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未遂(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认定与有效辩护)

一、概念与基本构成1. 基本概念,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未遂?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未遂(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认定与有效辩护)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未遂

一、概念与基本构成

1. 基本概念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指的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关于该罪名的历史沿革,主要是《刑法修正案(八)》将原来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修改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将倍比罚金制修改为无限额罚金,取消了基本犯“单处罚金”的规定,增设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规定。

2. 犯罪构成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而仍予以生产、销售。

二、认定

1.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认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 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5)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6)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7)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8) 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其次,一般来说,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认定主要围绕前述的食品安全标准来认定,具体来说,“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4)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5)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6)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7)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8) 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9)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0)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1)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12)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认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 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3) 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4)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 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3.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认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2) 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 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 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 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4. “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他严重情节”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2) 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的;

(3) 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

(4) 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

(5) 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5. “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后果特别严重”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致人死亡的;

(2) 造成重度残疾以上的;

(3) 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4) 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5) 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6.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实务中,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有时在认定上会产生一定的混淆,需要进行辨析。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侵害法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以及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2) 主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自然人;

(3) 客观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并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并且往往会造成生产的停顿;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但一般不会造成生产的停顿;

(4) 主观方面: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主观上则是故意,并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

7. 本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食品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其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最大的区别在于二者的犯罪对象上,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对象是有毒、有害的食品;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对象则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者的法定最高刑上存在区别,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若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危害的,最高刑可以处死刑;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若后果特别严重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对二者进行辨析很有必要。

三、裁判规则

1. 受雇收购、运输死猪由他人进行加工销售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如在谢天、李华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2013年11月底至12月间,谢天、李华春受他人(另案处理)雇请,多次用货车从广东省化州市收购、运输死猪回玉林市玉州区仁东镇旺卢村的肉类加工场,由他人进行加工销售。法院认为:谢天、李华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 无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鹌鹑蛋致百余人食源性疾病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如在张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法院认为: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租赁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陕坝镇某小区车库加工鹌鹑蛋,并通过流动摊点对外销售。因张某在生产、贮存、销售鹌鹑蛋的各个环节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导致食用该鹌鹑蛋的123人出现不同程度的食源性疾病,其中被害人周某某被鉴定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且符合“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3. 明知鸡肉变质(腐烂)仍加工、销售致百人中毒且其中二人死亡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如在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吐某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在明知自己销售的烤鸡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变质鸡肉,但仍然煮(卤)(烤)后进行销售,结果导致两人严重食物中毒死亡、193人不同程度中毒的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依法严惩。

4. 早餐店在包子中加入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食品添加剂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如在杨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2019年1月15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工作人员对杨某某经营的早餐店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其制作用于出售的包子进行取样检测。经检测,杨某某当日制作并出售的包子中铝残留量为1002mg/kg。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5. 在加工猪副产熟食过程中添加工业盐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如在魏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魏某在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义乌商贸城购买工业盐30袋,后在宿迁市某加工坊内加工猪副产熟食过程中非法添加使用,并在宿迁市某区销售上述猪副产熟食,销售金额人民币3万余元。法院认为,魏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6. 明知是境外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如在朱某、孙某花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被告人朱某、孙某花夫妇明知陈某全销售的走私牛肉及牛副产品没有报关单、检疫证等合法手续,系境外走私牛肉制品的情况下,仍由被告人孙某花多次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朱某负责汇款,向陈某全订购价值共计人民币五百余万元的走私牛肉及牛副产品,并直接或加工后分别在自家牛羊肉批发门市内对外销售,获利约10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孙某花明知是境外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四、有效辩护要点

1. 行为人生产的产品能否称为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若行为人生产的产品并非食品,则不能构成本罪。

2. 行为人是否具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前述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了13种是否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判断标准,辩护人应该以该13条法定标准作为判断依据,严格审查委托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行为。

3. 行为人生产、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根据前述,本罪成立的最低标准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从刑法理论的角度来说是一种危险犯的状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应结合可能造成传染疾病的性质、中毒轻重的程度、可能致害人数的多少等情况综合分析。如果对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存在争议,辩护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若司法机关提供了鉴定报告,辩护人还可以进一步针对鉴定报告提出相关质疑意见。

4. 行为人造成的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

本罪法定的量刑幅度为三档,故辩护人应该从行为人的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上为委托人进行量刑辩护,参照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不同类型的结果规定的量刑幅度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

5. 行为人的犯罪数额

犯罪数额既是自由刑量刑的依据,也是罚金刑量刑的依据。因此辩护人应当对公诉机关认定的犯罪数额进行详细审查,从其定价依据、认定生产销售的数额依据等方面的证据入手,从而判断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6. 审查加重结果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

本罪中“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一种加重结果,辩护人应该审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与加重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此类因果关系往往需要进一步进行鉴定等,因此辩护人也要对相关鉴定报告进行程序及实质上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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