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被烫伤赔偿39万(厦门一婴儿被烫伤致八级伤残)
台海网7月2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渺渺/文陶小莫/漫画)婴儿在餐厅被热汤烫伤,店家是否应承担责任?近日,集美区人民法院针对这样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作出判决。
原来,被告餐厅位于集美区,其经营项目为自助小火锅和烤肉。事发当天,父亲黄先生带着婴儿豆豆(化名),和小彭等共五人一同至该餐厅就餐。就餐期间除豆豆外,其余四人均有轮流离开座位取餐。
后来,黄先生取餐回来就坐,其与豆豆之间还隔着一个人,就是豆豆的哥哥。期间,豆豆突然伸手触碰并打翻桌上的火锅,被热汤烫伤。
豆豆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诊断为全身多处特重度烧伤。
事后,黄先生夫妇将餐厅告上了法庭,起诉至集美区法院,请求判令该餐厅赔偿损失50余万元。黄先生夫妻起诉认为,餐厅内餐桌设置不合理,未进行相关提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豆豆受伤,应对豆豆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高额索赔,被告餐厅答辩称,黄先生没有尽到监护人的基本照顾义务,存在重大过错,与豆豆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且,餐厅内张贴有温馨提示,工作人员亦有提醒父母照顾好小孩,已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需承担责任。不过,餐厅表示,从人道主义出发,愿意承担5%的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豆豆父母申请对豆豆因上述受伤造成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等进行鉴定。经鉴定:豆豆构成八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餐厅内的每张餐桌两边各有一个火锅,增加的儿童椅只能放置于餐桌侧边,离火锅较近,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餐厅在事故发生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豆豆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对孩子受伤存有较大过错,可以减轻餐厅的责任,法院酌定餐厅应承担30%的责任比例。
因此,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餐厅赔偿损失近15万元。
法官说法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餐厅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说,餐厅作为餐饮业经营者,负有依法保障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应具备完善的管理措施,保障其提供的设置符合保障顾客安全的要求。但是,本案中,餐厅内餐桌的设置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安全提醒、事后救助等义务,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被告在事故发生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对本案事故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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