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考验它们的只有时间(守护它们)
近日,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小陇山分局麦积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电话报警称,自家院内有一只野生动物,希望民警前来救助。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该动物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黄麂子”。经检查,这只“黄麂子”全身无伤痕,健康状况良好。民警遂联系专业工作人员一同将其在适宜生存的植物园内进行放生。
近日,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洮河分局车巴派出所接到甘肃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中心粒珠沟管护站求助电话:有一野生动物受伤,请求救助。民警赶往现场后发现,该野生动物系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狍鹿,右前肢根部粉碎性骨折,出血严重,尾巴缺失,初步判定为被狼追咬坠崖受伤,民警及时联系兽医并将其带回所里进行观察救助。
陇南市康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联合平洛派出所在入户走访中发现辖区一地块中有套猎野生动物设施,通过入户排摸、线索排查等方式,在村民张某某家中查获疑似红腹锦鸡活体两只。经询问,张某某对其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甘肃公安郑重提醒,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都是我国刑法明令禁止的犯罪行为,打击不是目的,保护才是初衷。甘肃公安将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打好“组合拳”,形成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强大威慑力,全力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绿水青山。(甘肃省公安厅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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