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违规案例实例及分析(发布招标公告应注意的坑有哪些)

【案例背景】

某国有企业A(以下简称‘A公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700MW风电工程建设七座测风塔,A公司在招标公告第三部分“资格条件”的第5项要求投标人如中标本项目,则需出具承诺函,承诺同期为该市提供过风电工程建设七座测风塔的供货服务,并明确表述若未充分兑现承诺则自愿无条件退出项目、签订的本项目及其他相关合同无效、赔偿招标人的各项损失、无需补偿投标人的所有投入。在招标公告在第三部分“资格条件”的第7项要求“投标人必须属于大型国有企业。A公司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后,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后A公司又发布第二次招标公告,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仍不足三家。请问A公司发布的招标公告有何问题,会有什么不利后果?

招标违规案例实例及分析(发布招标公告应注意的坑有哪些)(1)

【法律分析】

①A企业以让中标人出具承诺函形式设置的资格条件与案涉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本案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②A企业设置“投标人必须属于大型国有企业”的资格条件限制了民营企业及其他符合投标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属于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组织形式。

③A企业在招标公告设置上述不合理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意愿造成影响,与案涉工程连续两次招标均流标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该限制行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有关监督部门应责令A企业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标违规案例实例及分析(发布招标公告应注意的坑有哪些)(2)

【法律依据】

①《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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