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怎么办(商标权与字号权或笔名的冲突及法律对策)

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怎么办(商标权与字号权或笔名的冲突及法律对策)(1)

在各类知识产权中,商标权与字号权或笔名的冲突最为明显,近年来,该类案件发生的比例不断增加,所以解决该问题刻不容缓。笔者对此深有体会,“颜值”作为笔者的笔名,早在上个世纪末期就开始公开使用,代表作《飘雪的季节》(《青春诗歌》1999年第6期);另外,颜值一词也注册了商标,具有了商标权,因此,本文以“颜值”商标维权为例,针对商标权与字号权或笔名的冲突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法律策略解决该问题,从而为解决我国商标权与字号权或笔名的冲突提供借鉴。

一、笔名的属性和价值

姓名是自然人生理属性、社会属性的代号和标志,是每个人用以表现自 己人格特征并区别于他人的符号,也是权利义务主体的标示。姓名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自然人法定 姓名,即户籍登记上的姓名,还包括艺名、笔名、 别名等。

笔名是作者发表作品时,隐去真实姓名所署的别名。这种文学现象比较常见,热爱文学的人,大多会给自己一个别号,或曰笔名。这既可以展露自己的个性特征、也可以表达当时的创作心境、还可以在乱世中明哲保身,比如古代杜甫叫“少陵野老”,白居易叫“醉吟先生”,李白叫“青莲居士”等。暂且不谈古代,近现代起笔名的风气也异常流行,如鲁迅是周树人的笔名;冰心是谢婉莹的笔名;巴金是李尧棠的笔名,这些笔名要么悦耳动听,要么含义深刻,或二者兼有。 因此一个人的笔名,往往暗含着他的品性,折射着他的内涵。

笔者是颜回【字子渊,鲁国人,尊称复圣颜子,春秋末期鲁国思想家】第76代孙,从小爱好文学,故而取笔名为“颜值”,上世纪末期常常以“颜值”为笔名发表些校园诗歌、散文,早期代表作《飘雪的季节》(《青春诗歌》1999年第6期)。

关键词搜索是网络搜索索引主要方法之一,就是访问者希望了解的产品、服务和公司等的具体名称用语。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创新创业的蓬勃发展,关键词随意使用的现象比较普遍,当前,无论是直接从标题中抽取的名词,还是从正文里抽取的部分词汇,要适“度”,当前,有不少使用者在关键词的标引方面不规范,常常搭便车,不惜违反诚信原则与他人的笔名相冲突。该行为自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指的是商品的生产或者是服务的提供者,为了使得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于他人,在商品包装或服务标记上用图形、文字或者颜色组合而成的一种可视性标志。对于商标权而言,未经权利人的许可,商品的生产者不能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旦违反规定,必将承担侵权的法律后果。

三、 字号权的内涵

所谓字号权又称为企业名称权,其指的是商事主体在从事生产与服务过程中,用于和其他商事主体相互区别的名称字号,在企业的所有名称的要素当中,其是具备一定的区分功能,是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因为存在字号,那么,在同一区域的相同行业中国,企业名称能够区分不同商事主体,在注册登记地区,任何企业均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因而有权利排斥其它商业主体使用或者与其相同以及相类似的企业名称。在实践当中,对于侵犯企业的名称权,指的是侵犯字号。知识产权已经被列入企业名称权,企业的名称权拥有地域性和专有性等知识产权的属性。

四、导致商标权与字号权或笔名冲突的原因

(一)登记管理体制相互分离

在我国范围内,没有建立全国性的企业名称登记系统,而且授予管理注册商标的行政机构和企业名称登记机构相互分离,工商管理局和商标局的有关工作内容沟通不畅通,获取的信息不对称,也是导致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原因。

(二)经济利益的驱使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能够创造知名的商业品牌,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资源与经济,进而提升商品的质量。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企业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增强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占有率,恶意捆绑其它具有知名度企业的字号或者是商标,容易使得消费者混淆,例如笔者代理的“颜值”商标维权系列案中的(2018)鄂01民初440号案、(2018)鄂0192民初1546号案、(2018)鄂0192民初2824号案、(2018)鄂0192民初2825号案,都因未经“颜值”商标权人许可而引发了企业名称权或关键词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

(三)驰名商标保护机制不健全

在驰名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机制方面,还有待不断的完善,继而导致企业名称权或关键词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部分驰名企业的名称专用权或关键词容易受到恶意侵犯。因此,目前我国对驰名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上,因为驰名企业名称保护机制的不完善,加剧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或关键词的冲突。五、有效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或关键词冲突的法律对策

(一)增强对驰名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力度

由于我国社会的经济活动越来越多,加大了企业间的竞争,出现了注册商标侵权的行为。在知识产权中,企业的名称权与商标权是比较主要的组成部分,在经济活动中,二者发挥了关键作用,为了促进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得到顺利解决,需要增强对驰名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力度,特别是已经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层次上,驰名商标被予以有效的司法保护。为了确保驰名企业名称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得到保护,应当加强企业名称权保护力度。另外,对保护老字号企业实施重点保护,如果企业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权利人必须有效的维护自身权益,必要时向工商管理部门寻求帮助,从而确保企业的知识产权得到保护。

(二)在行政上健全冲突解决机制

在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时,应该正确的利用行政手段,为了确保权利冲突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最主要的是在行政上健全冲突解决机制,搭建完善的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平台。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过程中,通过采取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的措施,利用该最佳的方法,在各级工商部门与商标管理局之间,建立信息沟通桥梁,确保两个部门间能够实现数据库的共享。通过实现了信息的共享,从而最大程度的降低权利冲突的发生几率。

在健全冲突解决机制阶段,需要加大对企业名称或关键词与商标的登记管理制度,在全国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的作用下,构建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以及交叉检索制度。与此同时,不断的优化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根据商标注册登记的有关程序,构建事前登记制度与事后异议程序,在登记程序方面,降低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发生的可能性。

(三)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

从世界范围上看,以立法模式视角为出发点,商标权与企业名称包含两种立法模式,第一种是在一部法律当中,将商标与企业名称权统一规定;第二种是分散的模式,通过采取不同的法律实施规制与保护。当前,我国在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识的立法方面,还处于分散的模式,依据《商标法》实现对商标的保护。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当中,针对企业名称做出了有关规定,但该立法模式和我国的知识产权滞后性有着密切的关系,能够反映立法时的立法技术。因此,为了有效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在立法方面,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在确定立法模式时,应该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与法治水平,特别是针对《商标法》,对其加以完善与拓展,确保建立健全的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对于我国现行的有关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应当将有关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同意吸收到《商标法》当中,对企业的名称权与商标权予以同等的法律保护,在建立的统一商业标识法律制度过程中,增强知识产权法律的完整性。

第一,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认定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规定加以细化,通过列举出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他人商号与企业名称等相似的文字,在境内外登记为企业名称,该商事主体和被侵犯者生产同一类型的产品,或者是提供同种的服务。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在境内外要登记为企业名称。第二,加大对未登记过的企业名称保护力度。不是全部未登记的企业名称均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比如,部分未能登记注册的,因为经营时间比较短,企业名称没有被公众熟知,该类企业名称不在本文所指需要特殊保护范围之内。在企业名称方面,我国采取强制登记注册,当企业名称得到了合法的登记,注册程序才是依法成立。基于此,我国应当充分的参考有关法律中对保护未注册商标的规定,我国的《商标法》重点保护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例如,在《商标法》中第13条,对未经注册商标保护有明确规定,存在一个法定前提,该商标已经正式投入使用,并且在行业内,具有很大的知名度,被消费者熟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做出了有关规定,那么,对于已经与未注册的企业名称,需要分开规定保护机制,在事实上,若某个未登记的企业名称长时间被使用,在消费群体甚至是所属行业中,具有知名度,就能获得法律的特殊保护,提出主张的权利人,一定要承担证明该企业名称属于受到的特殊保护范围举证责任。

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处于迅猛发展的态势,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所以公众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大。企业在经营与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成为竞争中比较主要的环节,因而产生了知识产权冲突。因此,必须采取合理的法律措施解决商标权与字号权或笔名的冲突,在有效解决商标权与字号权或笔名的冲突时,必须要注意形式上的合法性,避免构成侵犯,在使用字号时,为了降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几率,尤其是对健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高度重视,而且完善其它机制,从而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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