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属于重大变更需要重新环评(有重大变动需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的通知》规定,若存在重大变动应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2条提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那么企业就有疑问了,究竟如何判断建设项目是否存在重大变动?根据不同情况可划分为五类13项。

什么属于重大变更需要重新环评(有重大变动需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1)

第一类:性质

1、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第二类:规模

2、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

3、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细颗粒物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其他大气、水污染物因子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超标污染因子) ;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第三类:地点

5、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

什么属于重大变更需要重新环评(有重大变动需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2)

第四类:生产工艺

6、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

  • 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
  • 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 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 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7、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第五类:环境保护措施

8、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第6条中所列情形之一(废气无组织捕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或改进的除外)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9、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废水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10、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

11、噪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12、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由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改为自行利用处置的(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固体废物自行处理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13、事故废水暂存能力或拦截设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弱化或降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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