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飞机安检被收(网购机票安检时被收逾重行李费)

网购机票后安检时,被收取了120元的逾重行李费消费者认为航空公司没有标明行李件数和重量,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于是将航空公司起诉到了法院17日下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近日,济南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网购机票案”,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乘飞机安检被收?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乘飞机安检被收(网购机票安检时被收逾重行李费)

乘飞机安检被收

网购机票后安检时,被收取了120元的逾重行李费。消费者认为航空公司没有标明行李件数和重量,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于是将航空公司起诉到了法院。17日下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近日,济南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网购机票案”。

2017年3月10日,苗某某通过“某软件”APP软件购买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3月11日由重庆江北国际机场飞往济南遥墙国际机场的机票1张。2017年3月11日,苗某某携带黑色20英寸拉杆箱从重庆江北国际机场自助打印登机牌登机安检时,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告知苗某某不能携带该拉杆箱登机必须办理托运。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向苗某某收取所谓逾重行李费120元(苗某某当时携带行李实际重量13公斤)。

苗某某认为,航空公司必须在行李票中标明行李件数及重量,而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逾重行李票并未标明任何行李的件数及重量,仅有费用数额,显然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具有欺诈消费者的故意。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有关规定欺诈消费者增加出行成本,对本该免费携带或者免费托运的行李加价收费。并提出,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退还收取的逾重行李费120元、退还购买机票费用602元并赔偿第2项损失的3倍赔偿原告2166元、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就欺诈收取苗某某逾重行李费的行为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济南遥墙国际机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则认为,在购票过程中和购票成功后,公司已通过给购票人发送短信等多种形式进行了提醒告知,已履行提示告知义务、没有欺诈行为。

案件焦点在于,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在苗某某通过网络购票过程中及购票成功后进行提示告知行李限额。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苗某某通过第三方手机软件购买被告某航空公司2017年3月11日的机票1张,与被告某航空公司之间订立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某航空公司发展低成本航空,免费行李额低的差异化服务模式,且该服务模式经过管理部门批准。某航空公司在原告购票时及购票后对携带行时宜尽到提示告知义务。某航空公司在履行与原告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的过程中,不存在故意隐瞒或故意告知原告虚假情况的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某航空公司就欺诈行为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苗某某的诉讼请求。

苗某某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航空公司发展低成本航空服务、免费行李额低的差异化服务模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经过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该服务模式应予支持。就本案查明事实来看,某航空公司在“某软件网”购买机票流程中有对行李及购票的须知提示,虽然苗某某不认可曾收到某航空公司关于订票成功及免费携带行李事项的告知短信,但是该条短信显示系统发送成功,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并认定某航空公司已经尽到了提示告知义务并无不当。某航空公司在履行与苗某某的航空运输合同过程中,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一审法院判决对苗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济南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分析,某航空公司在“某网”购买机票流程中有对行李及购票的须知提示,且购票成功后某航空公司向购票人所填写的联系手机发送了关于订票成功及免费携带行李事项的告知短信,该条短信显示系统发送成功,某航空公司在履行与苗某某的航空运输合同过程中已经尽到提示告知义务,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网络购票越来越多的成为人们出行购票的首选方式,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票时不仅要主要商家的各种提示,同时也要主要保留好证据,以便在出现纠纷时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损失。航空出行不同于普通方式出行,在各方面需要注意的事项比较多,同时受各方面的限制也比较多。低成本航空实行差异化服务,在各方面都会与正常航空有差异,消费者在购买此种类型的航空服务时,一定要注意商家的各项提示,不能因为怕麻烦或者不重要而不阅读相关提示,否则可能会给自己的行程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影响自己的行程,造成损失。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马云云 崔岩 通讯员 钱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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