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百香果女孩案后续(广西灵山百香果女童案再审宣判)

楚天都市报12月28日讯(记者刘孝斌 剪辑何川)今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广西百香果女孩被奸杀案”再审宣判: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8年10月4日中午12时许,广西钦州灵山县10岁女童小燕(化名)卖百香果回家途中遇害,系被同村29岁男子杨光毅强奸致死,一审法院判处杨光毅死刑,二审法院改判为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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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广西高院二审终审的杨光毅强奸一案调卷审查(本报5月11日曾报道)。11月11日,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发布的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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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女童小燕家属告诉楚天都市报记者,杨光毅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

10岁女童回家途中遇害

小燕一家居住在广西灵山县伯劳镇平心村。小燕一岁多时,爸爸见义勇为下水库救人不幸去世。妈妈陈礼言一直靠种地和打零工维持生计,家里种有百香果果树。在这个农村之家,小燕有三个姐姐,一个弟弟。一家人虽然不富裕,但是过得很幸福。

“妈妈,妈妈,妹妹不见了,我没找到。”2018年10月4日下午4时许,刚干活回家的陈礼言,就从三女儿处得知四女儿小燕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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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2018年10月4日中午,小燕和她的三姐,在家附近摘了些百香果。三姐有事先回去了,小燕一个人提着百香果,沿着田间小路,去往500米外的收购点,结果再也没有回家。两天后,发现的是小燕遇害后的遗体。

“谁曾想到,就是这短短的几百米,外甥女就遇到了坏人,永远地离开了人世。”小燕的舅舅陈先生说。

在小燕母亲陈礼言记忆里,2018年10月4日上午8时许,她离开家去打零工。当时,陈女士看到小燕和她的三姐在看电视,早上做的稀饭、咸菜还没吃,没成想这一眼成了永诀。

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10月4日12时许,被害人小燕卖完百香果后回家,走到竹丛时,杨光毅拦住小燕并将小燕抱上附近的灵山县伯劳镇平心村委会瘦沙岭,途中杨光毅强行脱下小燕的裤子,小燕反抗并大声哭喊,杨光毅采取掐脖、刺破眼珠、割破喉咙的方式,待小燕没有反应后实施奸淫,并拿走小燕的人民币32元。随后,杨光毅将小燕塞进蛇皮袋,通过滚、搬等方式将蛇皮袋带下瘦沙岭,浸入一水坑浸泡,后搬至附近的鱼尾岭一山坡处抛弃。杨光毅随后离开现场。2018年10月6日2时许,杨光毅在其父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小燕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被害人母亲2年多没睡好过

2019年7月12日,一审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光毅奸淫幼女,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强奸罪,虽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但其罪行极其严重,决定对其不予从轻处罚。判被告人杨光毅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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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光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称自己可能患有精神疾病,没有控辩能力,请求减刑。

2020年3月25日,二审法院广西高院认为杨光毅有自首情节等案件具体情况,原判对其量刑不当,二审依法予以改判。改判杨光毅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

对于二审法院的判决,小燕的家属一直不认同,觉得就应该是死刑,一直在进行申诉。

“小燕的学习成绩不错,经常从学校拿回奖状,还说以后要去上大学,没想到就这样走了。”小燕的舅舅陈先生说,小燕在灵山县伯劳镇平心村平心小学板凳教学点上小学,学习成绩在当地很不错,一直都是班级前10名。

陈先生告诉楚天都市报记者,因为不满二审法院的判决,所以小燕的遗体一直放在殡仪馆,至今没有安葬。

“每当想起懂事的女儿,我都忍不住哭。”小燕的母亲陈礼言在接受楚天都市报记者采访时说,她时常梦见小燕在喊妈妈,这2年多没睡过一个好觉。

今日,广西高院公开宣判杨光毅被判处死刑,小燕母亲陈礼言对楚天都市报记者表示,女儿终于可以安息了。

律师称情节恶劣不适用死缓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12月27日在学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强新时代少年审判工作座谈会讲话中表示,对各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要依法严惩。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一般不得假释。

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侯士朝先生负责代理此案的再审,他告诉楚天都市报记者,他是今年5月10日接受小燕的家属委托,来处理此案申诉事宜。5月19日,他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申诉材料,认为凶手杨光毅的自首行为不足以从轻处罚,应改判为死刑。

由侯士朝律师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显示:“经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

侯士朝称,杨光毅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情节恶劣,应当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他说,杨光毅的自首行为,不足以从轻。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付成晨表示,《刑法》规定自首是“可以”从轻或减轻而非“应当”,这是立法者在立法时考虑到有些犯罪分子虽具有自首情节,但自首情节并不足以减轻其罪责,在这种情况下则不予从轻。换句话说,存在自首情形不代表必然从轻、减轻。反观本案被告人杨光毅的作案手段,可以说是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为恶劣,应当属于可对其选择不予从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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