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参与诉前调解合法吗(法官拍案说好的)
现在网购真是越来越方便啦!
不管想买啥都可以在网上下单,
然后坐等收货就行~
可并不是每次体验都是美好的,
比如:
宝,你是在路上饿着了吗……
不能说一模一样,简直是毫无关系啊哈哈哈
笑什么笑,脸大才有前途
……
收到的商品不喜欢、不满意、不合适,
可不得速速申请退货嘛!!
那么问题来了,
真的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吗?
如果商家拒绝退货的话,应该怎么办?
下面小编就带大家走进真实的案例
01
案情简介
陈女士(化名)在某网购平台A店(化名)购买价值1530元的夹发板,然而她收到货试用后发现不适合自己。于是,陈女士找到A店客服申请退货退款,并告知商家包装已经打开,包装盒稍微有点点损伤,愿意补包装损失费。
A店客服告知陈女士,如果需要办理退货退款,按照平台要求操作,届时会有售后客服处理相关情况。于是陈女士当日便申请了退货退款并寄回商品。但A店收到商品后以“包装盒破损、机身上有污渍”等理由拒收,又将商品退回陈女士,并称:七天无理由是平台规定的,他们未同意退货,是平台系统自动同意的退货申请及发送默认退货地址。
双方协商无果后,陈女士便以A店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购物款1530元。
02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陈女士与被告A店通过某网购平台交易夹发板,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经查,原告陈女士出示的产品本身无肉眼可见的瑕疵,仅包装盒有微小部分撕扯损坏痕迹,且原告在退款前已告知被告客服相关情况,被告客服并未表示此种情况不能退货退款,反而告知原告“申请退货后按照平台要求操作,届时会有售后客服处理相关情况”,故应视为被告在明知包装有部分损坏的情况下,同意以原告补偿包装损失费作为条件退货。
被告要求原告保证包装本身完好才能予以退货退款,已明显违背了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初衷。原告诉请被告退还购物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扣除合理的包装损失费用后退还原告购物款。
03
判决结果
宝安法院判决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退还购买商品,同时,被告应扣除合理的包装损失费100元后退还原告购物款人民币1430元。
04
法官说法
被告是否可以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法院认为,即使被告并非自愿承诺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并非自愿同意原告退货退款申请,其作为网店卖家,选择了在网络购物平台经营,就应依约遵守平台制定的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等平台规则。
原告提交的产品详细页面显示卖家承诺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并且该页面无任何显著提示产品不得拆封、不得试用的告知,不能证明被告有向原告明示七天无理由退换的例外情形;基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原告收到产品后可以试用,且试用不满意,有权选择七天无理由退货,但须依法保证产品本身的完好。
05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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