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女人有没有继承权(古代女性有继承权吗)

从《二年律令·置后律》浅析汉朝初期女性的继承权

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是以巩固父权家长制为宗旨的男权社会,无论是继承人的人还是被继承人,其主体通常为男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女性就绝对丧失了作为继承关系的主体资格。汉代女性比之后的女性无论是在婚姻关系,还是在继承关系中都享有较多的权利,呈现了汉统治者重视女性等弱势群体的写照。

一、女性袭爵

爵位继承的发生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被继承人“疾死”,该种情形前文己经论述,此处不必多言。另一种为被继承人发生“死事”的情况,367—368简云:为县官有为也,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产,毋男同产以女同产,毋女同产以妻。诸死事当置后,毋父母、妻子、同产者,以大父,毋大父以大母与同居数者。

本简前端缺失数字,“县官”为秦汉时通用语,一般指国家、公家之意。“死事”多指战场上阵亡的将士,即为国家利益死难者或因公殉职。“子男”是指儿子。第一句可解释为:为国家效力,因此当场死亡的,或者重伤20天内死亡的,皆为“死事”,他的儿子可以继承他的爵位。下一句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在没有儿子的情况下,继承人的顺序为:女儿仅次于儿子排在第二位,然后为父母、男女同产、寡妻、大父母、同居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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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律文将女性列入爵位继承人的顺序中,一方面不会因为无子而发生国除,另一方面表明爵位并非男性专属。整理小组引鲁侯奚涓死于战事的例子:“高祖六年,因奚涓无子,以其母底为鲁侯事。”并认为这是母亲袭子爵的例子。


二、户主继承

与严格的爵位继承制相比,《二年律令》对女性代户的规定就相对宽容。《二年律令》有关“女子为户”的情况。

(一)寡妇代户

在古代一户之主通常为男性,但根据《二年律令》,寡妻也被允许代户,379简云: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令耳孙,毋耳孙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产子代户。

户主死后,如果没有子男,那么代户的顺序依次为父母、寡妻、女儿等,寡妻列第四顺位继承夫家户主身份。根据寡妻在承户后的婚姻状况,《二年律令》进一步细化了寡妻代户的规定,386-387简云:

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后者爵。其不当为户后,而欲为户以受杀田宅,许以庶人予田宅。毋子,其夫;夫毋子,其夫而代为户。夫同产及子有与同居数者,令毋贸卖田宅及入赘。其出为人妻若死,令以次代户。

该条简文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第一种,户主死后,子男、父母等位于寡。妻之前代户,寡妻可以自立为户成为户主,即“欲为户”的情况。第二种,户内不存在子男、父母,寡妻代户成为夫家户主,只能招赘他人为婿。但户内如果有夫的同产和同产子,寡妻为户主,其并无招赘入门的权利。第三种,根据第二种情况,寡妻成为户主后,如果再次改嫁出去,根据《二年律令?户律》345简云:“为人妻者不得为户”,自然丧失户主身份。只能视为寡妻死亡,由已死之夫的其他继承人继承户主身份。

(二)女儿代户

汉初法律不仅允许户内的寡妻、寡母、祖母等女性代户,而且还允许女儿代户,根据379简:女儿作为户主继承人,排在子男、父母、寡妻之后,位列第五。345简规定:“为人妻者不得为户”,即出嫁女不具备代户的资格。因此,此处“女子为户”应是指在室女代户。成为户主的在室女如果外嫁,384简规定:

女子为户毋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其弃妻,及夫死,妻得复取以为户。弃妻,畏之其财。

依照上文“为人妻者不得为户”,在室女一旦出嫁为人妇就必须放弃户主身份,在室女自动丧失户主的权利和户主身份。出嫁视同死亡(同上文寡妻外嫁),须有人代娘家的户。如果娘家“毋后”,即无继承人承袭户主身份,原户即会“户绝”。若发生妻子遭休弃或者丈夫死亡的情况时,“为人妻者不得为户”的限制条件消失,该女子又可以返回娘家,恢复户主身份。

古代女人有没有继承权(古代女性有继承权吗)(2)


(三)婢女代户

西汉时期的奴婢数量是历朝历代人数最多的,同样张家山汉简中关于奴婢的规定较其他朝代数量多而且也较繁密。汉初除了规定寡妻、在室女享有继承权,同时也规定了婢女也可以代户,这是奴婢免良的途径之一S也是国家为了防止“户绝”而采取的补救措施。《二年律令》382-383简云:

死毋后而有奴婢者,免奴婢以为庶人,以□人律□之□主田宅及余财。奴婢多,代户者毋过一人,先用劳久,有□子若主所言吏者。

“毋后”一般是指无男性直系子嗣,但本处“毋后”中的“后”至少包括379-380简中所列之子男、父、母、寡、女、孙、尔孙、大父母、同居数同产子等。“劳久”是指在主人身边服务时间久。“主所言吏者”是指主人生前向主管官吏指定代户的奴婢。此处的奴婢一词应包括男奴和婢女。本条律文大意为:户内没有379简所规定的户主继承人仅有奴婢的,将奴婢免为庶人,以庶人相关的律令授予其田宅和财产。奴婢较多时,应从中选择一人代户,先选择在主人身边服务时间久的,或是主人生前向主管官吏指定代户的奴婢。该律文有以下几个注意点:其一,婢女代户的前提是户内没有继承人;其二,奴婢代户的优先条件是服务时间久的或户主生前向主管机关指定的;其三,奴婢一旦获得代户权,就脱离了奴籍转变为庶人,按庶人律的规定继承其主人的田宅及余财。


三、财产继承

汉初实行“以爵位名田宅”的政策,爵位继承人在继承爵位的同时也继承了该爵位下的田宅。当家庭无爵时,户主继承人就会继承家族财产,代户不仅继承了户主身份,也继承了该户下的田宅。

(一)寡妇的财产继承

《礼记·内则》记载:“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古代妇人没有私人财产,也无权自由支配财物。但《二年律令》386-387简规定寡妇可以继承夫家的财产,根据寡妻在代户后的婚姻状况,将其财产继承情况分为以下四种情况:第一种,寡妻根据379简继承规则,成为夫家户主,继承夫家田宅。如果寡妻改嫁出去,亡夫的田宅不可带入新的丈夫户下,只能视为寡妻死亡,因为妻子只是夫家财产的管理者,所以由亡夫的其他继承人来继承田宅。第二种,户主死后,子男、父母在寡妻之前代户,寡妻没有代户资格,寡妻可以自立门户、分户析产,比照国家赐予“庶人”的田宅数目从原户产中获得相应的田宅,即按《二年律令·户律》310-316简:

公卒、士伍、庶人各一顷公卒、士伍、庶人一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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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她田一顷一宅。第三种情况,寡妻成为夫家户主,招赘他人为婿。针对寡妻重新组建家庭后,户主虽然仍然是寡妻,但田宅仍是属于夫家。在寡妻死后,其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比与后夫所生的子女优先继承前夫的田宅,除非前夫的子女夭折或无子女的情况下,才能考虑赘夫的继承权利。为防止田宅流入他姓,寡妻只能坐家招夫而不能出为人妻。第四种情况,户内有亡夫的同产或同产子,寡妻可以继承财产但是不能处分,而且不能招赘婿,此处的同产、同产子带有监督的意思,确保财不出户。

(二)女儿的财产继承

前文已经对在室女代户做了论述,根据379简,在室女作为合法的户主继承人,就拥有了对家中财产的继承权。如果成为户主的在室女外嫁他人,那么在室女就自动丧失户主身份,该户中的田宅等财产所有权也一并发生转移。《二年律令·置后律》384简规定:在室女承户后,在户内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形下外嫁,那么在出嫁时可以将财产带到夫家,但是如果夫家的宅子与娘家的宅子不相邻,或者田宅数量已经达到法定授田宅数量,那么夫家无法得到该女子继承来的田宅。一旦遭到休弃或者丈夫死亡,该女子可以再次取回从娘家带来的财产。休妻的情形下,夫家不可以侵占她的财产。

“畏之其财”中的财除了“毋后”而出嫁带过来的田宅,也应当包括一般的陪嫁妆奁。妻子在出嫁时所带的陪嫁妆奁并不归夫家所有,属于女子的私财。与嫁妆不同的是,田宅等不动产直接归到夫家的名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妻子就绝对丧失了对这部分田宅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一旦被休弃或者丈夫去世,又可以取回嫁过来时所带的田宅,恢复户主身份,此处可以理解为女性对在出嫁前从娘家继承得来的财物有隐形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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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婢女的财产继承

前文所述如果户内无379简所列代户人,所属婢女可以免为庶人,那么绝户家庭的财产该如何处置?《二年律令·置后律》382-383简规定:婢女在免为庶人后,“以庶人律□之其主田宅”中的“□”,从前后文义推测应为“予”,与386简寡妻不当为户后自立门户的规定类似。“以庶人律予之其主田宅”,指按庶人法定授田宅数量授予其主人的田宅,按《二年律令·户律》310-316简应授予她田一顷一宅。如果主人生前有爵位,按照爵位继承规则,婢女无权继承爵位,那么有爵者所遗留的田宅,就会超过庶人应当授予的规格,国家将收回超过的田宅。《后汉书·独行传·李善传》云:

李善字次孙,南阳洧阳人,本同县李元苍头也。建武中疫疾,元家相继死没,唯孤儿续始生数旬,而赀财千万,诸奴婢私共计议,欲谋杀续,分其财产。善深伤李氏而力不能制,乃潜负续逃去,隐山阳瑕丘界中,……续年十岁,善与归本县,修理旧业,告奴婢于长吏,悉收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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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为奴婢继承主人财产的例子,李善作为李家唯一的继承人,一旦被杀害(死亡),李家就会户绝,此时奴婢可以依继承规则继承李家的财产。

总结:

综上,汉初女性基于继承所得的财产权是有限制的,寡妻在继承家庭财产后,只是充当财产管理人的角色。在室女虽然外嫁后财产权利归夫家所有,但是一旦遭到休弃或丈夫去世,又可以重新获得继承的田宅等财产。婢女免为庶人后按照庶人律继承主人田宅。

参考文献:

秦云卿:《从<二年律令>看汉初女性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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