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礼仪的适度原则和方法(礼仪必须遵守吗)

日常礼仪的适度原则和方法(礼仪必须遵守吗)(1)

礼仪的根本是发自内心的自愿和情愿,如果没有这份情义和情感,就算了;礼仪的核心是对别人的尊重和敬重,如果没有这份心情和心意,就算了;礼仪的形式是每个人都有特定的位置和位分,如果没有这份服从和敬畏,就算了。

啥意思呢?就是说,礼仪在本质上是对别人的尊重和相互尊重,是发自内心的自觉和自律,没有强制性,不懂礼也不影响吃饭,不守礼也不会死人。你信服畏惧讲究就有,你不信不服不讲究就无。

但在古代社会可不是这样,不守礼是会要命的。我们讨论一下这个问题,供大家嘲解与评述。

1、“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将不国”

人类从原始蒙昧野蛮状态到文明社会,“礼”是最先出现的也是最根本的标识。人与人按血缘关系按地域区域聚集在一起,形成组织;不同组织相互分工,形成社会;社会按一定的制度模式构建,形成国家。这就是人类早期历史的基本走向,即氏族——部落——部落联盟——民族——国家,形成的一般脉络。

《论语》是中华民族的圣经。所谓“半部《论语》治天下”,可见其对中国文化和中国文明的重要意义。《论语》主人公最崇拜的人是谁?对,是管仲!孔子说:“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意思是说,如果没有管仲,恐怕我们都要披头散发、穿左衽的衣服了。上古时期,上衣多为交领斜襟,华夏崇尚右,习惯上衣襟右掩,称为右衽;而北方异族崇尚左,衣襟左掩,是为左衽。左衽理解为野蛮人的形象特征,也是孔子所鄙夷的人。“被发左衽”借指沦陷为异族统治。

“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将不国”,就是管仲说的,也是管仲做的。这里的礼,就是礼仪。

中国历史上,完善的礼仪制度形成于西周。此时的礼仪就是法律。违礼、越礼都是要受到严厉惩罚的。历史学上所谓“礼崩乐坏”,就是说国家不行了。西周近三百年,就是靠礼仪制度维持国家运作的。周平王坏了规矩,不讲礼仪,所以才有大国争霸,吴越春秋,三家分晋,田氏篡齐。

中国历史一路走来,“变法”一词十分惹眼。商鞅变法、王安石变法、张居正变法、戊戌变法等等。新中国成立后,我们确立的社会主义制度其实也是变法。但最早的变法,即战国时期以“商鞅变法”为代表的诸侯国变法,从根本上讲,就是“变礼为法”,也就是将原有的礼仪制度变成全新法律制度。

所以,秦汉之后,礼仪与法律发生分野,一直到明清,两千多年的王朝社会,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规矩是:在家庭中讲礼,在社会上讲法。

日常礼仪的适度原则和方法(礼仪必须遵守吗)(2)

2、礼仪与习俗是有关系的,但也是有较大区别的,我们提倡规范礼仪,希望大家多看礼仪典籍文本资料

所谓礼仪,即礼节和仪式。礼节是人与人之间交往的特定规矩,仪式是人与人之间在礼节上的秩序形式。礼仪的根本是对别人的尊重和相互尊重,礼仪的手段是不同的位置位分和礼节要求,礼仪的目标是和谐有序的组织环境和社会状态。

说得具体一点,礼仪就是人们在社会交往活动中,为了表示尊重、敬畏、祝愿等,在仪容、仪表、仪态、仪式、言谈举止等方面共同认可或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

比如说婚礼要下聘,要过礼,要拜天地,比如说丧礼要告庙,要堂祭,要路奠;比如说对长辈要鞠躬,要打千,要磕头;比如说人见面要拱手,要握手,要拥抱;等等,都是礼仪。

所谓习俗,即习惯与风俗。习惯是一种流行性的行为模式,风俗是一种流行性习惯的特定要求。一般意义上讲,习俗与礼仪相关,即礼仪在运行过程中,各地区、各地域、各人群等,根据自己的生活实际,对礼仪进行一些权变和演绎,形成特定范围的流行性风俗和习惯。

礼仪是有典籍文本的,是有案可稽的,是有传承来源和依据的,是官方明确认可的,是主流意识形态提倡和推介的。如《仪礼》《礼记》《朱子家礼》等,就是礼仪的规范文本,是中国历史各朝代具体实施礼仪制度的依据蓝本。

习俗是在居民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大都来源于礼仪典籍规定,但也有许多没有来源。民间文人在习俗的形成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由于民间文人的文化素养参差不齐,在长期的传承过程中,习俗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复杂性、迷信程度是不同的。而且,许多习俗里面暗含禁忌和诅咒,十分麻烦也十分讨厌。

比如,婚礼的彩礼、过礼、亲迎、拜堂等,是礼仪,而跨火盆、改口费、闹洞房等,就是习俗。再比如,丧礼的立丧主、丧服、铭旌、守灵、朝夕奠、造名器、刻志石、反哭、虞祭等,是礼仪,而迎娘家人、摔丧盆、撒纸钱、放炮仗等,就是习俗。

日常礼仪的适度原则和方法(礼仪必须遵守吗)(3)

正确区分和界定礼仪和习俗,应当把握一个标准:即凡是说不清来源的操作,无论故事讲得多么好听,都是习俗。礼仪肯定有文本依据来源,其传承脉络是清晰的和确定的。

实际生活中,嘴边有一句常说的话,叫“十里不同俗”,好像各地风俗不同是正常的。其实大谬也。习俗不同是传承有误,即在传承过程中的特定环节出问题了,所以才会不同。

许多习俗之所以流行,是因为里面大都含有诅咒,如血光之灾,破财伤身,贻害子孙等等。而且大都有利益关系人渲染和推延。当事人很无奈。我们提倡规范礼仪,让大家多看利益典籍文本,原因就在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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