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官职一览(中华民国官制制度介绍)
中华民国官制,简称民国官制"中华民国"(简称民国)是从清朝灭亡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期间的国家名称和年号是中国历史上大动荡大转变的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终结阶段,“中华民国军制”和“中华民国官制”比较特殊这一社会政治动荡的历史时代,军阀割据,曾相继建立过不同类型的政权和军政组织,它们纷繁复杂,政体各不相同,官制、军制各异,建制极不统一,且处于变动不居之中先后经历了南京临时政府、北洋军阀统治和中国国民党统治 3个时期,中华民国时期政权组织形式先后实行过总统制、责任内阁制、君主制、执政制、大元帅制、委员会制、五院制等各种政体,但并未改变专制独裁的实质,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民国官职一览?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民国官职一览
中华民国官制,简称民国官制。"中华民国"(简称民国)是从清朝灭亡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期间的国家名称和年号。是中国历史上大动荡大转变的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终结阶段,“中华民国军制”和“中华民国官制”比较特殊。这一社会政治动荡的历史时代,军阀割据,曾相继建立过不同类型的政权和军政组织,它们纷繁复杂,政体各不相同,官制、军制各异,建制极不统一,且处于变动不居之中。先后经历了南京临时政府、北洋军阀统治和中国国民党统治 3个时期,中华民国时期政权组织形式先后实行过总统制、责任内阁制、君主制、执政制、大元帅制、委员会制、五院制等各种政体,但并未改变专制独裁的实质。
北洋官制
前期
北洋官制主要继承于清朝新军的官制,于1904年制订,是三等九级制。官品,有正、从共七个品级,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上等官
共分三级:
第一级,正都统,秩同提督,阶从一品(无正一品),职任总督官。
第二级,副都统,秩同总兵,阶正二品,职任统制官。
第三级,协都统,秩同副将,阶从二品,职任统领官、总参谋官、炮队协领官。
(二)中等官
共分三级:
第一级,正参领,秩同参将,阶正三品,职任统带官、正参谋官、工程队参领官、总军械官、护军官;——同正参领,职任总军需官、总理医宫、总执法官。
第二级,副参领,秩同游击,阶从三品,职任教练官、一等参谋官、正军械官,中军官;——同副参领,职任正军需官、正军医官、正执法官、总马医官、一等书记官。
第三级,协参领,秩同都司,阶正四品,职任管带官、二等参谋官、副军械官、参事官;——同协参领,职任副军官、副军正、马医官、二等书记官。
(三)下等官
共分三级:
第一级,正军校,秩同守备,阶正五品,职任督队官、三等参谋官、查马长、军械长、执事官,副马医官、三等书记官。
第二级,副军校,秩同千总,阶正六品,职任排长、掌旗官;——同副军校,职任司事生、医生、司号官、军乐排长、马医长、书记长。
第三级,协军校,秩同把总,阶正七品,职任司务长;——同协军校,职任司号长、医生、司书生。①
其中经理饷械、医务、法律等员,是曰军佐。其品秩官阶与军官相似,唯在官名之首冠以同字,以示区别,但均不得管带营队。
这种官制,是用原来的封建品秩官阶品定新的官职内容,是以旧瓶装新酒。入民国后,官制又进一步改为将、校、尉三等。其名目不同,而等级仍旧,只是把品秩变将、校、尉制。官职名字,也改变为司令和长,如师长、团长等,但根本上仍是三等九级制的官制核心。故欲知民国时代的军事官制,必从此始。
至1905年,又由军谘处奏定,新军增正一品官阶。凡正都统著有卓异成绩者,赐以大将军、或将军名称和封号,官阶正一品。
后期
国家元首(大总统,亦或总理、执政、大元帅)
经略使(1918年直系【曹锟】为川粤湘赣四省经略使,为民国地方最大官职,辖四省,但为虚职。)
巡阅使(控制两省或两省以上,如1918年9月【张作霖】被任命为东三省巡阅使,为三省最高军政长官。)
都督(即督军、督理、督办,一省最高长官,辖军、民两政,省长为虚职。附:北洋政府时期,以热河、察哈尔、绥远等地区为特区,置都统为地方军政长官。)
帮办(一省当中的二把手。)
镇守使(一省之内划分几个地域,这片地域的头即镇守使,位在督军之下,如陕南镇守使【陈树藩】后就借{护国运动}之际,顶了陆建章的位子,成为陕西督军。)
道尹(管理所辖数县行政事务长。)
县知事(即县长。)
参考资料: 《中华民国官职年表》
另外还有:
督军
民国北洋政府时期省下的军事长官。辛亥革命时,各省行政军事长官多称都督。不久,另设民政长,都督专管军事。二次革命后,袁世凯都督为某某将军督理某省军务。民国五年(1916)袁世凯死后,改称督军。十一年(1922),黎元洪倡“废督裁兵”未成,遂改督军为督理某省军务善后事宜,简称督理。各省又有改称督办军务善后事宜者,简称督办。十三年(1924)第二次直奉战争后,段祺瑞任用各省军事长官,均用督办军务善后事宜之名,一般称为军务督办或督办。后直系吴佩孚再起,发表任命均用督理之名,北京用督办名,各行其是,直至北洋军阀失败。
巡阅使
官名。北洋军阀政府时期,对拥有两省以上的军阀给以巡阅使的官衔,以便控制其地盘。袁世凯任张勋、倪嗣冲为长江巡阅使、副使,为此职之始。后又有经略使、检阅使等名,与此类似,惟经略使实际上未必已控制某地区,如曹锟任湘赣川鄂四省经略使,实为北方对湖南用兵之统帅;检阅使则为实授某省督军之先声。
护军使
官名。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在各省重要地区设护军使,管辖该地区的军务,其职权在镇守使之上。
镇守使
官名。北洋军阀统治时期设置,为地方军事长官,所辖军队有一混成旅或一师。
督办
清后期,中央与地方皆有临时设置机构,存在时间长短不一其长官品级特高者称督办或总办,副职称会办,资格次于会办者称帮办,负责处理日常例行事务者称坐办。北洋政府时期仍有此制。
民国北洋政府时期的督军曾改称“督办军务善后事宜”,简称“督办”。
国民政府时期
官制
一、国民政府委员会:主席、委员
文官处:文官长、秘书、参事、文书局局长、印铸局局长
参军处:参军长、参军、典礼局局长、总务局局长
主计处:主计长、主计官、岁计局局长、会计局局长、统计局局长
国民政府警卫团(后升为旅、师、军)
二、国民政府直辖各机关:
1、军事委员会:
委员长、副委员长、常务委员、委员、高级参谋
委员会下辖办公厅、第一厅、第二厅、第三厅、铨叙厅、审计厅、调查统计局(简称“军统”)、侍从室。各厅设厅长、副厅长,军统局设局长、副局长。各厅、局下设处,处有处长、副处长,侍从室设主任。
2、训练总监部:
官职有训练总监、副监、参事、步兵监、骑兵监、炮兵监、工兵监、辎重兵监、交通兵监、通讯兵监。
下设总务厅及教育处、编译处、训练处,各设厅长、副厅长或处长、副处长。
3、参谋本部:
官职有参谋总长、参谋次长、主任高级参谋、高级参谋。
下设总务厅、第一厅、第二厅、第三厅及陆地测量总局,设厅长、副厅长或局长、副局长。
另外,陆军大学也归参谋本部管理。
4、军事参议院:
院长、副院长、办公厅主任、参议、军事厅厅长、总务厅厅长
5、全国经济委员会:
常务委员、委员、秘书长。下设公路处、水利处、卫生实验处、农业处,设处长;蚕丝改良委员会、棉业统制委员会、合作事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西北办事处设主任;导淮委员会、黄河委员会、扬子江水利委员会、华北水利委员会设委员长、副委员长。
6、全国建设委员会:
设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秘书长、参事及各处处长
三、行政院直辖各部委:
行政院设院长、副院长
1、院直辖机关:
1)秘书处:秘书长、秘书
2)政务处:政务处长、参事
2、内务部:
部长、次长、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参事。
总务司、统计司、民政司、警政司、礼裕司、地政司设司长、副司长,统计处设统计长。
1)首都警察厅:
厅长、副厅长,训练处、督察处处长、副处长
2)卫生署:署长、副署长
3、外交部:
部长、政务次长、参事,欧美司、总务司、情报司、亚洲司、国际司司长、副司长
4、军政部:
部长、政务次长、主任参事、总务厅长
1)陆军署:署长、副署长
2)海军署:署长、副署长
3)军需署:署长、副署长
4)兵工署:署长、副署长
5)兵役司:司长、副司长
6)马政司:司长、副司长
公务员
民国18年(1929年)10月29日,南京中央政府公布《公务员任用条例》,决定实行公务员制度。民国22年(1933年)3月,公布《公务员任用法》,并于同年4月1日起实行。福建省公务员任职条件:简任官,须对“党国”有特别勋劳、致力革命10年以上;或在教育部认可的国内外大学毕业具有专门研究者;或在国民政府统治下任荐任官1年以上;或参加国民政府统治下各地方高等考试及格。荐任官,须对“党国”有勋劳、致力革命7年以上;或在教育部认可的国内外大学、高等专科学校毕业;或在国民政府统治下任委任官1年以上;或参加国民政府统治下各地方高等考试及格。委任官,须曾致力革命5年以上;或在教育部认可的高等中学或旧制中学毕业;或任国民政府统治下委任职2年以上;或参加国民政府统治下各地方普通考试及格。公务员甄别审查成绩分甲、乙、丙、丁四等;在乙等以上为合格,丙等者降等或降级,丁等不及格。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按照原官等级任用;降等或降级者按应降之等级给与证书,以应降之官等任用;不及格呈请国民政府或通知该管长官免职。经甄别审查合格,可任用公务员。凡剥夺公权尚未复权,亏欠公款尚未清结,曾因赃私处罚有案,吸食鸦片或代用品者,均不得任为公务员。简任职、荐任职公务员任用,由国民政府交铨叙部审查合格后分别任命;委任职公务员任用,由该长官送省审查合格后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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