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拒捕柳江(柳江韦海抱等致3死1伤案)

持刀拒捕柳江(柳江韦海抱等致3死1伤案)(1)

2017年5月30日,柳州市柳江区百朋镇分龙村旧他山屯发生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当地村民韦超矿、韦美吹夫妻及其子韦海抱、其弟韦天雷以及韦海抱的堂弟覃海甜等5人在冲突中致对方3人死亡、1人受轻微伤。日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韦海抱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覃海甜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时,韦超矿、韦美吹、韦天雷3人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5年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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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韦海抱等5名被告人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纠纷,与被害人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覃海甜提供两把西瓜刀给韦海抱砍击被害人,自己持一把西瓜刀跟在韦海抱后面,导致被害人韦某劝、韦某他、韦某格死亡,被害人韦某长轻微伤的特别严重后果;韦超矿、韦美吹、韦天雷具有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韦海抱、覃海甜作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明知拿长56厘米的西瓜刀砍人可能会造成死亡的后果,覃海甜仍然拿刀出来交给韦海抱。韦海抱持西瓜刀大力、持续砍击被害人韦某劝、韦某格、韦某他的头部、躯干等部位,反映出两人的犯罪故意已从初始的故意伤害向故意杀人转化,并最终造成3名被害人死亡、1名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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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在共同犯罪中,韦海抱持西瓜刀对被害方直接实施了砍击行为,并造成3人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覃海甜受韦海抱指使,将3把西瓜刀带至打斗现场并交给韦海抱,为韦海抱故意杀人行为提供帮助,起辅助作用,是从犯;韦超矿、韦天雷、韦美吹参与打斗,但3人的行为并未直接造成3名被害人的死亡,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同时,法院还认为,该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对罪行不属于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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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根据5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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