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养登记的规定是什么(收养17年才登记是否有效)

关于收养登记的规定是什么(收养17年才登记是否有效)(1)

17年前,一名弃婴被一对夫妻收养,但未办理手续;17年后,夫妻俩想申请收养,却被认定收养能力不合格遭拒。如何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如何在法理与情理中实现平衡?

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以下简称上铁法院)

协调化解一起因收养登记引发的纠纷

这也是《民法典》实施后

上海首例收养登记行政案件

案情回顾

徐某某与妻子邓某婚后未生育子女。2004年,徐某某拾得一名弃婴,报警后多方找寻婴儿的亲生父母未果,便收养了该婴儿,取名徐小某,但未办理收养手续。

2021年,徐某某、郑某向某区民政局提出收养徐小某的申请。区民政局受理后,经评估认为徐某某在个人信用方面存在贷记卡呆账和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等问题,根据《上海市收养评估办法》有关规定,认定两人收养能力不合格,遂作出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徐某某、郑某不服,诉至上铁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该通知,并出具收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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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步审查,合议庭发现《民法典》将被收养人的年龄限制从不满14周岁放宽至不满18周岁,扩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而徐小某即将达到被收养人最高年龄限制,却面临无法被收养的风险。为了充分保障徐小某合法权益,合议庭采取多项措施实质性解决涉案收养争议。

首先,合议庭庭前数次在线谈话,了解原告家庭真实意愿。经过与徐某某、郑某、徐小某沟通,合议庭掌握了徐小某主要生活求学经历,知晓其对两原告的父母身份有较强的认同感和被收养意愿,同时也了解到徐小某因未办理收养手续,生活、求学等存在诸多不便,三人均表达了要进行收养登记的强烈意愿。

随后,合议庭成员与市、区两级民政局充分沟通,对相关法律规范适用进行研讨。各方一致认为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收养评估实施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收养评估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本案具有特殊性。因所涉收养行为发生于2004年,申请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有较稳定的感情基础。在法律适用上要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此后,上铁法院向区民政局发送协调化解矛盾建议函,建议因案制宜解决收养争议。区民政局收到后,在市民政局指导下,为两原告办理了收养登记,两原告遂撤回本案起诉,案件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法官说法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也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是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能,也是本案需要关注的重点。作为法官,在涉少案件中,应始终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理念;在解决收养行政争议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情感意愿,全程践行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本案中,两原告与被收养人以父子、母子相称,共同生活十余年,两原告对被收养人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彼此感情深厚。综合考虑申请人收养能力、被收养人无合法身份后果影响以及法律适用等因素后,合议庭积极贯彻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理念,及时向行政机关发出了协调化解矛盾建议函。行政机关在法律适用上考虑了本案实际情况,以切实有效的方法解决问题,行政争议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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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文字:黄诗原、陶韬

责任编辑丨郭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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