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杀妻碎尸案详细经过(杭州杀妻碎尸案)

2022年4月8日,被告人许国利故意杀人(上诉)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因疫情防控原因,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委托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为宣判并向许国利送达了二审刑事裁定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许国利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此结果一出,大快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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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更早之前的泰国杀妻骗保案、上海杀妻藏尸案、拉姆案……似乎可以推导出这样一个结论:被亲密的人杀害已经不是一件偶然事件了。

那么,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犯罪问题,我们是否该重新审视一下呢?

本文作者,结合裁判文书网的深度调研,分析了夫妻间故意杀人案件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类案件的数据比例和杀人动机等,为大家作一个分享交流。

01.

多个国际组织联合报告:

全球超1/4女性受过家暴

2022年2月,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口基金、世界卫生组织、世界银行等联合发起的关于全球女性遭受家暴的研究报告,现已发布于国际医学期刊《柳叶刀》。报告指出,全球1/4以上女性遭受过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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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柳叶刀》

该研究针对全球164个国家和地区的200万女性展开调查,收集了从2000年到2018年开展的366项统计数据。调查发现,在全球范围内,27%的15至49岁女性自15岁起至少遭受过一次家暴,多达4.92亿名女性在接受调查之前一年内遭受过家庭暴力。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女性在很小的年纪就遭遇过家暴,15至19岁年龄段的女性中24%受过家暴,19至24岁女性中26%受过家暴。

此外,也有数据显示,在全球针对女性的谋杀案中,38%至50%的谋杀行为系女性的亲密伴侣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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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柳叶刀》

“为什么妻子失踪案的凶手总是丈夫?”

“婚姻真的是爱情的坟墓么?”

“该如何去防范枕边人带来的刑事风险?”

带着这些问题,我做了一次深度调研。在开始之前,我也不知道会得出怎样的结论,但是为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结论的客观性,让我们一起拭目以待吧!

02.

这些年,夫妻间的故意杀人案件数量

是否持续增加?

在结婚率持续下降,离婚率不断上升的今天,连续发生的恶性杀妻案件被曝光,令许多身处在亲密关系的女性产生了恐婚情绪。夫妻间的故意杀人案件,是否已经演变成“高概率事件”?

带着这个疑问,我检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

在裁判文书网中,我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为案由,分别检索相关案例的判决书,可以看到,从2001年~2020年全国故意杀人类案件总数为29818件,2010年~2020年间的故意杀人案件总数共计290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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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下列统计表中可以看出,从2014年开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类案件数据逐年上升,到2017年达到517件的数据峰值后,在2018年、2019年有所下降,但基本保持在400件以上。而2020年的数据中,只有从1月-7月的相关数据,其参考价值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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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了相关案例的判决书,我们可以看到,从2001年~2020年,近20年来,夫妻间的故意杀人类案件总数为5789篇,占到故意杀人案总比例中的19.4%。

由于检索存在一定数据的误差,实际中相关案件的数量比例会低于统计中的结果,但我们仍然可以以此为参考,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对2001年~2020年间发生的夫妻间故意杀人类案件数量进行统计,我们可以发现夫妻间的故意杀人案件数量的变化趋势,基本上和故意杀人案件数量的总趋势一致,从2013年开始,故意杀人案件总数逐年递增,其中,夫妻间的故意杀人案件数量也在逐年增加。2017年相关案件的数量达到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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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发生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类案件,有402件,占故意伤害类案件总体数量的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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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验证这个结论是否正确,我分别绘制了“2001-2020年夫妻间故意杀人案件占所有故意杀人案件的比例图”和“2020年故意伤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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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比例图中,我们可以清晰地观察到近20年间相关案件的变化情况,单从案件的占比情况来说从2004年-2007年之间,夫妻间故意杀人案件占所有故意杀人案件的比例变化较大,从2004年的100%,到2006年的0%,相关数据呈现出了两级分化的趋势。

从2008年开始,相关案件的占比数趋于平稳,除了2011年降到了6.1%,其他年份中,相关比例基本保持在15%~20%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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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0年-2020年这10年间的情况来看,除了2011年没有相关案件外,其它年份中,2018年夫妻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类案件的比例达到17.5%的峰值,其他年份中,相关数据都保持在10%~18%的区间内,总体来变化不大。

从总体数据上说,夫妻间的故意杀人案件比例只占到故意杀人案件总数的近1/4,而夫妻间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类案件占故意伤害类案件的近1/5,从这两项数据看,夫妻间的故意杀人类案件夫妻间的杀人致死案件,属于常见的故意杀人案件类型之一。

既然这类案件并不是“太阳下的新鲜事”,更谈不上是“高概率事件”,为何会引发如此大的应激反应?甚至让有些女性产生了“恐婚”的倾向呢?

其实,这和近年来互联网的“信息爆炸性传播”有关,很多媒体会对恶性事件进行追踪和报道,让此类案件的负面效应不断放大,从而获取公众关注。

除了大众的“恐婚”情绪值得关注外,我们还应当思考的是:报道恶性事件的确会对犯罪分子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但与此同时,是否也会起到诱导犯罪的负面效果?

03.

夫妻间故意杀人案件的杀人动机有哪些?

在分析完不同时间段的“夫妻相杀”类案件后,我又在中国裁判文书上检索出了100份“夫妻间故意杀人案”的判决书,我想,通过研究这些判决书,我们是否可以探究出夫妻间故意杀人案件的杀人动机?

在研究判决书的过程中,我发现有相当多的暴力案件发生在熟人、朋友和伴侣之间。

当我意识到:在这100份判决书中,竟然有47份判决书是“杀妻案”时,我又发现了一个事实:妇女更容易成为暴力案件的受害者,她们更容易遭受强奸、性虐待、躯体虐待等暴力侵犯。

在这些案例中,有80%的女性是被丈夫所杀,让人难以置信的是,竟然还有10%左右的女性被儿子所杀。

在研究了47份杀妻判决书后,我得出了一个结论:

在大多数的夫妻间故意杀人案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流窜作案”和“预谋杀人案件”的比例并不高,更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是激情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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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于“杭州杀妻案”这种极端残暴的杀妻案,犯罪分子的杀人动机和一般的夫妻间故意杀人又有什么不同呢?这样的杀人动机,是属于个案中的极端情况,还是在类案中具有共同情况呢?

在查阅了犯罪心理学的相关书籍和资料后,我发现国外有两起类似的“杀人碎尸案件”:一件是前CIA特工杀妻搅木机碎尸案,另一件是留美女博士杀夫分尸案,我把三件案子放在一起进行对比研究,在这三个案件中,我发现了犯罪分子身上有5个相同的共同点:

1.杀人案件发生前,两人的亲密关系中已经存在若干暴力行为。

2.施暴者常常以爱之名去掩盖和冲淡暴力行为的危害。

3.尽管很多夫妻间的故意杀人案件是激情犯罪,但是,杀人分尸类案件往往不是出于激情或冲动,犯罪者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都有缜密的犯罪计划。

4.杀人犯事后面对公众时,都有一套非常冠冕堂皇的说辞,甚至倾向于把过错推到对方身上(如暗示杀人的原因是对方出轨)。

5.在犯罪动机上,往往是男性为财,女性为爱。

我将这3个案件中的5个共同点放入到我检索出的案件中,我发现这并不是个案中的极端情况,在一些家庭关系中,有暴力倾向、家暴前科的人,更容易做出故意伤害另一半的行为。

另外,很多夫妻之间的故意杀人案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丈夫或妻子有不良嗜好,在外欠债,为了偿还债款,犯罪嫌疑人会提前为另一半购买保险,通过“杀人骗保”的方式获得非法钱财。

这样的研究结果,让我想起一部电影中的台词:“It’s always the husband?”

在这样的婚姻关系中,有的人直登天堂,而有的人正在直坠地狱。

令人不寒而栗的是:你永远不知道你的枕边人,到底是人还是魔鬼。

04.

从犯罪心理学角度上看,

哪些性格特质更容易产生杀害伴侣的倾向?

在杀害伴侣的极端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从犯罪心理学角度上看,凶手存在着以下特征:

凶手都属于工具性犯罪:工具性犯罪是指,有预谋性的,为了达到特定目标的犯罪,比如获取物质利益、赞扬、或享乐。这区别于因强烈情绪反应驱动的反应性(又称冲动性)犯罪。

凶手都表现出了超于常人的心理素质:他们都表现出了凶手冷静甚至是“冷血”的一面,他们可以冷静地思考“作案方法”,不惜对亲人或弱势群体下狠手,作案后淡定自若的打扫案发现场,甚至可以若无其事的报警或接受媒体采访。

由此可见,这类凶杀案件的凶手都存在“精神病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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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4年,俄国精神病学家巴林斯基在对罪犯进行精神病鉴定时使用了“精神病态”(psychopath)的界定。

他认为这些人既不是精神病患者,也不是正常人,而是介于其中的一种状态。

自此以后,精神病态(psychopath)被界定为一种严重的人格障碍,其特征主要包括以自我为中心,冷漠无情,缺乏罪恶感和同理心,高操纵性和冲动性,表现出反社会行为或不道德的行为。

精神病态(psychopath)被界定为一种严重的人格障碍,其特征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以自我为中心,冷漠无情

缺乏罪恶感和同理心

高操纵性和冲动性

有反社会行为或不道德的行为。

精神病态是与暴力犯罪联系最为紧密的人格障碍,精神病态罪犯从事的杀人案件中93.3%是工具性的(以财务或报复为驱动),其中部分人还会在虐待受害者的过程中获取愉悦感。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精神病态患者都存有犯罪行为。他们隐藏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他们可能具有高于常人的智商,具有吸引人的外表,善于表达自己,却又非常自私,喜欢操纵、利用他人,善于表演,具有超高的欺骗能力,缺乏共情能力,很难与他人维持忠诚、长久的友谊或亲密关系。

另一方面,绝大部分精神病态患者都具有阴暗的童年经历。他们在童年时期往往有被家庭成员虐待的经历,主要表现为破碎的原生家庭,缺失的父亲,专横的母亲,遭受身体或心灵上的暴力和虐待。

研究发现,精神病态患者的大脑中,负责恐惧条件反射的杏仁核存在结构和功能上的障碍。也就是说,他们无法将犯罪行为与惩罚带来的恐惧建立联结。有人称他们为“天生犯罪人”。

比起法律制裁,他们可能更怕默默无闻,甚至有一些连环杀人犯,他们非常想要引起社会的关注。

05.

“家庭矛盾引发”的暴力犯罪

是否应该从轻处罚?

在很多刑事判决书中,我发现这样一个共同点:“因家庭矛盾引发犯罪”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从轻处理的一个情节。

我列举了三份相关的案件判决书:

第1份:【(2014)法刑初字第354号】

被告人马某甲持械杀人未遂,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马某甲故意杀人未遂,又具有自首情节,有认罪悔罪表现,并考虑本案系夫妻之间因家庭生活矛盾引发,被告人还因患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影响其辨认和控制行为能力,故可对其减轻处罚。

第2份:【(2014)榆中刑一初字第00016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不能冷静处理日常矛盾纠纷,酒后持刀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酒后持刀在被害人要害部位捅刺,恐其不死又采用捂压口鼻的方法致人当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但本案因家庭生活矛盾引发,故可酌情从轻处罚。

第3份:【(2019)京01刑初22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亮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耿亮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本案系因家庭内部矛盾引发及耿亮的成长经历等情节,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耿亮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耿亮具有自首情节,本案的发生系因家庭生活矛盾引发,鉴于耿亮的精神状态有别常人,请求对其依法裁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在《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61号中,也指出了“法院通过判决,来强调近亲属之间的杀人犯罪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慎用死刑”的审判经验。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也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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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暴力犯罪案件到底应不应该从轻处罚呢?

我认为,对于不同的案件情况,应当做出不同的分析。但对于“杭州碎尸案”这种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恶性刑事类案件,不仅不应从轻处理,还应当根据实际案情,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从重处罚。

在我看来,家庭更像是两个漂泊的人,互相抱在一起,建立起的避风港,在这座港里,婚姻不仅仅是两个相爱的人携手走完此生的承诺,它更代表着沉甸甸的坚守和责任。

人们无法想象在家庭的安全区里,曾经发誓和你相恋、相知、相守的爱人,竟然会兵戎相见,在“隐秘的角落”里一块块地瓦解掉另一半的身体和婚姻。

如果我们的社会要挽回人们的安全感,就必须要做出相应的努力——通过刑事审判来惩治家庭暴力行为和家庭成员之间的谋杀行为,对于刑事犯罪中“家庭矛盾的诱因”,我们应当去直面它,而并非逃避它。

当然,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它能帮你解决“婚姻缔结”和“婚姻解除”的问题,却永远无法替你解决婚姻关系中的经营问题。

相爱很难,婚姻不易,除了对爱情和婚姻抱有憧憬外,在亲密关系中,我们也要学会“且行且珍惜”。

作者丨李庆瑜

来源丨杭州“杀妻碎尸案”丨女性如何识别枕边“恶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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