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船舶违规企业 佛山市弘立机械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弘立机械有限公司,该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被处罚。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佛顺北市监行罚罚字〔2022〕193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2022年8月29日,本政府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2台起重机械(产品编号:18110215、2103114)正处于通电使用状态,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但未能提供上述2台起重机械的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检查当日,本政府委托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顺德检测院对上述2台起重机械进行检测鉴定。2022年9月7日,本政府收到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顺德检测院出具的《起重机性能指标核算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QW-X02201266、BQW-X02201267),检测结论为:2台起重机械(产品编号:18110215、2103114)的起重机额定起重量均为5t、起升高度为6m。根据《特种设备目录》代码“4000”的定义,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械属于特种设备,故涉案2台起重机械均属于特种设备。 经批准,本政府对上述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2台起重设备实施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顺北市监特令〔2022〕2209070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2台未经检验的起重设备的违法行为。 经查及据当事人供述,涉案2台起重机械属当事人所有,当事人于2021年12月安装涉案2台起重机械并投入使用。至案发当日,涉案2台起重机械未经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亦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经查询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顺德检测院特种设备查询系统,亦未查询到涉案上述2台起重机械的检验登记情况。 2022年10月20日,涉案1台起重机械(出厂编号:2104014)更换了起重量为2.0吨的电动葫芦;另一台起重机械(出厂编号:2112015)经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顺德检测院检验合格,违法行为得以改正。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 |||||
处罚内容 | 罚款30000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的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佛山市弘立机械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号 |
91440606MA529R5R3M | ||||||
法定代表人 | 潘**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2-23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2-23 | |||||
处罚机关 |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人民政府 | |||||
数据来源单位 |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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