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假售假处罚(制假运假售假)
5月25日,潮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张某、张某东、毛某等6宗非法经营犯罪案件14名被告人宣告一审判决,对制假、运假、售假的违法犯罪分子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以实际行动助推我区卷烟打假专项行动的纵深开展,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秩序,有效优化了营商环境。
2017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在同案人“阿南”(身份不明)以每月4000元工资的雇佣下,负责为“阿南”运载假烟的车队洗路(即在路上巡查,如看到有检查,就要通知“阿南”或者运载假烟的商务车司机避开检查)、带路、安排司机装载假烟及登记司机出车次数。同年10月下旬开始,被告人张某东在被告人张某的安排下,驾驶一辆别克商务车运载假烟。同年11月中旬,被告人毛某在被告人张某东的串招下,伙同被告人张某东一起运载假烟。在每次出车运载假烟前,被告人张某给司机1000元作为路费,并将装货号码交由司机驾驶车辆进行装货、出货,后由司机驾车从潮阳区和平镇出发沿324国道至濠江区河浦高速路口上高速,再由客户联系告知司机运载假烟的目的地,司机到达目的地后将装载假烟的车辆交给客户进行卸货。同年11月22日,被告人张某按照同案人“阿南”的交代,安排被告人张某东出车运载假烟。
当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在潮阳区324国道景丽华府路段查获上述装载假烟车辆,现场抓获被告人张某东、毛某,缴获卷烟芙蓉王(硬)12件、利群(硬红)13件、玉溪(软)3件、双喜(硬)9件、双喜(硬经典1906)2件及白沙(硬精品蓝)5件。经鉴定,上述物品均属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总金额为356000元。2018年1月5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潮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某东、毛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收入,受他人雇佣帮助他人运载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妨害国家对专营专卖烟草制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某东、毛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鉴于被告人张某、张某东、毛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故对被告人张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东、毛某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该院遂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张某东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判处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
该院还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民、吴某东、张某东、陈某、刘某燚、沈某贤等3年6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下一步,该院将严格按照省、市、区关于卷烟打假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坚持依法履职,公正司法,密切加强与区政法各部门的沟通协作,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卷烟制售假活动,全力促成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加快潮阳全面振兴发展、建设汕头西翼现代化新城区做出法院应有的贡献。
整理、编辑:潮阳发布
素材来源:潮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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