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行为评论 北青快评不公开见义勇为者信息是一种进步

见义勇为行为评论 北青快评不公开见义勇为者信息是一种进步(1)

11月23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请审议,《草案修改二稿》规定,在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或者见义勇为等事项中,个人或者信用主体提出不公开其自身信息的,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尊重其意愿,不予公开。(11月24日《华商报》)

一个省的“社会信用条例”,必然会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内容,而对于条例中,在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或见义勇为等事项中,个人或者是信用主体提出不公开其自身信息的,应当尊重其意愿,不予公开,这一规定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多数人也表达了赞同与支持。

志愿服务、慈善捐赠、见义勇为等等,我们可以笼统地称之为“好人好事”,按照惯常的认知,对于“好人好事”我们就应该大力宣传,广而告之,这一方面可以让当事人得到精神上的鼓励,帮助提高其社会美誉度;另一方面,也可以引导和激励更多人见贤思齐,从而对于在全社会范围内起到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的作用。

而在宣传“好人好事”的过程中,势必会涉及到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所从事工作等个人信息,以前我们对此也没有觉得有什么不妥当。但是伴随着公民隐私意识的提升,如果“好人好事”中的当事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我们应该怎么办?很多人可能一时无法理解,认为公开你的个人信息,也是为了表扬你,为了让更多人知道你,有啥不好的?如果拒绝公开个人信息,那么又如何去宣传和弘扬各种“好人好事”?

首先我们要看到,从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的角度来看,既然一个人的姓名、年龄、工作、职务等等属于个人隐私信息,那么就应该尊重当事人自己的选择,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公开,就不予公开,而不能因为他做的是好事,就必须公开;其次,即便不公开当事人的各项隐私信息,也同样可以宣传和弘扬社会正能量,只不过需要我们在宣传报道的时候,对报道的内容进行一些“技术性处理”即可。

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公开个人信息,无疑是法治的进步,也是社会的进步。就以见义勇为为例,见义勇为当事人可能生性低调,不喜欢张扬,所以不愿意曝光个人信息,对此我们自然要给予尊重。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有些见义勇为事件,可能涉及到制止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那么当事人担心自己或家人事后遭到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报复而不愿意曝光个人信息,这同样情有可原,如此意愿也理应得到尊重。

包括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等社会正能量事件和正能量人物,都值得弘扬,但是当事人的隐私信息,也同样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给予保护,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在两者之间达成一种平衡。

文/苑广阔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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