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调整体系是什么(民法典的结构体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定的社会关系经由民法调整便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即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比如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利益等。民法内容广泛,一切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都属于民法规范,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属于民事基本法,内容共七编,依次是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

民法典的调整体系是什么(民法典的结构体系)(1)

总则。总则部分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等十章内容。其中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这三章合起来构成民事主体,即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大类。自然人是指因出生而获得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即公民,另外,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属自然人。法人是法律上拟制的“人”,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且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担责的组织,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等;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是指虽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不具有独立责任能力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同属组织的范畴,二者的区别在于法人的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而非法人组织则不具有法人资格,即人格不独立、财产不独立、责任不独立,非法人组织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法律效果归属于其组织成员。需要说明的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不仅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也可以成为公法上的主体,关键在于看他参与到了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之中。

物权。物权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五部分内容。通则部分规定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以及物权的保护等共通性问题。所有权即财产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一定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依归属的不同,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不动产所有权的一种特殊形态,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相邻关系、共有、善意取得等是与所有权有关的几种重要制度。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物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他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等。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职务时,有权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占有是指对物在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是重要的物权制度。

合同。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三部分内容。通则部分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典型合同即本编规定的有名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等十九种。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与合同一样,都是债发生的原因,故《民法典》将其规定在了合同编,置于准合同项下。

人格权。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人格要素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为目的的权利,即民事主体对其人格要素享有的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人格权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人格权可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除上述具体人格权之外的其他人格权益,统称为一般人格权。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一般规定、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收养五章内容,其中家庭关系指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其他近亲属关系。

继承。继承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这里的继承指继承财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法律规定的或者由死者生前指定的人取得的制度。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基本规则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遗嘱,由其指定的继承人取得遗嘱处分的遗产份额的继承方式。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被继承人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自然人。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法定继承有顺序限制,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且同一顺序继承人有多人的,继承份额一般相等;遗嘱继承不受继承人顺位和继承份额的限制,由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遗嘱所确定的份额。当然,遗嘱具有优先效力,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若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他人(包括国家、集体、个人)取得其遗产,则属于遗赠。另外,继承人以外的人若跟被继承人存在扶养关系而依据《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取得遗产的,为酌分遗产人,其享有的是请求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该权利不是继承权。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自己的行为或者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者由其管理的动物、物件致使他人民事权益遭受侵害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一般规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等十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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