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反诈检察官提醒(汉阴检察微说法)
近日,由汉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克隆”他人微信号实施诈骗的案件取得生效判决。
2019年4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因生活拮据产生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的邪念,遂“克隆”石某的微信头像和昵称冒充其本人,添加石某通讯录的好友,等通过验证后再以各种理由向其好友借钱,钱到手后再将对方拉黑。采取上述方法,马某某共骗取黄某等7人共13600元,后被害人向石某核实才发觉被骗。
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汉阴县人民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石某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36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该院以马某某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后,县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5000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并没收作案工具。
“披着羊皮的狼”这则寓言故事寓意是:事物的外表有时会掩盖它的本质,所以我们不能只凭表面现象就作判断。在日常生活中,如何有效预防微信诈骗,检察官提醒您:
1、无论是在微信、QQ或者其他聊天软件上收到他人的借钱、转款消息时,一定要通过拨打对方电话等方法与本人核实,再进行转账操作,避免钱财两空;
2、将自己的微信好友添加姓名备注,如好友更换微信及时将不用的微信号删除,这样如果有人冒充就能轻松识破;
3、不要随便点击陌生人发送的链接、二维码截图等,避免泄露个人隐私;
4、点开微信-我-设置-隐私,将“加我为朋友时需要验证”点为确认,将“允许陌生人查看十条朋友圈”点为关闭,这样也能大大减少个人隐私的泄露。(通讯员:凌倩倩)
责编:陕西法制网 郑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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