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识决策法(视域厘清实质性共识的三重意涵)
实质性共识虽然离不开社会交往,但不是心外之物,而是与真实性、合理性联系在一起,需要深入探究和辨析。
原文 :《厘清实质性共识的三重意涵》
作者 |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殷辂
图片 | 网络
从字面上看,共识是一个很清楚的词汇,表示共同的认识、一致的意见。然而,这种笼统的界定没有太大的学术意义。共识是不同价值、利益的交错重叠还是超越价值、利益之后的通达?是公理的显现还是制造出来的东西?是理论论证的产物还是话语沟通的结果?这是必须面对的问题。因为不同形式的意见“一致”都被纳入共识的范畴,混淆了共识的层次,研究共识的学者提出了实质性共识的概念,意在与程序性共识、权宜性共识加以区分,却没有真正与虚假共识、表面共识区别开来。实质性共识虽然离不开社会交往,却不是心外之物,而是与真实性、合理性联系在一起,需要深入探究和辨析。
实质性共识是异中之同,而不是异外之同
理解实质性共识,必须厘清差异性和同一性的关系。后现代主义者强调差异性,拒斥同一性,认为同一性是权力与知识结盟的结果,抹杀了异质性、个体性。在强调差异性的同时,将共识视为与权力相关的具有压迫性的存在,这种将差异绝对化的观点极易导致相对主义,其结果就是只有“意见”,而没有对错。后现代主义对“元叙事”话语体系的批判是深刻的,却是片面、极端的深刻,如果停留在这种没有“同一性”的“差异”之上,这同样是恐怖的。如果“元叙事”的问题是不知道“理在事中”的话,那么后现代主义的问题就是不知道“事在理中”,因为将事与理、差异性和同一性打成两橛,必然导致相对主义。在没有产生交集的时段尚可“各美其美”,但在必须作出决断的时候只能陷入人数或力量的比拼,演变为另一种类型的强权主义。
本质意义上的同一性不是拒斥差异的“抽象同一性”,而是“包含差异于自身”的“具体的同一性”。这种同一不是死板的一致、机械的雷同,也不是差异之间的重叠和交叉,而是差异之中的同一。如果说形而上学的同一性是在“差异性”之外的话,那么“具体的同一性”就在差异性之中。水之波浪各不相同,但波浪不在水外,水不在波浪之外,见波浪(差异)而不见水(同一),离波浪(差异)而觅水(同一),都是对真实性的歪曲。实质性共识就是差异中的同一,这种“同”并不来自“对现实的抽象”,也不是算计出来的“共同点”,而是经过心智觉察显现出来的“大同”,它源于理性之全体,而不是理性之一隅。阳明先生说“四民异业而同道”,士农工商虽分工不同,但外在的差异并不影响共通性的发挥,了知“道通为一”,就知道实质性共识的本源。
实质性共识是“事理”的社会显现
实质性共识与公共生活有关,而共同关注的公共事项是联结大众、构成公共生活的纽带。阿伦特在论及公共世界时指出,没有“无数视角的同时在场”,就没有公共生活,而没有共同关注的对象,共同世界就不存在,但阿伦特在强调“对象同一性”的同时忽视了公共之理。公共事项是社会生活的“交集之事”,只是将人们联系在一起的外缘,若其是非曲直无法彰显,则交而不通,反而会成为撕裂公共生活的爆点。实质性共识并非悬空抽象的一致,必有“实事”与之对应,但仅有“实事”还不够,还需“即事穷理”,还其本来面目,只有当事理显现,并成为社会性的共同认识,交集之事才不会成为公共生活的障碍。
事理不是“真理共识论”中的“主观一致性”或“协同性”,这种将真理看成社会交往产物的观点,实际上将真理当成约定俗成的东西或辩论中获胜的意见,在否认真理的实在性的同时混淆了事理与共识的关系。事理并不是在社会交往中构建出来的“共识”,相反,真正意义上的共识是在社会交往中显现出来的事理。将话语交往与合理性画上等号,就意味着合理性能随意建构,共识就成为碰巧出现的“一致”。无事理支撑的“共识”不是来自习惯、兴趣、偏好、迷信、盲从,就是力量对比之下的暂时平衡,不仅不真实,也不会长久。实质性共识的基础是事理,但它不单是事理在个体中的显现,还是社会性显现。没有事理,则共识无根;没有社会性,则不属于共识。如果将公共事项视为认识客体的话,那么实质性共识对应的不仅是主客体关系,还包括主体间关系。跨越主客体鸿沟需要物我感通,消除主体间隔阂需要人我沟通,但无论是感通还是沟通都不离“共通性”,回到“人心之所同然”,基于事理的“同然之见”就能形成。
形成实质性共识需要解除主观障蔽
事理是事物之理,但不是心外之死物。事理没有存在与否的问题,而只有能否显明的问题。事理无法显现,并不是因为它已经消失,而是因为共通之性、本有之明被外物所障覆,在共同关注的公共事项之上掺杂了主观意欲。《礼记》云“知诱于外,不能反躬,天理灭矣”,为外物、外境所役而不能反躬自省,所知所见都会发生偏斜。解除主观障蔽、诉诸本心,则“心之所在”皆得其正,如磨镜而照物,镜明而妍媸自现。因此,实质性共识的形成过程就是解除主观障蔽、彰显事理的过程。身份、地位不再成为“判断的负担”,也不具备判断的权力,各种意见、观点的交流碰撞最终“和于义”“解于理”,这是实质性共识的形成标志。
实质性共识的形成需要话语互动和沟通,但沟通的本质是疏通阻隔,而不是构建某种说法。话语沟通的有效性并非源于语言自身的可理解性,而是因为语言是“心之象道”(荀子),能依之互感互通。若没有话语主体之间的共通性,即便有“理想的言谈情境”,也无法凭借语言交往而达成实质性共识。话语沟通不可能凭空建构事理,但可以发现各种意见、观点背后的问题,清除阻碍道义通流的壅塞,从而显现事理,实现从意见到事理、事理到共识的转变。在公开、理性、持续的话语互动中,私见、偏见、情见、固执之见的主观障蔽就会暴露无遗,附着在公共事项之上的私意、情绪及认知谬误也会被公开展示。
只要确立讲理的氛围,保障交往对话的基本秩序,发挥话语沟通的功能,“情感、雄辩胜于事实”的怪相就会逐渐消失,基于公共事项是非曲直的社会共识就能够形成。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821期第5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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