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法(退役安置新方式)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征求意见稿)》已于1月17日结束意见征集。

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法(退役安置新方式)(1)

南都记者观察到,这并不是第一部关于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文件。在此之前,1987年发布了《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2年后又出台《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如今在施行的退役军人安置政策仍是沿2011年发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新版退役安置政策出台为何再次时隔十年?南都记者从权威业内人士那里了解到,退役安置制度与兵役制度息息相关。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新的兵役制度带来新的退役安置政策。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对特殊贡献人员采取优先安置。其中,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党、国家和军队授予的勋章、荣誉称号的,荣立一等战功的,获得一级表彰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安置地。

新安置条例重点围绕官兵一致、军事人力资源改革

据退役军人事务部消息,《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12月17日至2022年1月17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附则提到,该安置条例施行后,2011年10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同时废止。

除此之外,退役军人移交安置此前已废止的相关文件还分别有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1999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征求意见稿)》相较此前的退役军人移交安置文件有何不同?

“过去士兵和军官的退役移交安置工作是分开进行的,这次研究起草《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征求意见稿)》重点围绕官兵一致和军事人力资源改革等角度。”一位多年从事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业内人士告诉南都记者,退役军人安置制度与军官、士兵的服役制度紧密相连,安置文件出台需承接“上游”。目前同时推进的还有征兵工作条例、军事条例与义务兵条例,完善入役、服役、在役、退役各环节。

退役制度改革随兵役制度的变化而调整

南都记者观察到,从文件命名上看,2011版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将此前提到的“义务兵”和“士官”两大主体汇总成“退役士兵”,而此次《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征求意见稿)》则在此基础上纳入了军官群体。

退役安置主体范围为何不能“一步到位”推进?该业内人士介绍,退役制度是随兵役制度变化而变化的。过去我国实行的是义务兵役制,所以有了《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自1978年起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后,在保留义务兵安置条例的基础上出台志愿兵安置办法,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2011年改革《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现士兵统管,2015年部队的领导指挥体系改革后,从官兵一致、实现人力资源统管的角度推进《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解放军报文章曾提到,“2011年改革”为内部军改,也叫拆编。

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法(退役安置新方式)(2)

针对以上提到的义务兵役制,南都记者从中国人大网了解到相关情况:

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征集补充兵员的命令。命令决定:为了补充人民解放军退伍兵员的缺额及逐步推行义务兵役制。

1955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正式颁布。兵役法规定,人民解放军由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

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并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决定肯定了义务兵役制发挥的积极作用,并提出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发布施行)。新兵役法删掉了原兵役法中的“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保留了“两个结合”的基本制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安置方式写入逐月领取退役金,满足条件可易地安置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征求意见稿除了退役安置主体范围不断扩大之外,安置方式也有很大变化。

值得一提的是,《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写入逐月领取退役金为安置方式。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提到,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与此同时,在安置地方面也有了不一样的表述。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提到,复员军官一般可以到原籍、入伍地、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安排工作、自主就业、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一般可以到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此外,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易地安置。

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法(退役安置新方式)(3)

而在2011年以前,安置方式以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籍为依据。南都记者梳理时发现,早在1958年就有了《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规定提到,对于退伍的义务兵,应当本着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处理。例如,入伍时原是家居农村或者城市郊区的农民,退伍后应当回到原居住地区参加农业生产。

解放军报曾在2018年12月刊登《回顾|改革开放40年来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文章提到,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发布,安置方式不再以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籍为依据,改为城乡一体原则,主要根据服役时间和贡献大小来确定安置方式,安置理念实现从城乡二元结构到待遇与贡献相匹配的转变。条例施行后,城乡一体的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得以确立。

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法(退役安置新方式)(4)

对退役战士增加公务员岗位,军官转业增加“直通车”安置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于满足安排工作的退役战士,还增加了公务员岗位。

第三十二条提到,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主要采取赋分选岗的办法安置到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择优选拔到基层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

第三十三条中,根据工作需要和基层政权建设要求,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拿出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录用计划,择优选拔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考察时注重了解服役表现。招录岗位可以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此外,在创新安置方式上,不仅士兵的安置方式有了变化,军官转业安排方式也有创新。

在《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章提到,转业军官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转业军官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统筹采取考核选调、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直通车”安置、指令性分配等方式妥善安排。

优先安置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服役人员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对特殊贡献的人员优先安置。

其中第五条提到,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应当优先安置。

在第二十一条中,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党、国家和军队授予的勋章、荣誉称号的,荣立一等战功的,获得一级表彰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安置地。

此外,对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战功或者一等功的,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在西藏、新疆、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二类以上岛屿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累计满15年的,可以在符合安置条件的省级行政区域内选择安置地。

退役军人在西藏、新疆、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二类以上岛屿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累计满10年的,可以在符合安置条件的地市级行政区域内选择安置地。

实习生赵姬 南都记者潘珊菊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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