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抵押权的不可分性)

——《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重点解读(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抵押权的不可分性)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

——《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重点解读(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八条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担保物权人主张就担保财产的全部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担保财产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担保物权人主张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担保财产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各债权人主张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请求以该担保财产担保全部债务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主张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对应条文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二条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二、重点解读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主要是关于抵押权不可分性的规定。

所谓抵押权不可分性,是指是指在抵押担保的债权获得全部清偿前,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抵押权不可分性包含了三层含义:

1、抵押物虽经分割,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

2、抵押物虽经让出其一部,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

3、担保一债权的数抵押物,虽以其让与他人、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

4、抵押物一部分灭失,残存的部分仍担保债权的全部;债权一部分消灭的,未消灭部分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5、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价值上扬,无权减少担保物;抵押物价值下跌,债务人无义务补充担保。

此两条性对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并无太大变化。

三、典型案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广场支行与黄丽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2019)闽0103民初458号】

被告黄丽玉与原告签订《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自愿以其名下位于仓山区国际华府2#楼1202单元的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榕房权证R字第××号)为本案讼争债权在2572400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依法设立。现被告黄丽玉未依约履行债务,原告邮蓄银行台江广场支行有权依据《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的约定,就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5724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其相应债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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