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证据在仲裁当日还可以补充吗(诉卡)

合同约定争议「可仲」,意为「仅可仲」,还是「也可诉」?

仲裁机构的存在依何判断,仲裁主体能否涉及非合同当事人?

仲裁证据在仲裁当日还可以补充吗(诉卡)(1)

约定“可提起仲裁”

意为“也可不提起仲裁”吗?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仲可诉”,为无效仲裁协议,争议仍应提交法院处理。那么,如果合同中约定的是“可提起仲裁”,是否应解读为“也可不提起仲裁”呢?

东方神谷公司与爱心培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并就争议约定“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后东方神谷公司因纠纷诉至法院,爱心培公司援引前述仲裁条款提起管辖权异议。贵州威宁法院确认该争议属仲裁管辖,驳回了起诉。

东方神谷公司提起上诉,就该仲裁条款,其认为应当理解为“可以向”也“可以不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没有排除法院管辖 。

对此,二审毕节中院认为,排除法院管辖系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初衷与目的,仲裁协议一旦达成,即可产生排除法院管辖的效果。仲裁协议只要具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基本要素,且无法定无效事由,即属合法有效。

除了认为该仲裁条款未排除法院管辖以外,东方神谷公司还认为双方并未通过该条款“选定仲裁委员会”,这又是为何呢?下文诉卡接着看。

◇ 观点总结自(2021)黔05民终5926号裁定书

仲裁机构的存在以登记为准吗?

上文诉卡聊到,东方神谷公司认为合同中约定的“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条款,属于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相关争议仍应由法院管辖。东方神谷公司为何这样认为呢?

东方神谷公司经查询,确认并无“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这一机构,深圳市登记在册未注销的有两个仲裁机构,“深圳仲裁委员会”和“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并未确认选择其中哪一家仲裁机构,因此属于约定不明确。

对此,毕节中院指出,上述两家仲裁机构已于2017年12月合并为深圳国际仲裁院(又称深圳仲裁委员会)。案涉协议于2020年10月签订时,深圳市只有前述唯一的仲裁机构。虽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根据司法解释关于在此种情况下“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的规定,仲裁条款有效。

从上述认定可见,仲裁机构是否实际发挥了仲裁作用,才是法院认定一家仲裁机构是否存在的标准

然而,即便法院认为仲裁条款有效,但该案中,东方神谷公司起诉的不仅是合同相对方爱心培公司,还有一个自然人。该案还能适用仲裁条款吗?下文,继续来看。

◇ 观点总结自(2021)黔05民终5926号裁定书

仲裁证据在仲裁当日还可以补充吗(诉卡)(2)

纠纷中存在非合同当事人仲裁条款还可适用吗?

关于东方神谷公司案中的管辖纠纷,上文已经分享了法院关于仲裁协议有效的论述。诉卡再和大家聊聊,该案争议中出现了合同外第三人,还能否适用仲裁的问题。

东方神谷公司提起诉讼时,不但列了合同相对方爱心培公司为被告,还同时列了傅某为被告,故其认为,在涉及合同外第三方的诉讼中,仲裁条款即便有效也不应适用。

第三人的问题是仲裁中的常识问题,看似并不应当有争议。然而,毕节中院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傅某只是爱心培公司的签约代表,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履行纠纷中将傅某列为当事人,有故意回避仲裁协议约定之嫌。即,法院不支持通过起诉与合同明显无关的第三方来绕开仲裁管辖。

同时,毕节中院指出,若傅某因在合同上签字而需担责,其权利义务即受该合同约束,仲裁协议亦对其适用。亦即,若第三方系因参与了合同签署而被认为受合同义务的约束,则其应当受到合同全部条款的约束,包括仲裁条款。

东方神谷公司一方面以傅某非合同当事人而提出不适用仲裁条款,一方面又要求傅某依合同约定担责,的确难以自洽。而毕节中院对该问题的巧妙论述,确实堪为“解题范本”。

◇ 观点总结自(2021)黔05民终5926号裁定书

■ ■

「诉卡」微信公众号(su-card)

每周二、五中午发布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