公司、审价机构、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等。在施工现场所涉及的“人”,有甲方代表、施工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费控、仓库保管员等。涉及的法律关系也是多层次、多维度的。大多数案件是施工总承包人起诉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或者专业分包人、违法分包人要求施工总承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原告与被告往往是一对一的法律关系。但是一旦涉及“实际施工人”条款的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的混合过错,存在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情形下的表见代理认定、合同相对人不明确、多个项目款项混同等具体案情时,法律关系便异常复杂,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有时不得不追加数位第三人。
2.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繁杂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依据,既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法规,如《民法典》《建筑法》《公司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公路法》等,也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等还发布了数量较多的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指导意见。此外,还存在住建部、国家计委等发布的部门规章,更有浩如烟海的各种行业规范。
3.技术门槛高普通的民商事案件,法官通过一定的学习和直观的认知就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理解案情、把握争议焦点。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技术门槛较高,没有相应的专业学科背景很难在短时间内准确识别并理解案情。案件审理中,法官对工程技术问题的认知很可能会出现较大的偏差,与工程技术人员所掌握的“常识"严重不符。对于建设工程三大争议事项——工程造价、质量、工期,往往需要通过委托司法鉴定来确定涉案工程造价、工程索赔、工程质量、工期等专业性事项。所以,案件技术门槛高必然导致鉴定比例高,目前建设工程领域每年仍然有相当比例的案件进入鉴定程序。进一步而言,就是鉴定人的权力很大,很难避免“以鉴代审”的情况。
4.无效合同比例高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研究》载明江苏省高院在2010年至2015年审结的500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有150件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占比30%,而某基层人民法院2016年审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无效的比例占据53.7%。无效合同导致的赔偿金、利息、违约责任等后果及处理方式在实践中存在诸多灰色地带,如无效合同的工期逾期赔偿金额、无效合同的工程款支付条件与进度是否参照等,同时提高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当事人极为不利。
5.服判率低、发改率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上诉率非常高,甚至许多案件在二审判决后当事人仍然不服,提起再审申请。其原因是许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本身确实异常疑难、复杂,判决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较大的差异。此外,针对具体问题,相关裁判指导意见的缺失、矛盾等亦导致不同的法官认识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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