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利润与工资有关系吗(论工资与利润随劳动与资本的用途不同而不同)

在不同的用途中,劳动和资本的收益有所不同,但大体上说,在同一地区,劳动与资本收益都是基本相等的,或者是不断趋向于相等同一地区中,如果某种用途的收益比其他用途明显有利,劳动与资本就会朝着有利的用途蜂拥而至反之,则会竞相离去结果,这种用途很快就不再明显优于或劣于其他用途了至少在任由所有事物顺其自然、每个人都能自由选择职业和随时都能自由更换职业的社会,情况是这样的利益自然会驱使每个人追求自认为有利的事业,避开不利的事业,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企业的利润与工资有关系吗?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企业的利润与工资有关系吗(论工资与利润随劳动与资本的用途不同而不同)

企业的利润与工资有关系吗

在不同的用途中,劳动和资本的收益有所不同,但大体上说,在同一地区,劳动与资本收益都是基本相等的,或者是不断趋向于相等。同一地区中,如果某种用途的收益比其他用途明显有利,劳动与资本就会朝着有利的用途蜂拥而至。反之,则会竞相离去。结果,这种用途很快就不再明显优于或劣于其他用途了。至少在任由所有事物顺其自然、每个人都能自由选择职业和随时都能自由更换职业的社会,情况是这样的。利益自然会驱使每个人追求自认为有利的事业,避开不利的事业。

事实上,在欧洲各地,不同用途的劳动所得的货币工资,不同用途的资本获得的货币利润都是大不相同的。这种不同,一方面是由各种用途本身的性质造成的(这些情况,实际人们都能想象得到,某些职业虽然收益微薄但却有补偿,某些职业虽利益优厚却另有减损)。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欧洲各国施行的限制市场完全自由发展的政策造成的。

为了讨论二者的影响,我将分两节来阐述本章内容。

第一节 基于职业本身性质的不平等

根据我的观察,某些职业虽然收益微薄却另有补偿;而某些职业虽利益优厚却另有减损。影响劳动者工资和资本利润的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第一,有令人愉快的职业和令人不愉快的职业之分;第二,从业前学习有的难,有的较为容易,而且培训费用有高有低;第三,工作本身有的很安定,有的则不安定;第四,职业中的工作职责有的很重,有的较轻;第五,有的职业容易成功,有的职业很难有所成就。

第一,工作有难有易、有污秽有洁净、有尊贵有卑贱,劳动工资随这些情况的不同而不同。

例如,就年度所得而言,在许多地方,缝工的收入比织工低,因为缝工的工作比织工容易。织工的收入比铁匠低,因为织工的工作干净得多。铁匠虽属技工,但他12小时的劳动收入,往往还不如一个煤矿工人8小时的劳动收入,因为铁匠的工作没那么肮脏和危险,又是在阳光普照的地面上进行的。对于体面的职业,它带给劳动者的荣誉感可算作报酬的一部分。综合各种因素,从事这类职业的劳动者,其所得的货币报酬一般较低,这一点我会在后面加以说明。而那些低贱的职业,情形则恰好相反。屠户是既粗鲁又野蛮的职业,但在大多数地方,他们的收入往往会高于其他普通职业的劳动者。刽子手可以说是最令人嫌恶的职业,但是,他们的工作量很低,可是他们的报酬却远高于普通职业的劳动者。

在未开化社会最受重视的渔猎活动,在社会进步以后却成为最令人愉悦的消遣。古时渔猎是生计所迫,现今渔猎却是为了娱乐。所以社会进步后,以别人的消遣乐事为职业谋生的人都是极其穷苦的。西奥克里塔斯时代以后,渔夫的生活都是十分贫困的。所有的偷猎者,几乎都是英国各地最贫苦的穷人。在私猎被禁止的国家,即使是特许狩猎者,其生活条件也不见得好多少。许多人从事这种职业并不是为了获得优越舒适的生活,而是出自他们对这类职业的喜爱。而且他们劳动生产物价格不高,与他们劳动量不成比例。从事这样的工作,其收入仅仅够维持最基本的生活资料。

不愉快和不体面对资本利润的影响,与其对劳动者工资的影响是一样的。小旅店或小酒馆的老板似乎从来不是自己店铺的真正主人,他们不得不忍受那些喝醉了的顾客的野蛮和无理。他们的职业既不令人愉快也不体面,但是少有哪个普通的行业能以这样小的资本赢得这样高额利润。

第二,劳动工资随职业学习的难易、学费的高低而不同。

高价购置机器,当然希望它在报废以前所完成的作业可以收回所投入的资本,至少获得一般利润。花费许多时间和精力去学习一项特殊的职业技能,也可以看作是购进一台昂贵的机器。学习的人也当然希望参加工作之后能在获得普通劳动工资的基础上,挣回所有学费,并至少获得一般利润。并且,鉴于人的寿命的不确定性,所以还要求要在一定的期间内实现这个目标。这就像考虑到机器的使用寿命,必须在确定期间内收回投资并获取利润一样。熟练技工的工资和一般劳动者的工资之所以不同,就是这个因素造成的。

在欧洲,各国的政府大都规定,机械师、技工和制造师的劳动属于熟练劳动,而所有农村劳动者的劳动则为普通劳动。这种政策似乎认定前者的劳动比后者更加精细巧妙。在某些场合,情况的确如此,但在更多的场合,事实并非如此,这一点我会在后面加以说明。所以,欧洲各国的法律一般都有这样的要求:要想从事技师之类的职业,必须先做学徒,以获得相关资格。各地的要求宽严不一,对于想从事农村劳动的人,则不加任何限制,放任自流。在学徒期间,师傅占有学徒们的所有劳动。在大多数情况下,学徒的生活费都是他的父母或亲戚供应的,衣服则几乎全由父母或亲戚置办。不仅如此,依照传统,学徒还得向师傅缴纳一定的学费。付不起钱的学徒就要拿劳动时间来抵偿,也就是说,他们做学徒的时间要超过一般的年限。不过,由于学徒往往流于懒惰,因此这样做对师傅不见得有好处,而对学徒却是绝对不利的。农村劳动则不同,劳动者往往在从事简易劳动的同时也学会了比较复杂的工作。不论在受雇期的哪个阶段,他都能靠劳动养活自己。从这一点说,欧洲诸国的机械师、制造师以及技工们的工资,一般比农村普通劳动者的工资略高,这也是符合情理的。这种情况,使他们的生活确实优越了一点。不过,这种优越程度十分有限。单色亚麻布厂和呢绒工厂里普通工人的平均日工资或周工资,只不过比普通劳动者略高而已。由于他们的工作比较稳定和单一,因此他们的年度总收入或许多一些,但是,这也不过恰够抵付他们的职业学习的费用。

需要精巧劳动的艺术职业和特殊劳动的自由职业,学习起来更加耗资费时。所以,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际上,画家、雕刻家、律师以及医生的货币报酬比普通劳动都高得多。

但资本利润却跟所投资的行业是否容易学习关系不大。大城市里较为普遍的投资技巧,其学习的难易程度几乎都差不太多。不论是国内贸易还是国际贸易,没有哪个行业的投资方法比别的行业更难学习。

第三,劳动工资因各种职业的工作稳定性而有所差异。

与其他职业相比,某些职业要稳定得多。大多数的制造业工匠,只要尚有劳动能力,一年到头几乎天天都有活干,而泥水匠或砖瓦匠每逢严寒酷暑或恶劣天气就完全无事可做。而且,即便是天气再好,他们是否有活干仍不确定,因为这取决于顾客是否有需求。因此,他们长时间没有工作也是可能的。这就要求他们在被雇时的劳动所得不仅要足够维持无工作时期的生计,还要对他在不稳定处境中遭受的焦虑与沮丧做出补偿。所以,大多数制造业工人的日工资和普通劳动者相差无几,但泥水匠和砖瓦匠的日工资却是普通劳动工资的1.5倍乃至2倍。如果普通劳动者每周收入四五先令,泥水匠与砖瓦匠的收入为七八先令;前者若得6先令,后者就会收入9~10先令。要是前者得9~10先令,后者所得则是15~18先令。而在各种熟练劳动中,再没有比泥水匠与砖瓦匠的工作更容易学习的了。我听说,到了夏天,伦敦的轿夫有时会转行充当砖瓦匠。所以,泥水匠们的高工资,与其说是对他们娴熟劳动技能的报酬,倒不如说是对他们工作不稳定的补偿。

建筑木匠的工作似乎比泥水匠更精细,也更注重技巧。虽不能说所有的地方,但在大多数地方,建筑木匠的每日所得却赶不上泥水匠。其原因是他们是否有活干,虽然与泥水匠一样,都是由顾客的临时需要决定的,但他们对顾客临时需要的依赖没有那么严重,并且也不像泥水匠那样受制于天气。

较为稳定的职业工资通常和普通劳动工资保持一定的比例,但如果某种一般情况下都能提供稳定工作的职业突然不能提供稳定的工作了,那么该职业的工资必定会上升,超过原有的比例。同其他各地的短工一样,伦敦一切下层技工都是按天或按周被雇用,并且随时都可能被解雇。因此,即使是最低级的裁缝,一天也能有半克朗的收入,而普通劳动的日工资仅为18便士。在小城市和农村,裁缝和普通劳动者的工资基本是相同的,但在伦敦,裁缝连着几个星期没事做的情况很常见,夏天尤其如此。

如果一种工作既不稳定,又艰难,不愉快并且肮脏污秽,那么即使它只是最普通的工作,其劳动者的工资也会超过最熟练技工的工资。在纽卡斯尔,按件计酬的煤矿工人的工资,通常是普通劳动工资的两倍左右。在苏格兰大多数地方,他们大约是普通劳动工资的三倍。他们所得的高报酬,是因为从事艰苦、不愉快和肮脏的工作。大多数情况下,只要他们愿意,就总会有工作等着他们。和煤矿工人一样,伦敦运煤工人的工作同样辛苦、不愉快且肮脏,由于运煤船的到达时间总是不确切的,所以大部分运煤工人的工作都很不稳定。因此,既然煤矿工人通常能拿得到2~3倍于普通劳动的工资,那么,煤炭运送工人拿到4~5倍于普通劳动的工资也是可以理解的。数年前的调查结果显示,运煤工人每天的收入是6~10先令,按照当时工资率,这大约是当时伦敦普通劳动工资的4倍。一种职业的最低工资往往可看作是该职业绝大多数从业者的报酬。尽管运煤工人的工资看起来过高,但如果除了补偿职业上的种种不如意之外,剩余是不多的。在这个没有垄断自由竞争的行业里,如果剩余很多,很快就会出现许许多多竞争者,最终导致工资回落。

而所有行业的资本的一般利润,都不受资本的使用是否固定的影响。资本的使用是否固定,取决于经营行业的人,而不取决于行业本身。

第四,劳动者的工资与其所应承担的责任有关系,责任的大小,决定工资高低。

在所有的地方,金银珠宝匠人的工资不仅高于需要同样技巧的其他许多职业的劳动者,甚至还高于技巧性更强的其他职业劳动者。这是因为他们承担着贵重材料的托管责任。

我们把生命和健康托付给医生;把自己的生命、荣誉和财产托付给律师。显然,那些卑微平庸之辈绝对承担不了这样重大的托付,所以医生和律师们得到的报酬必须能够使他们维持一定的社会地位,以承担相应的托付责任。维持这种社会地位,还有从业前必须接受长期教育并花费巨额费用,都会抬升他们的劳动价格。

一个只使用自己的资本经营事业的人,根本没受到任何委托。至于他能否得到他人的信任,不取决于他经营的是何种性质的行业,而取决于别人对他的财产、人品和能力的看法。因此,各个行业利润率的不同,与经营者是否受到委托以及委托程度无关。

第五,劳动工资与劳动者取得从业资格的可能性有关。

参加学习的人获得所学行业从业资格的可能性的大小,因职业的不同而差异甚大。对于大多数的机械工作,学习成功的几率是百分百的;但就某些自由职业来说,却不是太有把握。例如,送孩子学制鞋,毫无疑问他能够学会这项技术;但若送孩子去学习法律,那他能够精通法律并以此为生的可能性仅为5%。就完全公平的来说,中奖人的所得应是全体未中者的集体损失。就成功率仅为5%的职业来说,其中的那个成功者,应该享有20名失败者该得而未得的全部。因此,对于普遍到40岁才能靠法律维持生计的律师来说,他所获得的报酬,应在充分补偿他因受教育耗去的大量时间和不菲花费的基础上,还要充分补偿那些失败者所有的受教育时间和花费。有时候,律师的收费高得过分,但事实上,他应得的报酬远不止这些。核算某地鞋匠或者织工等普通工人的年收入总额和支出总额,你会发现,他们的总收入通常都多于总支出。而以同样的方法核算所有律师及见习律师的总收入与总支出,你就会发现,即使你尽量高估他们的年收入,并尽量低估他们的年支出,其收入也只相当于支出的很小一部分。因此,对律师这个具有性质的行业来说,总体上看是不划算的,也是不公平的。律师和其他一些自由职业或受尊崇的职业,从金钱报酬来看,实在都太有限,难偿从业者的付出。

但是,这些职业仍然能够与其他职业一样发展。狭窄的出路难免令一些人沮丧,但这丝毫不妨碍那些有抱负的慷慨大度之士竞相进入。鼓舞他们奋力以求的原团不外乎两个:第一,希望在这些行业中拔得头筹,争得荣誉;第二,所有人对于自己的能力或运气,都抱有天生的自信心。

一个人如果在一种能达到中等水平都实属不易的行业里做到出类拔萃,那他就是所谓的天才,一定拥有卓越的才干。因为这种才干而赢得的人们的赞誉,可归于他报酬的一部分。至于这部分报酬的高低,则依其所获赞誉的大小而定。对医生来说,荣誉占报酬的一大部分;对律师而言,所占报酬比例更大;至于诗人或者哲学家,荣誉几乎是他报酬的全部。

有几种非常愉快称心而且优美高雅的才能,若能具备,定能博得世人赞誉,但若用以谋利,就会遭世人唾弃,被认为是出卖人格。因此,运用这种才能的人所得的金钱报酬,不仅得补偿他训练此等技能所花的精力、时间和费用,还须补偿他因谋利而招致的声誉损失。艺人、歌剧演员、舞蹈家之所以获得超高报酬,就是缘于这两方面:一、拥有少见的美妙才能。二、由于运用这才能而声名受损。我们一方面在人格上鄙视他们,另一方面却在报酬上给他们丰厚的回报。乍看上去,这颇为矛盾、荒唐,然而,或许正因为我们在人格上鄙视他们,才要对他们的才能予以厚报。一旦世人对这种职业的偏见有所改变,很快就会在他们的金钱报酬上得到体现,他们的收入就会降低。因为会有更多的人来加入这些行业,竞争加剧势必会导致劳动价格降低。这些才能虽不一般,但也绝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罕见。有许多人完全具备这种才能,却不屑以此谋利。如果运用这种才能谋生而不会招致骂名,一定会有更多人能够学得它。

关于自己的才能,大多数人总是自信满满,这是历代哲学家和思想家所言的人性中固有的通病。但人们对于自己运气的过高估计,却往往不为自身所察觉。事实上,人们对自己运气的荒谬臆断,比对自己才能的自负还要普遍。一个人只要身体健康、精力旺盛,就总会相信自己属于幸运者。每个人都会过高地预估了获利的机率,而低估亏损的概率。身体健康、精力旺盛的人,很少正确地估计亏损的可能性。

人们会自然而然地过高估计获利机率,这一点,从大家购买时的心理就可以看出。那种完全公平的,也就是说全部落奖者的损失都归于中奖者的所有,从来都没有,也永远不可能有,否则,的经营者便无丝毫利益可图。就国家经营的而言,购买者所付的价格实际上并非的实际价值,市场上的售价通常都超过其实际价值的20%、30%甚至40%。人们对于中大奖的梦想和希冀,是产生这种需求的唯一原因。就算一个头脑清醒、行事稳重的人,即便明知道购买时支付的金额高于中奖机会的实际价值的20%或30%,也不认为花费小钱去钓取1万镑甚至2万镑的大奖是愚蠢行为。奖金在20镑以内的小额,虽然在各个方面都要比普通国家经营的更近于完全公平,但这种的需求量很小。为了增大中大奖的概率,有的人会同时购买几张,有的人会购买更多的分条。但你买入的数越多,亏损的概率就越大,在数学上,这是再明确不过的法则。假若你购入所有的,那就必亏无疑。你买入的的数量越多,你的损失就与上述的必然损失越接近。

从保险行业的微薄利润我们可以看出,人们往往会过低估计亏损发生的概率。要经营火灾险或海损险之类的保险事业,所收的保险费不仅要足够赔付一般损失、支付经营的费用,还要能向投资人提供经营其他一般事业所能获取的利润。只缴纳普通数额的保险费的投保人,所付的显然只是危险的真实价值,也就是说,只付了他所预估的最低的保险价格。虽然许多人通过经营保险赚得一点小利,但很少有人依靠这项事业发大财。可见,一般的利润与亏损的平衡,对保险业不是太有利,不像其他那些赚钱的行业。但是,尽管保险费数额普遍不大,很多人却因为低估风险而拒绝投保。拿英国来说,为房屋缴纳火灾保险的人家不足5%,甚至不足1%。在许多人看来,海损比火灾更可怕,因此,投保与未投保船只的比例应该比房屋火灾险大得多。但实际情况却是仍有许多未投保船只不分季节时令、不避战争地在海上航行。不过这种做法也不完全是因为忽视风险。如果一个大公司或者一个大商人,其所拥有的二三十艘船同时在海上航行,那么它们就可以相互照应,由此节省下来的保费一般足以补偿海上航行可能蒙受的损失。可是,在更多的时候,船只、房屋不投保,都是思虑不周的结果,都是流于轻率以及轻视风险的鲁莽行为。

轻视风险以及奢望成功的心理,在人的一生中以青年时期择业上的表现最为突出。在这个时期,对成功寄予的厚望大大降低了对不幸的畏惧。这一点,在兴致勃勃地准备参军或出海的普通青年们身上,还有迫切渴望从事自由职业的上流社会青年们的身上表现得十分明显。

普通士兵可能遭遇的危险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在新战争一开始,青年们就会奋不顾身,踊跃应征入伍。升迁的概率几乎为零,但这丝毫不妨碍青年们大肆幻想立功和获得荣誉。这些渺茫而又虚幻的希望,就是他们甘愿抛头颅洒热血的全部动力。他们得到的报酬还不及普通劳动者,付出的艰苦却比普通的劳动者大很多。

海军这个性质的职业,总体来说还略比陆军这个“职业”有利。一个好名誉的工匠之子,可能会得到父亲的准允去参加海军。但是,如果他想去参加陆军,就需要瞒着他的父亲了。如果说前一种职业还能让人看到几分成功的希望,那么后一种职业,除了他本人,再不会得到旁人的认可和支持了。陆军上将要比海军上将更受民众崇拜,在陆军中服役也比在海上服役获得的成功更加荣耀。不仅是上将,两个兵种中所有级别的将官都存在着这样的差距。依据规定,海军上校和陆军上校的阶位是一样的,但在人们的心目中,前者根本比不上后者。由于的大奖较少,所以小奖就比较多。同理,普通海军士兵比普通陆军士兵更容易获得名利和升迁。正是这种中小奖的希望,鼓励着普通青年去参加海军。海军士兵一生都在不停地跟困难和危险作斗争,所以,普通海军士兵的技巧与熟练程度,几乎强于所有技工。可是,在他们的海军生涯中,除了在运用自己的熟练技巧克服危险困难时所获得的些许快感之外,几乎没其他任何报酬。他们的工资,并不比决定海员工资率的港口普通劳动者的工资高。由于海员频繁往返于各地港口,所以,与各港口其他劳动者的薪资相比,他们的月薪更加趋于一致。而且,因为出入伦敦港的海员数量最多,所以这里海员的工资率往往决定着其他港口海员的工资率。伦敦各类工人的工资大多是爱丁堡同类工人工资的两倍,但是,从伦敦出海的海员比由利斯港出海的海员的月工资高出三四先令的情况都极为少见。一般情况下,伦敦商船上的海员的月工资大约是21~27先令。然而,按每周9先令或10先令来算,伦敦的普通劳动者月工资为40先令乃至45先令。诚然,海员的所得除了工资外还有食品,但食品的价值未必能填补他的工资与普通劳动者工资之间的差额。即便偶尔超过这个差额,超出的部分也不是海员的净收入,因为他无法和自己的家庭成员分享这些食品,只能用工资来养活家人。

潜在的危险和艰难的生活非但不能让青年们望而却步,有时反而还成为他们选择这类职业的诱因。下层民众中的母亲,通常不愿把儿子送到海港城市读书,她们担心自己的孩子看到海船,听到海员们谈论那些冒险经历,因而受到引诱赴海远航。未来可能发生的危险,并不能震慑我们,因为我们期待凭借自己的机智勇敢来摆脱困境,所以这种危险构不成提高这类冒险职业工资的理由。但在那些机智与勇敢不起作用的职业里,情形就不同了。至于污浊肮脏的职业,其劳动工资总会特别高。肮脏污浊本身令人生厌,它对劳动工资的影响应归入不愉快这一项。

各种资本投向的一般利润率,会随着收益的确定性与否而多少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对外贸易的收益比国内贸易更具有不确定性,而对外贸易的某些部门又比另一些部门更有不确定性。例如,对北美贸易的收益,就比对牙买加贸易的收益更为确定。一般来说,危险程度高的职业,其利润率也较高,但利润率增高的幅度与职业的危险程度并不成正比。也就是说,增高利润部分不一定能完全弥补危险带来的损失。在最危险的行业中,破产相当常见。所有行业中最危险的莫过于走私。如果冒险成功,所获当然不菲,但是最终走向破产是这种行业的必然结果。如同其他行业一样,成功的幻想在这里所起的作用诱使大量冒险家参与其中。竞争如此激烈,以至于他们的利润减少到不足以抵偿危险的程度。这些冒险家的一般收益除了资本普通利润外,不仅能够弥补所有随时可能出现的损失,还要提供一种与保险业同样性质的利润,这样才能完全补偿其中的危险。如果一般收益能够充分满足这些,那么,破产在这种行业中就不会那么常见了。

由此可见,导致各行业劳动工资存在差别的五种原因中,影响资本利润的只有两种,那就是工作是否愉快和职业是否存在危险。就愉快与否来说,在绝大多数的资本用途中都相差不大,或者没什么差别,但在各种不同的劳动用途中差别却很大。而且,资本的一般利润虽然会与危险程度一同增高,但增高程度不一定与危险成正比。由此,我们可以推论,在同一社会或同一地区,各种用途的资本平均或一般利润率,比各种用途的劳动工资更为接近,并趋向同一水平,而事实也确实如此。普通劳动者和业务繁忙的律师与医生的货币报酬之差异,要比行业间一般利润的差异大得多,这是显而易见的。再者,表面看到的不同行业的利润差异,往往都不真实,因为很多情况下我们习惯于把工资和利润混为一谈。

药剂师的利润早已成了暴利的代名词。但是这种看上去大得过分的利润,往往只是他理应得到的劳动工资而已。药剂师的技能,要比其他技工的工作更加精细巧妙。他所承担的责任也比一般人重大。他不仅是贫民的医生,在疾病不太严重或病情不太危急的时候,他还是富人的医生。因此,他的报酬,理应与他的技能和所受的委托成比例,他的药品售价自然应当将这些报酬包含在内。在商业大城市中,生意最好的药剂师每年的制药成本也许只有三四十镑,他的所得却有三四百镑。也就是说,他将出售的药物获利在10倍以上。但事实上,这利润或许仅是他应得的工资。因为除了将工资加在药品价格上以外,他再也找不到别的办法来获取自己应得的这部分。

在一些小型港口城镇,小零售商仅以百镑资本就可能获得4%甚至5%的利润,而大批发商却很少能以万镑资本获得8%~10%的利润。对当地居民的来说,杂货贸易能给他们带来便利,是十分必要的。但由于市场狭小,这个行业容纳不下过大的资本。而那些小零售商不仅需要靠此行业维持生活,还须具备堪当此任的资格。他不仅要有小额的资本,能够阅读,能写会算,还得能准确地判断五六十种以上的不同商品的价格和品质,还须有能力以最低的价格购进这些商品。总而言之,一切大商人需要具备的知识和能力,他都得具备。而他不能成长为大商人的原因,只是资本额不足而已。一个兼具这么多项才能的人,每年获取三四十镑的劳动报酬绝不为过。从他的表面上很大的资本利润里除掉上述部分,剩下的那些不一定会高于一般利润。所以,这种情况下的表面利润,其大部分也不过是真实工资罢了。

在城市,零售商与批发商在表面利润上的差异,要比在农村和小城镇小得多。在杂货贸易行业能容纳1万镑资金投入的地方,相对于这巨大资本的应有利润,零售商人的劳动报酬就微不足道了。所以,在城市里,生意兴隆的零售商与批发商的表面利润更接近于同一水平。正因为此,城市里商店的零售价格与村镇小商铺的售价同样低廉,甚至比农村价格更低。一般来说,城市里的杂货比小城镇及农村便宜得多,而面包和肉类价格往往差不多。杂货运送到城市的费用与运到小村镇的费用差不多,而谷物和牲畜运送到城市的费用则高得多,因为它们大都来自离城市很远的地方。杂货的进货价格,在城市和农村都是一样的,所以,在货物价格中,附加的利润越少售价就越低。面包和家畜肉的进货价格,大城市要比农村高,虽然大城市所加利润较低,但这些物品的零售价格却不一定较低,而是与农村大体持平。就面包和肉类商品而言,在城市利润减少的原因,就是进货价格的增加。由于市场范围大,一方面因为涌进的资本较多,因此表面利润减少;另一方面,由于供货地较远,因此进货价格增加。这表面利润的减少和进货价格的增加,在许多情况下视为相互冲抵。这就是谷物及牲畜的零售价格在全国各地大不相同,而面包和肉类的零售价格在全国大部分地区一般来说都差不多的原因所在。

虽然一般来说零售商及批发商的资本利润在城市比在小城镇和农村少,但以小额投资赚了大钱的人,在大城市比比皆是,在小城镇和农村却是凤毛麟角。由于小城镇和农村的市场狭隘,资本的增加空间有限,贸易无法更好地扩大,因此,虽然这些地方的某些商人利润率很高,但他的利润总额却很有限,每年的积累额也不是很大。相反,大城市的贸易可以随着资本的增加而扩大,一个商人如果足够勤勉和节俭,他的信用会比资本增加得更快。这样,随着信用及资本的大幅增加,他的营业额自然能同比扩张,而他的利润总额也会随着营业额的增长而同比增加,他每年所积累的资金也会因此而大大增加。然而,即便是在大城市,一个人凭借经营一种广为人知的稳赚不赔的正常行业而发大财的情况也不多见,他之所以能发财致富主要缘于自己长期的勤俭节约和苦心经营。诚然,大城市中不乏从事投机生意而一夜暴富的人,但投机商人经营的并不能算作广为人知的稳赚不赔的正常行业。他可能今年是谷物商,明年却成了酒商,后年又变为糖商、烟草商或茶叶商。一旦他预见到某个行业的利润有可能高于一般利润,他便立马加入;一旦预见到该行业的利润将要减少到和其他行业相等,他又马上离开。因此,他的利润和亏损,不能和其他任何广为人知的稳赚不赔的正常行业的利润与亏损等而视之。一个大胆的投机商,可能因为两三次的偶然成功骤然大富大贵,但也可能因为两三次的投资失误而债台高筑。这种生意在大城市以外的任何地方都没办法进行。因为只有在商业最发达、交易最频繁的地方才能获取经营这类生意所必需的信息。

上述五种情况,虽然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劳动工资与资本利润的较大的不均衡,但是在不同用途的劳动或资本中却没有造成任何真实的或想象上的利害不平等。上述这些情况,一方面补偿了某些金钱报酬较少的用途,另一方面消减了那些金钱报酬较多的用途。

但是,如果想要使劳动和资本所有不同用途的利害在总体上趋于平等,即使是在最自由的地方,也必须具备下面三个条件:第一,劳动或资本的用途,必须已经于所在地区确立很久并且广为人知。第二,这些用途必须处于一种普通状态,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自然状态。第三,这些用途必须被经营者当作唯一或者是最主要的用途。

第一,这些用途只有在当地确立很久并且广为人知,平等才会产生。

在所有条件都基本相同的地方,新行业的工资一般都比旧行业高。经营者在拟建新产业之初,所提供的工资必须高于其他行业以及本行业的平均工资,这样才能使其他行业中的工人转投过来。而且,直到很久之后行业稳定了,才能把工资降到平均水平。某些制造业的需求完全取决于时尚和大众一时的喜好,它总是在变化,很少能够长久持续,因而这种行业极难维持到成为老制造业。相反,另一些制造业的需求基于产品的效用和必要性而很少有变动,同一形式和相同结构的产品可历经数百年仍为人们所需。因此,前一类制造业的工资就可能比后一类要高。伯明翰制造的产品大多属于前者;谢菲尔德制造的产品大多属于后者。我听说,这两个地方劳动者的工资差异就很符合制造业性质的差异。

任何时候经营一种新的制造业、商业或农业,并期望由此获得超常的利润,都是一种投机行为。这样的利润有时颇为巨大,有时也许极微小,但总的来说,这种新兴产业的利润并不与当地及周边原有产业的利润保持衡常的比例。如果经营成功,最初的利润会非常高。可是一旦这种行业稳定了,被更多的人知晓了,由于竞争加剧,其利润就会降到与其他行业同样的水平。

第二,只有处于自然状态下的时候,劳动和资本的所有不同用途的利害才会在总体上趋于均等。

人们对每一种劳动的需求几乎都会时大时小。劳动需求大的情况下,劳动用途的收益会增加到普通水平以上,劳动需求小的情况下,劳动用途的收益会减少到普通水平以下。在锄草期和收割期,对农村劳动的需求比一年中任何时期都要大,其劳动工资也随着需求的扩大而增高。战争期间,原先为商船服务的多达四五万的海员,被强制转为为国家服务。因为人员的短缺,商船对海员的需求大大增大,这个时候海员们的工资会由每月21~27先令增加到40~60先令。相反,日益凋敝的制造业中许多劳动者,因不愿放弃原来的职业,只能无奈地拿到与他们的工作性质极不相称的较低的工资。

资本的利润随使用这一资本生产出来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变化。当一种商品的价格超过其普通的或者平均价格的时候,至少为该商品生产销售而使用的部分资本的利润会上升到原有水平之上;当该商品价格下降时,相应利润也会降到原有水平之下。所有商品的价格多少都会有所变动,但一些商品的价格变化幅度可能比其他商品大得多。就人类劳动生产的产品来说,每年所用的劳动量必然受每年需求的支配,以使年平均产量尽可能地接近于年平均消费量。前面已经讲过,在有些用途中,等量的劳动总会生产等量或几乎等量的商品。例如麻布或者呢绒的生产,同一数量的劳动者每年制造的麻布或呢绒的量几乎不变。因此,这类商品的市场价格的变动只可能是需求的偶然变动导致的。国丧期间,黑布的价格就会升高,但是,由于人们对素麻布和呢绒的需求没什么变化,因此它们的价格也基本不会变动。在有些用途中,等量的劳动却不一定能生产出等量的商品。拿谷物、葡萄酒、啤酒花、砂糖、烟草等商品来说,同一数量的劳动者每年生产的产品数量大不相同。所以,这类商品的价格不仅受需求的影响,更受商品产量频繁变化的影响,因而其价格波动非常大。经营此类商品的那些商人,其利润必然也随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增减。很多投机商人大都依靠经营此类商品获利。他们预见到此类商品价格将要上升就立刻买入,预见到此种商品价格将要下降就马上卖出。

第三,劳动和资本的这些用途,必须被经营者当作唯一或者是最主要的用途,才会产生这样的利害均等。

当一个人从事的职业并不占用他的大部分时间时,他往往会在闲暇时候兼营另一种职业,即便由此获得的报酬低于和工作性质相称的水平,他也毫不介意。

在苏格兰很多地方有一种雇工,虽然数量比前些年明显减少,但至今仍然存在。他们相当于地主与农场主的外仆。通常,雇主会给他们一间房屋,一块小菜园,一块能够养一头母牛的草地,另加一两亩较为贫瘠的耕地。每当雇主需要他们的时候,有时每周还会向他们提供价值约为15便士的两加仑燕麦片。一年之中,他们只需要为雇主提供少量的劳动,有时甚至完全不需要为雇主劳动。至于他们自己的小块耕地,也不会占用他们太多的时间。所以,据说在这种雇工数量较多的时候,任何人都可以以极少的报酬雇用他们为自己工作,哪怕这报酬远低于其他劳动者。在古代,这种雇工遍布欧洲各地。如果不采用这种方式,在耕作不良、人口稀少的国家,大多数的地主和农场主根本无法在农忙时节加雇到自己需要的临时劳工。这些劳动者从雇主那里得到的菲薄的日酬劳或周酬劳,显然不是他们付出的全部劳动价格。雇主无偿给予他们的小块耕地,构成了他们劳动的全部价格中很可观的一个部分。可是,有些学者似乎把他们为雇主劳动时所得日酬劳或周酬劳当成他们的全部劳动价格,这些学者在搜集了以往劳动以及食品价格的数据之后,总会自以为是地宣称,二者的价格都相当低贱。

这类劳动产品在市场上的售价,往往比它应有的价格低。苏格兰不少地方出产的手工编织袜子比其他任何地方生产的机织袜子的售价要低廉很多。这是因为那些编织袜子的劳动者主要依靠其他职业获取生活资料。设德兰每年都向利斯出口1000多双袜子,每双袜子的价格从5便士到7便士不等。据说,在设德兰群岛的首都勒韦克,普通劳动者的日工资平均为10便士。但是,在设德兰群岛,他们所织的毛袜却有每双售价超过1几尼的。

在苏格兰,纺亚麻线的活计也和织袜子一样,主要的劳动者大多是兼职做这项工作。这些人希望靠这两种工作来补贴家用,但赚取的报酬却非常有限。在苏格兰,一个每周能挣20个便士的女纺工,就称得上其中的佼佼者了。

富裕国家的市场一般都很广阔,基本上任何一个行业的劳动和资本都能全部被容纳并且得到充分运用。依靠一项主业谋生,又兼职一项副业以赚取些许额外收入的情况,多半在贫穷的国家才会存在。然而,与上面所述相类似的情况,却在一个很富裕国家的都城出现。我相信,在欧洲再也找不出一个城市的房租能高于伦敦的了。但是,要说家具齐全、租金低廉的分租房屋,那么整个欧洲也首推伦敦。伦敦的分租房不但比巴黎低廉很多,也比爱丁堡同等房屋低廉很多。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分租房租金低廉的原因之一,竟是整租房租金过于高昂。大城市房租居高不下的原因不外乎:劳动价格高昂、建筑材料昂贵(一般需要从远方运来)、地租昂贵(垄断了地皮租赁市场的地主们,对又脏又乱街区一亩地的要价,往往比百亩良田还要高)。伦敦的房租高昂,除了上述原因外,还有一个——按照当地特有的风俗习惯,户主在租赁房屋时,一般会将整所住宅全部租下。住宅这个词,在法国、苏格兰以及欧洲其他地方,常常指建筑物的一层,而在英格兰,却指同一屋顶下的所有房屋。在伦敦,商人们不得不在顾客所在城区租下整栋房子,底层作为店铺,顶楼作为自己和家人的住房,中间两层则分租给他人,以收回部分房租。他主要靠自己经营的生意来养活家人,并不指望以分租的租金过活。而在巴黎和爱丁堡,往往有人依靠分租房间所获的利润来谋生,所以,第三方支付的分租房租金,不仅能使承租人支付房租,还须足够承租人维持家庭。

第二节 起因于欧洲政策的不平等

由以上论述可知,就算是在完全自由的地方,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任意一项,劳动与资本不同用途的利害,必然会出现上述的不均等现象。更何况欧洲的政策对事物完全自由的发展有所限制,由此便产生了比前面所说的更多的不平等。

欧洲政策造成上述不平等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个:第一,限制某些职业中的竞争,使一部分原本有意愿加入这些职业的人无法加入;第二,人为增强某些职业中的竞争,使这种竞争超越其自然限度;第三,阻止劳动和资本从一种职业转向别的职业,或从一个地方向其他地方转移。

第一,在欧洲,由于限制某些职业竞争的政策,使一部分原本有意愿加入这些职业的人无法加入,因此造成了劳动和资本的所有不同用途的利害出现严重的不平等。

欧洲政策限制某些职业从业人数的主要手段,就是同业联盟的排外特权。

一个有同业联盟组织的行业,它的排外特权势必只允许特权所在城市中的那些有经营权的人相互竞争。要想得到这种经营权,就必须得在当地有相应资格的师傅门下做一段时间的学徒。同业联盟有时会限定每位师傅所带的学徒人数而且往往会规定学徒的年限。这两条规则,目的都是限制行业中竞争者的人数,使一部分有意愿加入的人无法加入。限定学徒人数是直接限制竞争,而规定一个较长的学徒年限,等于增加了学习者的费用,是间接限制竞争,这种方法也同样奏效。

按照联盟规定,谢菲尔德的刀匠师傅最多只能带一个徒弟,诺福克和诺利奇的织匠师傅所带徒弟人数不得超过两个,如有违规,则须每月向国王交纳5英镑的罚款。英格兰本土及各英属殖民地的帽匠师傅所带的徒弟人数也不得超过两个,违规者也须每月上交5英镑罚款。罚款的一半归国王,一半归告发者。这两项规定,虽经王国公法确认,但显然是受了谢菲尔德同业联盟规定的影响。伦敦丝织业组织联盟还不到一年,就规定了每位师傅不能带两个以上的徒弟。后来,通过议会法令的干预,才使这项规定得以废止。

以往欧洲大部分有联盟组织的行业,几乎都规定学徒期为7年。这样的组织在过去都称为“university”,这的确是一个适合于任何组织的拉丁文名称。铁匠university、缝工university等,在古时城市的许可证中很常见。现今被称为大学(university)的那些特殊组织,在刚刚成立的时候,所规定的取得硕士学位所需的学习年限,明显参考了以往行业联盟有关学徒年限的规定。就像一个人必须得拜在符合资格的师傅门下学徒7年,才能获得一般行业上的称师授徒资格一样,一个人也必须在符合资格的硕士门下学习7年,才能成为某学科的硕士、教师或学者(这些词在古代属同义词),有资格收授学生或学徒(二者在古代也是同义词)。

在伊丽莎白五年(1562年)颁布的一项被称为《学徒法》的法令规定,一个人如果想在英格兰从事任何一项手艺,都至少须做满七年学徒。这样一来,以前各地那些同业联盟自己制定的规则,变成了英格兰所有行业例行的公法。这项法令的文字表意很笼统,似乎整个王国都包括在内,但依据解释,该法令只在城市发挥效力。至于农村劳动者,可以任意从事几种不同的行业,哪怕他对于其中任何一种都不曾学习7年。为了给农村居民提供足够的便利,一人兼营几种行业是完全必要的,而且要把农村手工业者按一定比例分给各个行业,人数显然也不够。

另外,依照严格解释,这项法令只适用于伊丽莎白五年之前英格兰境内存在的各种行业,而对以后新建的行业则不起效。这种对不同时期和行业的区别限制,作为一种政策,简直是愚不可及的。例如,按照法令规定,马车制造者无权自行制造车轮或者雇人制造,他必须从车轮制造者那里购买。因为在伊丽莎白五年之前,车轮制造业已经存在。而马车制造业则出现于《学徒法》颁布以后,所以不受这项法令限制。故而,一个车轮制造者,虽然没有做过马车制造者的学徒,却可以自行或者雇人制造马车。在曼彻斯特、伯明翰和沃弗汉普顿等地,由于许多制造业都建立于伊利莎白五年之后,所以按照这种解释,它们可以不受《学徒法》的拘束。

在法国,不同城市、不同行业规定的学徒年限也不同。在巴黎,尽管大多数行业规定的学徒期为5年,但是一个人若想在某项行业中取得做师傅的资格,就必须再做至少5年帮工。这5年,他被称为师傅的合作伙伴,所以这5年就被称为合伙期。

苏格兰对于学徒年限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不同联盟组织规定的学徒年限也不一样。在年限规定得较长的地方,通常可以通过付费的方式来缩短年限。并且,在大部分城市中,只需缴纳很少的金额,就能买到任何同业联盟的成员资格。苏格兰最重要的制造业者,如亚麻布与大麻布制造业的织工,以及各附属行业,如车轮制造业、纺车制造业的从业人员等,即便分文不出,也可以在自治城市中自由从事这些行业。自治城市里的所有居民,都可以在每周的法定日里自由贩卖肉类。苏格兰的学徒年限通常为三年,就算那些要求有非常精湛技艺的行业也一样。迄今为止,我还没听说过欧洲有哪个国家的同业联盟法规像苏格兰那样宽松。

一个人对自己劳动的所有权是其他一切所有权的基础,它是最神圣不可侵犯的。对一个穷人来说,体力和技能就是他的全部财产。禁止穷人在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以适合于自身的方式使用自己的体力和技能,显然就是对这种最神圣权利的侵犯。不仅劳动者的正当自由被侵犯,雇主的正当自由也被侵犯了。妨碍一个人在适合自己的职业上付诸劳动,就等于同时妨碍了另一个人雇用自己需要的劳动。一个人是否适于被雇用,完全可以由利益相关的雇主自行决断。立法者假装出于对雇主雇用到不合适的劳动者担忧而对此横加干涉,实在是无礼僭越。

长期学徒制并不能杜绝市场上不合格产品的出现。市场上经常出现不合格产品,并非制造者无能所致,而是由欺诈行为造成的。学徒年限再长,也不能保证没有欺诈。因此,必须制定一些完全不同的法规,来防止这一流弊。金属器皿上的纯度标识,麻布、呢绒上的质检印记,这些向购买者提供的保证,都比《学徒法》的规定有用得多——一般人购买商品,都只会看标识和印记,而不会刻意询问制造者是否7年学徒期满。

长期学徒制不利于青少年养成勤劳的习惯。那些多劳多得、按件计资的劳动者自会勤奋工作,学徒们的劳动所得和自己根本没什么相关,所以免不了偷懒耍滑。对于从事低级职业的人来说,劳动的乐趣完全取决于报酬。越早感受到劳动的乐趣,就会越早对劳动产生兴趣,而且能早早地养成勤勉的习惯。一个年轻人,长时间地无法从劳动获取任何利益,自然而然地会厌恶劳动。公共慈善机构送出的做学徒的孩子,其年限大多长于普通学徒,结果这些人大多成了疏懒无能之人。

古时候并没有学徒制度,而所有近代法典中,涉及师徒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占了很大一部分,但是,古代的《罗马法》完全不曾述及。在我们现代人的心目中,“学徒”一词的含义为:一个人在某行业拜师学艺,为师傅无偿服务一定年限,在此年限内,师傅也要履行相关授业的义务。但我无法从希腊或拉丁语中找出一个表达同样意思的词语(我确信这两国文字中不存在这样的字眼)。

规定一个很长的学徒年限完全没有必要。即使是那些比普通行业技巧要求更高的制造业,比如挂钟和手表制造业,也没有什么需要长期教授的秘密技艺。这些作为人类聪明才智结晶的精妙机械,包括用以制造这些机械的种种器具的发明,固然需要经年累月的思考和反复试验,但是,一经发明成功,要将它们的制造方法和使用方法详细地教授给年轻人,根本就用不上几周,有时仅仅只需要几天时间就能完成所有讲解。对于那些普通的机械工艺,几天的讲授就已足够。诚然,即便是那些最普通的技术,不积累足够的实践和经验也难以得心应手。但不可否认,如果在一个年轻人学习之初就将他算作帮工,依据他的工作量支付他相应的报酬,对他因自己技术不精和经验不足而毁损的材料,让他赔偿相关费用,那么他肯然会严格自律,勤奋学习。他受教育的效果也必定更卓著,所用的时间和花费也必定更少。当然,这样一来,师傅自然会蒙受损失,因为他要支付徒弟7年的劳动报酬。另一方面,学徒本身也会蒙受损失,行业的门槛降低了,他的竞争者就会增多,等他成为一个真正的劳动者时,他的工资将大大少于眼下。行业内的竞争加剧,不仅师傅的利润会减少,工人的工资也会降低。影响所及,所有从事手艺、工艺和技艺的劳动者都将蒙受损失,而社会大众却成为受益者,因为各种制造品的售价都将大大降低。

同业联盟的排外特权以及大部分联盟规则之所以存在,目的就是通过限制自由竞争,避免出现这种价格下降,进而阻止工资及利润的下降。古时候,欧洲的许多地方要想成立联盟,只须得到所在自治城市的认同即可。在英格兰,还须取得国王颁发的特许状。不过,国王行使这种特权的目的似乎不在于防止垄断、捍卫自由,而在于榨取民众的钱财。只要向国王缴纳一定金额,特许状一般很容易取得。如果有技工或者商人在未经国王特许的条件下私设了联盟,这些联盟所谓的不正当排外特权未必会被剥夺,只要每年向国王缴纳一定数量的罚金,依然可以得到默许。一切联盟以及这些联盟制定的适合自己的行规,都由它们所在的自治城市直接监管。因此,对联盟实行的任何管制,一般并非来自于国王,而是来自于自治城市,各行业联盟都依附于自治城市而存在。

在当时,自治城市的统治权力完全掌握在商人与技工手中。他们所说的严防产品在市场上的存货过多,实际上就是使各自的产品在市场上存货不足,供小于求,这明显是在满足他们自己的利益。各个阶层都迫不及待地制定适合自己的规则,以期达到这个目的,并且在自己这种做法被允许的条件下,也支持其他阶层这样做。最终,各阶层都得以比高于规则制定之前的价格从市内其他阶层那里购买自己需要的商品。而他们自己的产品,也同样能卖得高价。这样一来,如同他们自己所说,买卖相抵,谁都不吃亏。在同一市内,任何阶层都不会因为这些规则而遭受损失,但他们却从对农村的交易中得到很大好处。正因为有这样的交易存在,各城市才能得以维持并走向富裕。

城市的全部生活资料与工业原料都来源于农村。城市支付这些资料与原料费用的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把一部分原材料加工、处理,制成成品后返销农村,由于这些原材料上面附加了劳动工资和投资者的利润,因此其价格就提升了。第二,把一部分从外国进口或从国内其他较远地区购进的粗制品或者精制品向农村销售,由于这些产品上面附加了水陆运输的劳动者工资及投资者的利润,因此其价格也提升了。前一种商业利益是城市通过制造业获得的,后一种商业利益是城市通过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获得的。劳动者的工资和各种投资者的利润,就是这两种商业活动的全部利益。因此,只要是使工资和利润有所提高的规则,就能使城市用较少的劳动量去购买农村较多的劳动量。由于这些规则,城市里的商人和技工所获取的利益要比地主、农场主和农民所得利益大得多。因此,城市与农村商业上应有的自然平等,便遭到了人为破坏。社会劳动的年产物,全部都要在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中进行分配。这些规则的存在,导致城市居民享有的份额多于应得的,农村居民享有的分额自然少于应得的。

对于每年由农村输入的食品和原料,城市所支付的实际价格是它每年销往农村的制造品和其他商品的数量。这些输出品的售卖价格越高,输入品的购买价格越低,对城市产业来说就更加有利,对农村产业而言就更加不利。

无须作任何周密的计算,只简单观察一下,我们就会知道,欧洲各地的城市产业都比农村产业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在欧洲,那些经营城市产业,依靠小本起家而最终发迹的商人和制造业者有100个;同样以小本起家,经营农村产业,通过改良和耕种土地来获取天然产物而最终发了大财的也难有一人。因此,城市产业的回报率绝对比农村产业优厚。城市的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也明显要高于农村。资本与劳动会自动向最有利的用途靠拢,所以它们自然会尽量远离农村而聚集于城市。

城市居民居住比较密集,很容易产生联合。于是,即使是城市中最最一般的行业,在某处也会有同业联盟组织。就算有些地方没有这种组织,也会有最起码的联合精神,比如说,他们排斥外地人、不乐意收学徒、不愿把行业上的秘诀教给别人。由于没法用规则去禁止,因此他们往往受联合精神的指引而自愿联合或订立约定去阻止自由竞争。从业人员不多的行业里最容易出现这类联合。比如,区区五六个梳毛工,就能供应一千名纺工和织工下一步操作之所需。这几个梳毛工就会联合起来,不收学徒,此举不仅能够垄断这种工艺,还能有效控制整个羊毛制造业,而且能够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工资大大高过与其行业性质相符的标准。

农村居民一般散布在相距较远的各地区,不容易联合起来。他们向来没有联盟,甚至从来不具备联合的精神。他们的观念里,从来没有说必须经过学徒期才能获得从事农业生产的资格。可是,事实上除了所谓的美术和自由职业以外,没有哪种行业像农业这样要求如此复杂的知识和经验。那些用各国语言著成的难以计数的农业书籍可以证明,即使是最具学识和智慧的国民,也没有小觑农业生产的复杂性。并且,一些普通农民都具备的农业生产知识,在书中都没有记载。可是其中还有一些粗鄙的作家,在提到农民时竟然一副嗤之以鼻的态度。相反,所有机械行业的相关操作指导书籍,都是些薄薄的小册子,此许文字再附带些插图,就能详尽地介绍各种机械的操作方法。现今法国科学院出版发行的《工艺史》就是用这种方法对各种工艺进行说明的。此外,农业操作要随气候和诸多意外事故而变更,这方面所需的思考和判断,永远比那些一成不变的机械操作所需要的多得多。

不单农业上的技术活是如此,就连农村中许多低级劳动也一样,比大多数机械工艺所要求的技能和经验多得多。加工铜铁的工人所使用的工具和材料,其性质、用法都一样,或者大同小异,但驱使牛马犁地的农民,却要参照牲口的健康状况、体力和性情来使唤,还要在不同情况下使用不同的工具工作。他所使用的原材料也同样多变,这都需要他准确判断、谨慎处理。虽然“庄稼汉”向来都是愚昧无知的代名词,但他们几乎都具备这种判断能力与思考能力。他们虽然不像城市机械工人那样擅长社会交际,他们的口音和语言也可能是粗俗的和难以理解的,但他们的理解力却因为经常得到锻炼而比那些终日从事循环往复的简单机械劳动的人强得多。不管是出于业务需要还是好奇,但凡你曾经与农村的下层人民和城市的下层人民有过接触,你就能看得出,农民的确比普通工人优秀。我听说,在中国和印度,农村劳动者的社会地位还有劳动工资,都高于大部分技工和制造工人。如果不是由于同业联盟的排外法规和联合精神的阻碍,也许各国在这方面的情况都会和中国与印度一样。

不过,欧洲各地的城市产业之所以比农村产业更得利,并不完全是同业联盟的排外特权及联盟法规的作用。还有其他许多法规促成了这种局面。对一切从外国进口的商品征收高额关税,也会加强这种倾向性。同业联盟的排外特权法规,使城市居民得以抬高自己产品的价格而不必担心国内的自由竞争导致价格降低,高关税又保证了城市居民不必为外来的竞争忧虑。在这两种法规共同作用下提升的物价,全都由农村的地主、农场主和劳动者承担。对于这种垄断,农村人几乎从不反抗。一般来说他们既没有结成联盟的倾向也不适合结成联盟,更何况还有那些诡辩的商人和制造者们广造舆论,让他们误以为这归于社会一小部分人(而且是不重要的一部分)的私利,乃是全社会的公共利益。

过去,英国城市产业相较于农村产业的有利程度似乎比现在还要大。与上世纪和本世纪初叶比较,现在的农村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更接近于工商业的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应该说这种变化是以前过分鼓励发展城市产业导致的必然结果,只不过直到最近才呈现出来罢了。城市累积的资本,最终达到了某个巨大数额,以致全部投入这个城市的特有产业中已经基本无利可图。同其他所有产业一样,城市的特有产业也存在着一个限度,资本的持续增加致使竞争不断扩大,这样资本利润势必会减少。既然城市的利润菲薄,资本必定会转流至农村,农村的劳动需求增加了,劳动工资必然会提高。资本自行转移——如果我可这样说的话——到农业用途上,回到了农村。其实,本来大部分资本就是以牺牲农村利益为代价而于城市中累积起来的。欧洲各国农村的深度改良,都是因城市资本回流到农村而实现的,我将在后面说明这一点,并同时指出,虽然有些国家经历此过程之后变得更加富裕,但这个过程本身是极其缓慢、充满不确定因素,并很容易遭到意外事故的干扰。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说,这个过程都是与自然和理性相悖的。对于造成这种情况的各种利害、社会偏见、法律和习俗,我会在本书第三篇和第四篇详细说明。

同行们即便是以娱乐和消遣为初衷而进行集会,他们的谈话内容也往往离不开策划阴谋以对付公众,或是商量联合抬高价格。诚然,通过法律来禁止同行们举行这样的集会,免不了会违背自由和正义,因而很难施行,但是至少法律不应该鼓励这样的集会,更不应使这种集会成为一种必要。

规定同一城市内所有同行都要将自己的姓名住址登记在册,就方便了这种集会的举行。因为这样一来,许多本身无缘结识的个人被联系在了一起,所有人都能由此获知其他人的住址。

规定同一行业的人须为该行业中的贫病孤寡者捐款的做法,就以涉及公共利益为理由,使这种集会的召开成为必要。

同业联盟的排外特权,不但使这种集会非召开不可,而且使多数人通过的决议对全体成员都具有拘束力。在自由行业中,未经同行们全票通过,就不可能结成有效的联盟,并且只有在所有人的意见都继续保持一致的情况下,联盟才可能继续存在。在享有排他特权的同业联盟中,只要多数人同意,就可以订立规则,还能规定相关的惩罚措施。这种规则对于限制竞争所起的作用,比任何的自由联盟组织都更持久、更具效力。

有人会说,同业联盟的存在对于行业管理的有效进行十分必要,这毫无根据可言。真正对工人们起有效作用的监督,不是来自他们所属的联盟,而是来自他们的顾客。正是出于对失业的担忧,工人们才会毫不懈怠。而联盟的排外特权必使这种监督力量受到削弱。由于排外,即便一批工人素质参差不齐,也得悉数雇用。因此在许多有联盟存在的城市,哪怕是一些最关键的行业中,也有滥竽充数的工人。如果你想得到满意的作品,就必须到郊外找人定做,因为那里的劳动者不存在排外特权,他们凭靠的都是真功夫。但是,你想把成品运到城市里,就必须得私下里偷偷进行。

欧洲的这种政策,将某些行业中的竞争人数限制在比愿意加入者要少的范围内,从而导致劳动和资本不同用途的利害产生了严重的不平等。

第二,欧洲的一些政策,强化了一些职业里的竞争,使从业人员增加到超越自然的限度,因而使劳动和资本不同用途的利害有了另一种不同于上述情况的不均等。

人们往往认为,某些行业适当培养一些后备人才是十分必要的,所以一些公共团体或者热心的个人便设立基金,因此而提供助学金、奖学金、贫困生津贴之类的奖励。结果必然导致这些行业的人数大大超过其自然限度。我觉得,所有基督教国家大部分神职人员的教育费用都来自于此,他们中完全自费接受教育的人很少见。这样一来,那些自费学习的人所花的功夫、时间和费用,可能就得不到相应的回报,因为教会中愿意接受低报酬的人比比皆是,哪怕这个报酬远低于他们应得报酬。穷人纷纷加入竞争,这样就夺去了富人应得的报酬。也许我们拿牧师或者牧师助理同一般行业的帮工作比较不太合适,但他们的薪水和帮工的工资明显属于同一性质。三者都是按照自己和上级订立的契约来获取劳动报酬的。根据14世纪中叶以前的几次全国宗教会议的规定,英格兰教区牧师助理的薪水为5马克,它和现在的10镑货币含银量大致相同。在同一时期,泥水匠的工资为每天4便士,与现在的1先令含银量相同,泥水匠帮工的工资为每天3便士,与现在的9便士含银量相同。如果这两种劳动者经常性地被雇佣,那么他们的所得将比牧师助理优厚得多。假如泥水匠全年能有2/3的时间在职劳动,他所得的薪金便和牧师助理相等。安妮女王十二年第十二号法令规定:“由于发给牧师助理的给养和奖励不够充足,因此某些教区的牧师助理生活很是贫困。兹特授权各地主教签字盖章,提高薪金以维持牧师助理的生活,牧师助理的年薪不得高于50镑,亦不得低于20镑。”如今,牧师助理年收入40镑,就算待遇非常好的了。尽管上述法令规定了最低年薪的标准,但事实上很多牧师助理年收入都低于20镑。而伦敦制鞋业的帮工,有人年收入却达到40镑;同一个城市中,随便找一个勤劳的工作者,其年收入都能超过20镑。20镑,确实低于许多农村的普通劳动者所得。每次法律试图规定工人的工资,效果总是适得其反,工资不但不降低,反而会升高。统治者曾经多次想以法律手段提升牧师助理的薪金,并且为了维护教会的尊严,命令教区长给教区牧师助理提高薪酬,发放超过他们甘愿接受的极微薄的报酬。在这两种情况下,法律都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它既没有将教区牧师助理的工资提高到预期的程度,也没有将劳动者的工资降低到预期的程度。对于牧师助理们因处境困窘、竞争者众多而甘心接受低于法定薪金的报酬这一状况,法律无力阻止;对于雇用主们急于获取利润而乐于竞相雇用工人,致使工人获得超过法定薪金的报酬这一状况,法律亦无能为力。

尽管教会下级职员待遇很差,但上层神职人员的优厚薪俸以及其他宗教上的威严,却能使教会固守崇高地位。而且,神职人员们在社会上受到的尊敬,也弥补了他们金钱报酬上的不足。在英格兰和所有天主教国家,在教会这种性质的职业,希冀中奖的人远远超出了实际需要。通过苏格兰、日内瓦还有其他一些新教教会的事例,我们就能确切明白,对于一个声誉如此崇高、受教机会多多,并且容易获取职位的职业,仅仅是获得圣俸的这一希望,就足以诱使众多德才兼备的人去谋求牧师之类的神职。

对于没有固定薪资的律师与医生这类职业,如果也可以享受公费教育,那么这类职业的竞争很快就会变得十分激烈,进而大大削减从业者的货币报酬。如此一来,自费让子女接受这些职业的教育就很不划算了。这类职业中的职位,就会被被慈善事业所资助的人才全部占据。由于他们人数众多而且都很贫穷,因此都能满足于很微薄的薪金。最终,律师与医生这些职业将会失去人们现有的尊重。

通常,那些被我们称为穷酸文人的不得志之辈,正处在我们假设的律师和医生将遭遇的窘境。在欧洲各地,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本是受过教育、打算谋圣职的,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未偿所愿。他们接受的一般都是公费教育,并且,这样的人在各地都是供过于求,因此他们的劳动价格通常低得可怜。

在印刷术尚未发明的时候,担任公私教师是文人以自己的才能谋求薪酬的唯一方式,也就是把自己掌握的知识传授给别人。比起印刷术发明以后,那些以为书商写作谋生的人,教师们的职业确实更受尊敬,更具价值,而且通常更能获利。然而,要成为一名优秀教师,所需花费的时间和功夫,所需具备的天赋、知识和勤奋,至少得和一个知名律师或者医生不相上下。可是,一个优秀教师所得的报酬却远远不及律师或医生的一般报酬,因为教师行业里,接受公费教育的穷人扎堆,而律师或医生的行业里,则多是自费受教育的人。虽然现在公私教师的一般报酬已经很低了,但如果那些更穷苦的靠笔杆子糊口的文人也加入竞争行列,那么教师们的报酬肯定会比现在更微薄。在印刷术诞生以前,学者与乞丐几乎就是同义词。那时候,各个大学的校长经常给学生们发乞讨证。

在为使贫困子弟能够从事神学、医学和法学类的职业而设立各种助学基金,资助他们接受教育的慈善事业出现之前,出色教师的报酬似乎高得多。苏格拉底在反诡辩学派的演讲中,曾讽刺那时候的教师言行不一致。他说:“他们向学生打包票,说要把学生培养成睿智、正直的人,带给学生幸福,但对如此重大的勋劳,他们只求能有4迈纳或5迈纳的微薄回报。”接着他又说,“授教于人者,首先自己定当是明智之士。但是,肯以这么低的价格兜售自己的学识,此人必定会被认为是愚不可及。”苏格拉底对当时教师报酬所作的评价,没有丝毫的夸张。当时教师的报酬,的确就是这么点儿。4迈纳,合现在的13镑6先令8便士;5迈纳,合现在的16镑13先令4便士。当时雅典城内优秀教师的一般报酬应该不低于5迈纳。苏格拉底向每个学生收取10迈纳,合33镑6先令8便士。据说,有100多名学生到雅典听他讲学。我想,这恐怕只是他某一时期的听讲人数。在雅典这么一个大城市,像苏格拉底这样出类拔萃的教师,况且所授又是当时最为流行的修辞学,100多个学生,肯定不能算多。因此,每期授课他至少能赚1000迈纳,也就是3333镑6先令8便士。在当时另外的地方,有一个普鲁塔克的教师,说自己每期授课所得通常有1000迈纳。那时候许多优秀教师似乎都积累了大笔财产。乔治·阿斯曾将自己的自塑金像赠与德尔菲神庙,我不敢断言他的这尊金像是否与他本人一样大,但柏拉图曾说,乔治·阿斯,还有当时另外两位知名的教师皮阿斯和普罗特格拉斯,生活都过得相当阔绰,甚至可以说是奢华。柏拉图自己的生活据说也很奢华。亚里士多德曾任亚力山大王子的老师。大家都认为王子及其父腓力二世给予亚里士多德的报酬必定相当丰厚,但亚里士多德却觉得回雅典讲学更划算。当时的教师人数,与后来数十年相比要少些。在之后的几十年里,由于人数增多,竞争加剧,教师的劳动价格,还有他们受尊敬的程度,都有所下降。但是其中能力超群者享有的报酬和尊崇,似乎仍然优于今天该职业中的任何一员。学园派大师卡涅阿德斯和斯多亚派大师第欧根尼曾代表雅典人民出使罗马,他们那份威严和荣誉令人无比欣羡。尽管当时的雅典已失去了往日的辉煌,但毕竟还是一个知名的独立共和国。况且,作为一个巴比伦人,卡涅阿德斯能被素来排斥外人出任公职的雅典人委以如此重任,足见雅典民众对他的尊敬程度。

或许从公众角度来说,上面所述的不平等总体上利大于弊。虽然公职教师的地位有所降低,但教育费用低廉绝对是有益的,它大大抵消了这个微小的弊端。如果欧洲大部分地区的学校和学院组织能比现在更合理的话,公众由此获得的收益将更大。

第三,欧洲有关政策阻止劳动和资本从一种职业向其他职业,或从一个地方向其他地方转移,使劳动和资本不同用途的利害出现非常大的不均等。《学徒法》阻止劳动的自由流通,甚至在同一地区之内劳动者也不能自由转换职业;同业联盟的排外特权,也使劳动的自由流动和转移受到妨碍,即使在同一行业也不能随意换到其他地方工作。

我们发现,某一行业的劳动者待遇优厚,而另一行业的劳动者却不得不接受仅维持基本生活费用的现实,这种情况很常见。前一种行业处在快速发展状态,需要不断吸纳新的劳动者,后一种行业则处于衰退状态,劳动者过剩的情况不断加剧。这两种行业,可能在同一城市内,也可能在相邻的城市,但它们彼此之间无论如何也起不到一点互助作用。或许在前一行业中,《学徒法》的存在妨碍它们协作,在后一行业中,《学徒法》和排外特权同时发挥着阻碍作用。但是,有很多不同种的行业,生产中的操作方法十分接近,如果没有这些阻碍力量,劳动者很轻易就能变更职业。例如,织素麻和织素丝所用的技术几乎毫无分别。织素羊毛,虽略有不同,但也差别不大,麻织工或丝织工经过数日的学习,都能胜任羊毛织工的工作。因此,如果这三种制造业其中任何一个出现衰退,该行业的劳动都可以改行从事另外两种职业,这样一来,繁荣行业的工资不会过高,衰退行业的工资亦不会过低。诚然,由于特别法令的颁布,现今的英格兰麻布制造业开放了,所有人都可以自由从事该行业,但由于麻布制造业在英格兰分布不是很广泛,所以只能为其他衰退行业的劳动者提供极其有限的就业机会。在《学徒法》发挥效力的地区,衰退制造业的工人只好求助于慈善教会,或者充当普通劳力。不过,由于习惯使然,他们更适合从事制造业,而不大适合当普通劳工。因此,他们普遍更倾向于请求教区救济。

妨碍劳动者自由流动的因素,也同样会妨害资本的自由流动。因为一种行业上所能容纳的资本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行业所能容纳的劳动量。不过,相对来说,同业联盟法规更偏向于阻止劳动的自由流动,而对资本由一地向另一地转移的阻碍较小。不管在哪,富商获得自治城市中的经商权,总比贫穷技工获得自由城市中的劳动权容易得多。

我确信,在欧洲各地,普遍存在着同业联盟法规妨碍劳动自由移动的现象。而据我所知,《济贫法》对这方面的阻碍却为英格兰所独有。自从出台了《济贫法》,贫民离开了自己所属的教区,就很难获得居住权,也很难找得工作。同业联盟法规只是妨害了技工和制造工人的劳动自由,而对居住权的限制,却将这种妨害扩大到了一般劳动者身上。英格兰的不良政策,在这方面体现得尤为突出。我们对它的产生、发展及现状作一些说明,还是值得的。

英国贫民素来靠宗教机构施舍,修道院被毁,导致对贫民的接济和庇护受阻。几次补救无果之后,伊丽莎白女王三十四年颁布了二号法令,规定各教区有救济其所属贫民的义务,教区每年都要指定管理人同教会执事一起征收救济金,以满足贫民需要。

依据这项法令,教会对教区内所有的贫民都必须救济。但是如何界定贫民是否属本教区所辖呢?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几经波折之后,终于在查理二世十三年(1673年)及十四年出台了相关法令,将这一问题的答案明确下来。法令规定,只要某人在某教区连续住上40天,就可获得该教区的户籍。但在这40天之内,新住户必须向治安官缴纳令他满意的保证金,担保放弃原教区户籍,或者租赁年租金10镑的土地,否则,依教会执事或贫民管理人的申诉,新住户就得被遣回之前居住的教区。

据说,这项法令的实施也导致了一些徇私舞弊的事情发生。教区职员有时会贿赂区内贫民秘密前往其他教区,居住40天以获得新户籍,从而从原教区户籍中除名。为防治这种弊病,詹姆士三世一年的法律规定:任何人为获得新教区户籍而连续居住的40天,一律从他向当地教区委员或贫民管理人递交书面材料,报告他的新居地址及家庭人数那天算起。但是,教区职员对于自己的教区未必那么关心。对于递交书面报告的新住户,他们有时放任自流,不采取任何适当措施。教区的原住民为了自身利益通常都希望尽可能地阻止外人闯入。因此,在威廉三世三年(1691年),又做出如下规定:40天的居住期,起算日为星期天礼拜后,书面报告在教堂公布的日子。

伯恩博士指出:“公布书面报告之后,继续留居40天并获得户籍的人实为少数。这款规定的目的,不是让人获得户籍,而是阻止人入住教区。因为递交报告书,就是为了给教区一个合适的理由来撵走新移民。但是,如果遇到了无法确定是否能够迫使某人迁回原教区的情况,那么教区在接到该人的报告书后,通常有以下两种选择:一、准许他留居40天,对他不加拒绝,最终给予户籍;二、施行权力,即刻打发他离开。”

因此,按照这项法令,穷人再想按连续留居40天获得新户籍的老办法,就基本行不通了。于是,作为补救措施,法律又规定了递交或公布报告书以外的其他四种取得户籍的办法:一、向教区缴纳赋税;二、当选教区职员,任期一年;三、在该教区做学徒;四、在教区持续进行某项工作一年以上。

没有人可以按照前两种办法取得户籍,除非取得全教区的民众的一致同意。但是,教区内的所有人都明白,按照课税或推举为教区职员的办法把一个除自身劳力之外身无长物的人收容进本教区的结果会怎样。

已婚者都不能通过后两个办法获得户籍。做学徒的人大多未婚,而对于已婚的雇工,法律还专门规定其不得靠受雇一年的方式获取户籍。采用通过被雇佣方式取得户籍这个办法,造成了英格兰一种沿用已久的老习惯被破除。这种习惯是,如果雇佣期未经议定,则通常以一年为准。但是,雇主不一定都愿意在一年以后便给雇工户籍,而雇工也不一定会愿意在被雇一年后入籍新教区,因为这样一来他们的原户籍就被取消,他们就得离开故土,离开父亲、母亲和亲友们的居住地。

显然,不管是普通劳工还是技工,没有人能通过做学徒或被雇用而得到新户籍。因此,当他带着一技之长来到一个新教区,无论他多么强壮多么勤奋,也只能选择通过租用年租金10镑的土地这个方式获得户籍,或者是向治安官缴纳令他满意的保证金,担保放弃原教区户籍,不然的话,教区委员或者是贫民管理人随时都能让他退出。但是,对于除劳动力外一无所有的人来说,前者根本不可能。诚然,保证金数额的多少完全由治安官说了算,但他们提出的数额绝不会低于30镑。因为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凡购入的世袭不动产价值低于30镑者不给与户籍,因为这不足以作为消脱原来户籍的担保。而以劳动维生的人,能付得起30镑的不多。并且在实际中,治安官要求的数额会远高于30镑。

劳动的流动自由几乎被各种法律法规完全限制了,为了补救,当局制定了发放证书的措施。威廉三世第八年与第九年的法令规定,任何居民,只要持有上一个合法居住教区颁发的的证书,这种证书由该教区执事和贫民管理人署名,经两名治安官认可,并注明任何教区都有义务收留,那么,证书持有人即将前往的教区就不得以他会加重负担为理由驱逐他。但这个人如果到了必须接受救济的地步时,则又有其他的规定:发放证书的教区有义务负担其迁移费及生活费。为使证书持有人不至于因贫困而牵累新教区,同一法令又规定:移居者必须租有年租金10镑的土地,或自费为教区服务一年,才能得到新户籍。这样一来,他不论是递交报告、做学徒、被雇用,还是缴纳教区税,都难以取得户籍。除此之外,更有安妮女王十二年法令第一号第十八条规定,持证书的雇工和学徒都不能取得所住教区内的户籍。

颁发证书这个举措,究竟能否恢复被各项法令剥夺殆尽的劳动移动自由,能恢复到什么程度,从伯恩博士下面这段颇有见地的话中,我们就能了解个大概。博士说:“迁入教区会以种种理由要求迁入者交出证书。入住教区的证书持有人,不管是做雇工、当学徒、递交报告书还是缴纳教区税,他们都不会给与新户籍。他们不会给学徒和雇工新户籍。如果这些人成为累赘,所在的教区很清楚要把这些人赶到哪里去,又让哪个教区来承担这些人的迁徙费用和相关的生活费用。如果这些人生病,无法迁移,颁发证书教区有义务担负这些费用。所有的这一切,离开了证书都万万不可。新教区迫使迁入者交出证书的这些理由,同时也是原教区拒绝颁发证书的理由。因为那些领证人很可能被驱赶回来,而当他们回来时,境况只会更糟。”伯恩博士这段话似乎意在表明新教区通常要求迁入者必须持有证书,而原教区通常不肯发放证书。这个聪明的作家在他的《济贫法史》一书中又说:“发放证书这个办法背后隐藏着多少残酷的真相,因为它,教区职员简直可以说有权将贫民终身幽禁,哪怕贫民继续在原籍居住是多么不适宜,而他意欲移居的地方又是那么有利于他。”

虽然证书所确认的只是领证人的所属教区,而对持证者的品行操守毫不涉及,但证书的颁给与否,完全操纵在教区职员手里。据伯恩说,有一次,政府谕令高等法院,命教区委员与贫民管理人给人签发证书,但高等法院视其为荒诞提议,竟然拒绝了。

在英格兰,相距很近的地方,其劳动价格可能很不均等,其根本缘由大概就是英格兰的居住法阻止没有证书的贫民到别的地方劳作吧。强壮又勤奋的单身者或许能够得到宽容,就算没有证书却也可在以其他教区获得户籍,但已婚者也想这样,就肯定会被大多数教区驱逐。等到单身者结了婚,恐怕也难逃这样的处境。因此,苏格兰以及所有无户籍障碍的国家那种一个教区劳力不足,可由其他教区过剩的劳力补偿的情况,绝对不会在英格兰出现。在这些国家,尽管大城市附近或是对劳动有特别需要的地区工资高一点,而远离这些地方的工资则处在一般水平,但是绝对不会像英格兰这样,就连邻近地区的工资都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英格兰贫民要打破教区间的人为隔离,往往比翻越由高山或海湾构成的国家之间的自然隔离还困难。

将一个连轻微罪行都没触犯过的人强制驱逐出教区的做法,明显违背自由和正义。尽管英格兰的群众如此渴望自由,但他们跟其他大部分国家的普通民众一样,从来不也没有真正理解自由的含义。近百年来,他们一直甘愿忍受这种压迫而不予反抗。一些有思想的人有时也会抱怨《户籍法》,可是,它从来没像搜查证那样,引起群众热议和公愤。搜查证虽说也是一种流弊,但它造成的压迫毕竟不像《户籍法》那样普遍。我敢说,英格兰现今40岁以上的贫民,没有任何一人能够逃脱这项荒谬法律的残酷压迫。

我将用下面的话,来为这冗长的一章作结。在过去,要规定工资,首先得参照王国的一般法律,然后再依从各郡治安官的特殊规定。但现在,这两个要求都被废弃了。伯恩博士说:“400多年来,种种经验告诉我们,企图强行精确规定那些性质上无法加以准确限定的事物的愚蠢做法,到了该废止得时候了。假如让相同职业的工人领取同等的工资,就会扼杀一切竞争。这样一来,也就不会再有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了。”

可是,直到现在,仍有不时冒出的个别法案想去规定某些行业或地区的工资。乔治三世八年(1767年)的法令规定,除非国丧期间,否则伦敦以及附近5英里内的裁缝每日所得工资不得超过2先令7便士,而其雇工也是如此,违者从重处罚。在确立雇主与雇工关系时,立法当局一向只咨询雇主。因此,对劳动者有利的法规,总是公平公正的,而对雇主有利的法规,则往往有失公平正义。例如,命令某些不同行业雇主须以货币而不得以货物支付工资的法律,是完全正当而公平的。它并没有给雇主们造成什么实际的不利,雇主们原先虽有支付货物工资的打算,但并未实施过。法律只不过要求雇主们把这种构想改为付给工人货币工资。这种法律对劳动者当然是有利的,但乔治三世八年的法令却对雇主有利。当雇主企图减低劳动工资而互相联合时,他们通常是秘密结盟或缔结一种协定,相约不许向工人支付超过定额的工资,违者必惩。但是,若是工人们也成立联盟与雇主对抗,相约不得接受雇主低于定额工资,违者必究,那么,法律就会从重处罚工人。如果法律确实公平,就得以同样的办法对待劳动者和雇主。但乔治三世八年的法条,却使雇主们企图通过结盟来建立的那种规章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工人们经常抱怨这种规定,说它把最能干、最勤勉的工人和普通劳动者等同视之,这种抱怨不是没有理由的。

以前企图通过规定食品与其他商品的价格来限制商人利润的做法也常常出现。就我所知,这种习惯的唯一遗存就是当前面包的法定价格。在那些排外同业联盟存在的地方,对面包(生活第一必需品)的价格加以规定也许是恰当的。但在没有联盟的地方,在调节物价方面,竞争所起的作用比法规大得多。乔治二世三十一年(1757年)所制定的关于面包价格的规定,由于法律自身的缺陷而无法在苏格兰实行。法律明确该规定由市场管理员来执行,但苏格兰当时并没有市场管理员。直到乔治三世三年,这个法律缺陷才得以弥补。之前,苏格兰并没有法定价格的规定,也没有什么明显的不便,而今,在执行法定价格的地区,也没见它带来什么利益。在苏格兰大部分城市里,都存在有排外特权的面包业联盟,只不过这种特权没有受到严格的保护。

前面已经说过,劳动和资本在不同用途上的不同工资率与利润率的比例,受所属社会的贫富、进步退步或停滞状态的影响不大。公共福利上的变革,虽然能够影响一般工资率和利润率,但总的来说会对所有不同用途产生同样的影响。所以,不同用途上的工资率与利润率的比例,必会保持不变,至少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不会因上述变化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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