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国为什么取郡县制(秦国为什么要设)
“三府分立之制”确实存在,却并不意味着“守府”、“尉府”和“监府”属于同等意义上的机关,就像县一级的令、丞、尉并不能等量齐观一样。
而这,其实就引出了“秦制”的第三规律:
层层监察,以亲驭疏。
《商君书·禁使》中说:
今恃多官众吏,官立丞、监。夫置丞立监者,且以禁人之为利也;而丞、监亦欲为利,则何以相禁?故恃丞、监而治者,仅存之治也。通数者不然也。别其势,难其道,故曰:其势难匿者,虽跖不为非焉。故先王贵势。
这段话其实是反对层层监察、大小相制的,而是要君主以势临下,但是其中所提到的“丞”、“监”的作用却体现了战国、秦汉时代的官职作用,即“禁人之为利”,也就是防止主官以权谋私。
“监”当然好理解,“丞”在“秦制”之中,几乎总揽主官的日常文书上下,并有副署之权,看似是佐贰之官,其实也有监察和牵制主官的功能,只不过,这种监察的权力较弱,并不足以让秦王放心。
所以,要叠床架屋,见《史记正义》引《风俗通》:
秦始皇初置三十六郡以监县也。也就是说,至少在东汉人眼中,秦始皇设郡并非是一级行政区划,而是“监察”区划,目的就是为了“监县”。
在简牍面世之前,这种说法殊不可解,但现在,我们完全可以理解这个“监”的真意,那就是“郡”的“三府”,只是筛选、汇总文书的“治吏之吏”,其实际权力无非就是一个“军分区”。
在《忘记商鞅的秦始皇》中,三解叙述了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邦尉”转化为“中尉”、“郡尉”的过程,参照《商君书·境内》的记载,“邦尉”的实权化,应该与秦国全境设县同时。
也就是说,在秦国的地盘只有后来“內史”地的时期,秦国的“內史”负责着整个区域(也就相当于全国)的财政收支、物资收储和调拨,即“财政权”,而“邦尉”则负责整个区域(也就相当于全国)的除吏、授爵,即“人事权”。
同时,“军政管理权”,即武器制造、储备和中卒调配、发戍的权力,被一分为二,前者属內史,后者属邦尉。
此时,內史—县令、丞,邦尉—县尉,两个条线的管理序列并行不悖。
秦之“郡尉”从里耶秦简“更名方”来看,也称“郡邦尉”,其对于內史地旧制的复制非常明显,但“郡守”却无“郡邦守”之名,可见,秦国在扩张的过程中,极有可能是先设“郡尉”,后出现“郡守”的。
尤其是我们可以从简牍中看到,不仅在秦昭王晚期,县要向“內史”上计,一直到秦统一天下之后,县的一部分财政资料仍要向“內史”上计,而非由郡府汇总财政收支总账后交付“內史”,都说明,郡府的“财政权”并不完整,同理,“內史”也并不是后世“户部”的概念,并不掌握国家财政权,而只是太仓 县仓的库房总会计。
所以,尽管“郡府”、“郡尉”在权责上对“內史”、“邦尉”进行了复制,但在权力上,并不完整,属于“简配版”。
因为“简配”,所以,哪怕到了《二年律令·秩律》的时代,郡级单位的官吏,仍局限于郡守、郡尉、郡丞和“屯卒系统军职”、“兵种管理军职”,民政、司法系统的“治民官”全部在县级单位所属。
所以,秦制中的郡、县与中央的关系,大不同于文献中常见的西汉中晚期制度,哪怕是秦汉两代都无比重视的“上计制度”,秦制也表现出了特殊的形态。
见秦制变革的结果《二年律令·置吏律》的规定:
县道官之计,各关属所二千石官:其受恒秩气(饩)禀,及求财用委输,郡关其守,中关内史;受(授)爵及除人关于尉。
注意,这是对县道官上计的规定,也就是将全年的信息上报给朝廷的制度。其中有两个明确的信息:
(1)分区域,“中”也就是內史辖地,上报给內史;“郡”也就是郡辖地,上报给郡守;
(2)分职责,授爵、除吏的日常人事信息上报给“尉”;日常的官吏俸禄支出和月食供给,以及请求辖区内的财用调配输送,即日常财政信息上报给“內史”或“郡守”。
不过必须指出的是,《岳麓书院藏秦简》中收录了一条《置吏律》的记载:
置吏律曰:县、都官、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属,以十二月朔日尽除,尽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缺者,为补之,毋须时。郡免除书到中尉,虽后时,尉听之。意思是,郡县、都官正常任免“吏”及“佐”、“群官属”,要在12月1日前完成,到3月结束,如果是特殊情况缺员,随时补任,不用顾虑限期,郡中任免官吏的文书到中尉处,哪怕错过了期限,也可执行程序。
此处的亮点在于,“郡免除书到中尉”,也就意味着,“邦尉”当年的“人事任免权限”并未复制给“郡尉”,郡内的人事任免文书仍然要到中央的中尉处走程序。
换句话说,“郡尉”没有完整的人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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