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鱼付款以后卖家无理由也不退款(闲鱼交易不发货)
案件回放
2019年6-8月间,原告通过闲鱼、微信等手机软件向被告购买乐高玩具,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货款325808元。被告向原告交付34件乐高玩具,共价值19012.8元。剩余价值306795.2元的货物未发。经原告催告拒不发货。被告抗辩双方是代理关系,也是被“上家”诈骗,并已经刑事立案,相关款项均已经支付给“上家”,现在无法发货也不能退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退还未发货款项306795.2元并承担违约金61359.04元。
法院判决
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商品,支付款项后被告向原告发货,双方为买卖合同关系而非代理关系。对于返还货款,原告提交转账记录证明实际支付325808元,扣除已经收到的价值19012.8元的34件乐高玩具,剩余部分被告并未履行发货义务。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未发货部分的款项共306795.2元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案例注解
双方在网络平台就商品交易的品牌、价格、数量、发货日期等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也实际付款,双方的买卖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定发货,属于违约,应承担返还货款、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法官提示
闲鱼、转转等手机软件作为网络二手交易平台,为闲置物品的交易提供了很好的交流平台和途径,特别是其中的担保功能,可以将交易风险降低。交易人尽量不要脱离平台进行交易。上述案件中,卖家在闲鱼平台上发布商品出售信息,以低价吸引被告购买,少量发货后,再用更多商品和更低价格诱使买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支付、银行转账等形式直接付款。一旦卖家违约不发货,买家的权益便会受损,虽然通过诉讼可以要求返还,但仍会面临诉讼、执行等各种维权成本。所以在交易时,要特别注意低价交易陷阱,不要贪图便宜而吃亏上当。另外,在交易时注意留存卖家的具体信息,比如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等,一旦起诉,可以确定被告的身份信息,如果不知道这些基本信息,必然会面临维权难、起诉难等问题。
对于卖家来说,网络也非法外之地,双方虽然通过网络交易,不见实物、不会面,即可将货物出售,但要约承诺一旦达成,即成立买卖合同,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否则也将承担退还货款、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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