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别车算不算危险驾驶(连续恶意别车多达20次)

近日,重庆江北区一起恶意别车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恶意别车算不算危险驾驶?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恶意别车算不算危险驾驶(连续恶意别车多达20次)

恶意别车算不算危险驾驶

近日,重庆江北区一起恶意别车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重庆江北区一名网约车司机小叶驾车靠最左侧车道往菜园坝方向行驶过程中,右侧车道一辆奔驰车强行加塞,把小叶的车别停,小叶摇下车窗与奔驰车驾驶员交涉此事,奔驰车驾驶员并未道歉反而开始对小叶连续别车20多次,事发后小叶已将行车记录仪视频提交警方。

对此,胖乎律师今天就带大家分析下此次事件,奔驰车驾驶员是否已违反交通法规?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

是否违反交通法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交通法规新规定(2020年最新全文)》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奔驰车驾驶员的别车行为显然已经影响到了小叶及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影响了交通秩序。违反了《交通法规》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安全驾驶及文明驾驶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其次,我们再进一步分析下奔驰车驾驶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总的来看,奔驰车驾驶员的行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及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该条款,我们来分析下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 1、主体上并无特殊规定,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

  • 2、客体为交通运输安全。

  • 3、主观方面为过失。

  • 4、客观方面,从行为方面要求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从结果方面要出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因果关系上要求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同时《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该条款,我们再来分析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上也无特殊规定,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

    2、客体与交通肇事罪的客体一样同为交通运输安全。

    3、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追求或放任这种状态发生。

    4、客观方面,从行为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需要注意的是,从结果方面看危险驾驶罪并不要求上述行为一定要产生危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即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结语:

    首先奔驰车驾驶员应已满16周岁,符合主体要求。奔驰车驾驶员的别车行为影响到了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影响了交通秩序,给交通安全带来了危害,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

    从主观方面分析,奔驰车驾驶员对其别车的行为会给交通安全带来危害是明知且放任的,故主观上为故意,而非过失。

    从客观方面,奔驰车驾驶员别车的行为最为贴近追逐竞驶行为,那么什么是追逐竞驶呢?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中就危险驾驶案中认定“追逐竞驶”行为作出阐述:

    “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情节”。

    结合事件来看,奔驰车驾驶员具有斗气的动机,通过视频也可看出其存在短时间连续曲折穿行、骑线行驶的行为,符合“追逐竞驶”的情形。

    从结果来看,奔驰车驾驶员的别车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奔驰车驾驶员主观并非过失,也未造成重大事故,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应构不成交通肇事罪。

    而从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均已满足危险驾驶罪的条件,那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呢?虽奔驰车驾驶员的行为符合“追逐竞驶”的情形,但若构成犯罪的话,还要一个必要条件,即情节恶劣——

    如何认定情节是否恶劣呢?应从主体特征、环境特征以及危险程度综合考虑,例如车辆是否准驾、驾驶员精神状态是否具备驾驶条件、行驶环境车流及人流是否密集,是否存在超速、闯红灯等其他违规情形,综合考虑以上情况认定情节是否恶劣,若奔驰车驾驶员存在以上情形,则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关于如何处罚的问题,前文已说到奔驰车驾驶员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违章处罚条例》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若其存在其他情节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处拘役。

    最后,笔者认为在此次事件中小叶能够冷静处理事件,未使事件升级的做法值得大家学习,也十分庆幸此次事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胖乎律师还是要提醒大家遇到类似的别车行为,大家还是要做到心平气和,小心谨慎驾驶,逼不得已请及时停车报警。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本文作者:水波纹律师事务所 池云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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