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令范围(特赦令对九类罪犯予以特赦)

特赦令范围(特赦令对九类罪犯予以特赦)(1)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6月29日,国家主席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九类罪犯予以特赦:

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

四是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五是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六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七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八是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九是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是实施我国宪法确定的特赦制度的又一次重要实践,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体现,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

特赦是国际通行的在遇有重要历史节点时国家对特定罪犯赦免余刑的人道主义制度。我国自唐代起就形成了“盛世赦罪”的历史传统。新中国成立后至1975年,我国先后进行过7次特赦。根据现行宪法,2015年,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我国又特赦了31527名罪犯,取得了良好效果。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入历史交汇期的关键之年。在这一重要历史时刻,对部分罪犯实行特赦,有利于彰显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承续中华文明慎刑恤囚、明刑弼教的优良传统,展示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有利于弘扬全面依法治国理念,形成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良好社会氛围,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有利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特赦的感召效应,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展现我国人权司法保障水平,进一步树立我国开放、民主、法治、文明的国际形象。

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此次特赦,贯彻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在九类予以特赦的罪犯中,有的为民族独立和建立新中国作出过贡献,对他们特赦,可以突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的主题。有的为巩固国家政权,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曾经作出过贡献,为国家强大和综合国力提升曾经作出过贡献,为巩固国防、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曾经作出过贡献,等等,对他们特赦,符合此次特赦的目的。同时,对贪污受贿犯罪、严重刑事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特定情形的罪犯不予特赦,充分考虑到了当前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的形势,也充分考虑到了维护人民群众安全感、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体现了鲜明的法治精神。

确保此次特赦取得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必须坚持积极审慎原则,既着眼于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又考虑当前我国刑事犯罪等实际情况,按照循序渐进要求做好特赦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突出特赦对象身份的不可攀比性,严格把握特赦条件;必须坚持依法办理原则,司法行政机关等提请特赦,人民法院审理特赦案件,人民检察院监督特赦实施,每个环节都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办;必须坚持平稳有序原则,对全体服刑罪犯加强思想、道德、法治教育,对拟特赦罪犯是否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并加强对特赦罪犯释放后教育管理工作,确保未获特赦罪犯安心改造、被特赦人员回归社会后遵纪守法。

特赦制度的再次实施,昭示了法治与仁政,树立了新时代盛世伟邦形象。此次特赦,必将有助于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筑牢法治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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