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犯可以紧急避险逃离吗(四个真实案例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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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吉林省吉林监狱发布悬赏通告,公开悬赏缉捕越狱囚犯朱贤健。通告称,2021年10月18日18时许,吉林监狱罪犯朱贤健利用收工时间,通过攀爬AB门雨棚翻至监墙,强行脱逃,目前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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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狱囚犯朱贤健

目前尚不知,该囚犯是因犯什么罪被判刑关进了监狱,但显然,该罪犯非但不认罪伏法,接受改造,反而一错再错,企图逍遥法外。朱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脱逃罪”,面对他的将是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

这些年,罪犯脱逃事件时有发生,今天唐律师来梳理一下这些年发生的真实案件,看一看,这些罪犯是如何脱逃,最终又是受到了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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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案例一:宜宾李学兵脱逃案。

※两次脱逃,逍遥法外23年,数罪并罚,最终被判无期徒刑。

李学兵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7月13日被四川省宜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4年11月18日投入宜宾监狱服刑改造;因犯脱逃罪,于1996年12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与原判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7年9月24日凌晨3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李学兵与同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的罪犯刘静、郭新军(均已判)用床单捆在一监区206室窗钢条上,先后吊下逃出一监区监舍。刘静用事先备好的钢筋、起子撬三监区大门未果后,三人通过搭人梯的方式爬上三号门值班室二楼,用床单滑下逃出生活监区,进入生产监区三车间。被人发现后,三人爬上二、七车间之间的材料室房顶,跳墙脱逃。刘静、郭新军跳墙摔伤,被当场抓获。被告人李学兵成功逃脱后,使用杨建身份在各地打工谋生。直至2020年9月24日被江苏省睢宁县公安机关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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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云南舒建忠脱逃案。

※脱逃17年,脱逃期间使用假名再次犯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被告人舒建忠(化名苏建国),男,1956年10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无业。1987年9月7日因犯贩卖鸦片罪被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同年10月12日投入云南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1988年1月10日从原景东监狱四队外役工地脱逃;2005年3月15日因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原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脱逃期间,其使用“苏建国”虚假身份走私、贩卖、运输毒品,2005年3月15日,因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原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年10月20日交付云南省第二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期间,云南省普洱监狱侦查人员发现“苏建国”与舒建忠系同一人,其涉嫌在监狱服刑期间实施脱逃的犯罪行为,遂于2019年11月30日将其押至云南省普洱监狱关押。

最终,被告人舒建忠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其犯贩卖鸦片罪未执行完刑期十年十个月十九天和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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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湖北夏世伦脱逃案。

※脱逃26年,脱逃期间使用假名再次犯罪,数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

被告人夏世伦(化名夏火明、夏龙),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琴断口监狱服刑犯,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租住浙江省龙游县。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5月26日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涉嫌犯脱逃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湖北省琴断口监狱押回。被告人夏世伦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于1992年6月26日投入原湖北省新生耐火材料厂(今湖北省琴断口监狱)服刑。1993年1月16日晚8时许,被告人夏世伦伙同在押罪犯陈某、韩某(均另案处理)趁天黑之机,翻越围墙,逃离监管场所。此后,被告人夏世伦先后藏匿于湖南、福建、浙江等地。

2019年7月7日,浙江省龙游县公安局东华派出所根据举报线索,将被告人夏世伦抓获。

最终,被告人夏世伦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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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贵州饶召仙脱逃案。

※在医院治疗期间脱逃,6年后被抓获,数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

被告人饶召仙(又名饶辉、饶召辉、饶先先、饶仙仙),男,汉族,1976年6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彝族苗族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贵州省威宁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住址为威宁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7月9日被云南警方抓获,同年7月23日被威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27日脱逃,2019年8月19日被广东警方抓获。现羁押于贵州省威宁县看守所。被告人饶召仙和被害人饶某1系兄弟关系,被告人饶召仙认为其父饶某3在财产分配上、经济上偏爱其弟弟饶某1,遂与饶某3、饶某1产生矛盾。案发前几天其又与饶某1因此事发生吵打,饶召仙扔石头打坏饶某1家屋瓦。2004年6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饶召仙与被害人饶某1在饶某1家门口的包谷地里发生扭打,扭打过程中饶召仙持杀猪刀砍杀被害人全身多处,饶某1被砍倒在地后,饶召仙仍持刀砍杀,饶某1当场死亡,饶召仙潜逃。经检验,饶某1主要为锐器刺中全身多处,致腔内脏器损伤死亡。2004年6月25日,威宁县公安局将饶召仙列为在逃人员进行网上追逃,2013年7月7日饶召仙因受伤被其家属送到云南省昆明市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总医院治疗,同年7月9日被云南警方抓获,后移交至威宁县公安局,饶召仙因受伤不符合收押条件,威宁县公安局将其送往威宁县人民医院治疗并派专人看守。7月27日凌晨,饶召仙趁看守人员不备脱逃。2013年7月29日,威宁县公安局以脱逃罪再次对被告饶召仙网上追逃,2019年8月19日,饶召仙在广东省警方抓获。

最终,被告人饶召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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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案例、学法律,通过今天分享的案例告诉我们:

1、什么是脱逃罪。本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场所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本组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脱逃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梳理以上真实案例发现,脱逃罪的一些特点,一是犯罪分子本身身犯重罪,刑期较长,于是产生了脱逃的思想;二是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意识很强,有些是在脱逃几十年才被抓获归案。

3、对于脱逃犯的处理:一是数罪并罚,合并执行;二是构成累犯的,将会被从重处罚;三是都会施以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4、违法犯罪后,认罪伏法,接受教育改造才是唯一出路,一时逃脱,短暂自由换来的是更长期限自由地失去,所以奉劝那些不法之徒,切不可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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