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交易涉及的罪名(虚拟货币犯罪概览及宏观辩护要点)
虚拟货币犯罪概览及宏观辩护要点
近年来,随着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等在全球范围内的火热发展,我国虚拟货币领域也呈现迅猛发展的态势。具体而言,无论是用户规模、交易量还是买卖的活跃程度上都在飞速发展。人们常用“币圈一天,人间一年”来戏谑虚拟货币行业的币价、模式等快速变化更迭。这给参与者带来更多风险与机会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带来了新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和犯罪对象等,给监管者带来了巨大的监管压力。
一、虚拟货币概念及法律属性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将虚拟货币界定为:一种价值的数字表示,其可以进行数字化交易,具有交换媒介、记账单位和价值存储的功能,但不具有法定的货币地位。根据该界定,我们可以很清晰地知道,虚拟货币虽然具有类似货币的一系列功能,但还不具有法律上的货币地位。
2021年我国出台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官方文件都很明确地表达了对前述虚拟货币非法定货币立场的肯定。
二、虚拟货币特征与犯罪
虚拟货币除了有价值、数字化储存、可支付等特征之外,还具有一些比较典型的特征,不仅能够为违法犯罪等提供更大的便利,还给刑事侦查等带来了更大的困难与障碍,使其更容易成为滋生一系列新型犯罪的肥沃土壤以及各种黑灰产业的优选性工具。虚拟货币特别值得一提的特征主要有如下几点:
1. 去中心化
虚拟货币的发行与交易并不依赖政府、中央银行以及企业等支持或者是信用担保以及传统的金融机构等中心性组织的提供的服务,而是只要通过网络协议就能实现单个节点和其他节点之间的直接交互。所有节点都是中心也就无所谓中心,这就使得犯罪者能够更加便利地以虚拟货币为犯罪工具、手段、对象等。
2. 匿名性
虚拟货币多是以特别技术形式进行虚拟的加密数字货币,其通过地址间的价值交换,即为每笔交易创建不同的地址来实现隐私的保护,从而使得交易具有很强的匿名性,为监管和犯罪侦查等带来了很大的障碍。
3. 全球可兑换性
不同于传统虚拟货币只能换取特定商品或在特定网络空间使用,虚拟货币通过P2P网络节点确认即可实现全球范围内自由流通。尽管部分国家禁止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兑换,但基于网络技术的全球性,人们仍然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实现兑换的目的。这也是为何虚拟货币与国际间犯罪的联系愈加紧密的重要原因之一。
4. 交易便捷性
用户只需携带U盘便可在点对点的网络中完成虚拟货币交易,交易匿名、免税且不需要经过监管部门,相比于传统货币具有很强的便捷性优势,更容易成为洗钱等系列犯罪的重要工具、手段。
三、涉及虚拟货币犯罪概况
根据相关组织对裁判文书网中已公开的裁判文书等的统计,大体可以勾勒出2021年国内涉及虚拟货币犯罪的大体图景。
1. 时间概况
总体来说,涉及虚拟货币的犯罪从2013年开始就呈现出比较明显的逐年增长的趋势,其中尤其以2018年到2020年间的增长最为迅猛,2020年到2021年呈现大体持平的状态。
2. 犯罪类型
根据统计数据,当前涉及虚拟货币的相关犯罪主要有传销类、诈骗类、网络赌博类、洗钱类几大类犯罪。同时还涉及盗窃案、侵犯公民信息案、涉毒案、非法集资案等虽不如前述大类常见但也不少见的犯罪类型。
另外,还会涉及贩卖枪支案、非法结算外汇案、偷渡案等比较少见的犯罪类型。涉及的最常见的具体罪名主要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洗钱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开设赌场罪等罪名。
对涉及虚拟货币的犯罪类型进行更进一步归类可以分为三类,分别为以虚拟货币为对象的犯罪行为(如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等传统犯罪的新型犯罪方式等)、将虚拟货币作为工具的犯罪行为(最主要为洗钱类犯罪)以及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犯罪行为(最主要为组织领导传销类犯罪)。
3. 虚拟货币相关犯罪新趋势
总体来说,涉及虚拟货币的犯罪呈现出很明显的链条化、产业化的态势,其中公司化、专业化、职业化特征非常明显;另外总体犯罪活动转向小型、山寨的交易平台且转向国外运营,主要通过外国社交软件、视频会议软件等进行沟通;并且还具有项目运营周期缩短跑路更快、犯罪手段形式更加隐蔽等趋势。
前述一系列特征都使得涉及虚拟货币的犯罪在打击处理上存在更多的难点,具体而言如:涉及虚拟货币的犯罪上主要有存在技术障碍短时间难以突破、跨境取证难度大、涉案虚拟货币价值认定难、犯罪案件性质认定难、行使管辖权归属确定难、侦查取证难度大等。
四、涉及虚拟货币犯罪的主要辩护要点
涉及虚拟货币的犯罪类型众多、手段复杂、金额差异大等等,导致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中存在一系列难点,这一系列难点也是涉及虚拟货币犯罪的主要辩护要点。具体如下:
1. 罪质辩护
由于虚拟货币法律属性界定困难以及犯罪手段隐蔽复杂多样等,对于涉及虚拟货币的犯罪存在的最直接困难就是定性上的障碍,而不同的罪名有不同的构成要件及法定刑,那么在罪名方面的辩护对于决定罪与非罪、处罚轻重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具体而言,实务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组织领导转校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盗窃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认定上存在较大的争论,也因此存在较大的辩护空间。
2. 主从犯辩护
由于涉及虚拟货币犯罪的犯罪手段、联系工具、共同犯罪的联系沟通控制方式等都与传统犯罪有很大的不同,上线下线等查明及认定都更困难从而也具有较大的辩护空间。
一般来说,在实务中涉虚拟货币犯罪的主、从犯会根据非法收入份额、操盘情况和层级、对外公示情况、银行流水、被害人陈述等方面展开,但主要根据其在犯罪中的获利来划分,影响力和层级则为次要因素。
3. 犯罪金额辩护
由于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以及虚拟货币币值浮动巨大等特征,实务中在涉及虚拟货币的犯罪的时候对于犯罪金额的认定也存在困难。由于我国定罪 定量的刑法处罚模式,犯罪金额的认定对于罪与非罪、处罚轻重的认定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犯罪金额认定上也存在很大的辩护空间和辩护意义。
在实务中一般有两种犯罪方式但都各有困境,具体即:一种是以所有报案被害人和实际受损人的全部损失相加得到的结果,为全部犯罪金额,这样的计算方式非常复杂,且无法准确地计算出全部损失;另一种是直接计算所有的非法犯罪所得(即这段时间内公司的全部入账情况)作为全部犯罪金额,但在非吸类犯罪中,可能出现公司或个人并没有获利,净赚为零的情况,也无法计算出全部的犯罪金额。
不过,为更好应对前述困境,侦查、检察机关往往会从多角度切入,通过收集大量证据,从多个层面计算犯罪违法所得,这就使得计算方式更加复杂,而更加复杂的计算方式自然也给了辩护律师更大的辩护空间。
应注意的是,前述几点是从比较宏观上涉及虚拟货币的相关犯罪的辩护要点,从微观层面涉及虚拟犯罪的具体罪名中还有更具体、更详细以及更有针对性的辩护点还需进一步总结,不可将前述要点盲目地适用于所有的具体罪名的辩护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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