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申请是否可以撤回(员工提出辞职后患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看出,员工提出辞职,只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即可,无需征得单位的同意。

同时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形成权,一经劳动者作出就会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劳动合同解除。

员工辞职申请是否可以撤回(员工提出辞职后患病)(1)

员工提出辞职后患病,能否撤销辞职申请?

刘某2014年9月入职某公司,双方订立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2015年5月13日,刘某通过电子邮件,向直属主管发出辞职申请,以个人发展为由提出辞职。

2015年5月25日,李某被诊断为左侧甲状腺乳头状癌伴左颈部淋巴结转移,为了享受到医疗期病假工资,刘某书面通知公司撤回辞职申请。

公司收到刘某的书面通知后,人事经理6月15日找到刘某谈话,告知刘某劳动合同将于6月30日解除,并要求其做好离职交接工作。

刘某此后开始申请病假, 6月30日收到公司发出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后,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解除违法,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认为,员工的辞职行为一般不应撤回,虽然刘某患病但不影响劳动关系终结,故裁决驳回刘某仲裁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辞职,劳动合同应该于6月12日解除,但在此期间公司并未安排刘某进行交接工作。

因此,不能认定公司已经接受刘某的辞职,双方仍具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愿。

据此,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员工辞职申请是否可以撤回(员工提出辞职后患病)(2)

员工提出离职后患病,还能否享受医疗期?

张某2010年6月入职某外资公司当业务员,与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2011年9月15日以“因个人家庭原因,无法继续提供劳动”为由向公司书面申请辞职,并与公司明确约定最后工作日为2011年11月30日,离职的生效日为2011年12月1日。

2011年10月30日,张某在家中劳动时意外把腰扭伤,经医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医生建议其卧床休息3个月。

张某找到公司领导,询问是否可以撤回辞职申请,重新回公司工作,但领导表示已经重新招聘了工作人员,且双方已订立了劳动合同,不同意张某再回到公司工作。

随后公司以张某个人申请辞职为由,给张某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张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张某虽已提出辞职申请,但尚未离职,应享受病假待遇,但是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于张某医疗期满后解除。

于是仲裁裁决双方劳动合同无需继续履行,公司须支付张某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员工辞职申请是否可以撤回(员工提出辞职后患病)(3)

提出辞职后发生工伤事故,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首先我们应当知道,即使员工已经提出辞职,当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也不影响工伤认定结果,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也不会受到影响。

至于能否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工伤需要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在停工留薪期内,公司不能以员工提出离职解除劳动关系。

停工留薪期结束,分为3种情况:

劳动能力鉴定7-10级伤残或未构成伤残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能力鉴定为5-6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劳动能力鉴定为1-4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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