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需知民事诉讼的三大特征(打官司需知民事诉讼的三大特征)
昨天的文章中,小编跟大家讲了民事纠纷的四种解决途径及各种途径的适用范围。这四种纠纷解决途径中大家最关注的还是诉讼,这是由民事诉讼的特征所决定的。今天就跟大家讲讲民事诉讼的三大特征:公权性、强制性、严格的程序性。
民事诉讼的公权性是指民事诉讼是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司法审判权,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在法院主导下,诉讼参与人围绕民事纠纷的解决,进行着能产生法律后果的活动。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民事诉讼的强制性主要是说生效的民事裁判结果具有强制执行性,但是并不是说所有的民事判决都有强制执行力。诉分为三种,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判决也分为三种,确认判决、给付判决、变更判决。而只有给付判决才具有强制执行力,也意味着必须是判决里面有给付内容,需要被告履行义务才有强制执行力。单纯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就没有强制执行力。比如离婚诉讼,判决离婚属于变更之诉,那么这份离婚的判决书就相当于离婚证,根本不需要强制执行。但有人问法院判决我们离婚了,可是对方就是赖着我不走,法官不就需要根据离婚判决书来帮我执行一下嘛?这个想法是错误,这个就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属于侵权案件,这个时候就属于给付之诉了,只能另案起诉了。
民事诉讼严格的程序性只是民事诉讼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这个从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就可见一斑了。怎么提起诉讼、怎么审理、当事人如何行使权利这个都是由相关法律规定的,既不是当事人自己决定也不是法官决定的。这个不同于和解及诉讼外调解程序。后两者更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更多是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原则。
正是由于民事诉讼这些特征,所以老百姓更愿意将通过私立难以解决的纠纷诉诸于法院,当然法院也是处理这些疑难杂症的专业机构。关于民事诉讼的这三个特征大家要有所了解,在诉讼过程才能更好把握大方向不跑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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