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场三分钟11中10(这三个典型案例值得关注)

单场三分钟11中10(这三个典型案例值得关注)(1)

今天的微信,一句话

使劲夸

使劲嘚瑟

为啥?

因为吉安法院给力呗

单场三分钟11中10(这三个典型案例值得关注)(2)

原来今日上午10点半

江西法院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

新闻发布会召开

单场三分钟11中10(这三个典型案例值得关注)(3)

发布会上通报了

2018年以来江西法院

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情况

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十大典型案例

而这十大典型案例中

其中有三个是吉安法院的

就问你们

厉不厉害

给不给力

单场三分钟11中10(这三个典型案例值得关注)(4)

最后

请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来瞧瞧

是哪十大案例吧

典型案例

、被告人严某勇、严某平等六人强迫交易罪案

、被告人邹某才非法套取国家扶贫产业奖补资金案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时某、黄某生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被告人白某超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

、张某、王某诉瑞昌市码头镇新风村第八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陈某珠诉郑某海赡养纠纷案

、被告人王某金、尹某兰、蓝某贞赌博罪案

、安福县洲湖杨梅专业种植家庭农场诉刘某根名誉权纠纷案

、廖某亮、廖某斌诉吉水县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命令案

、钟某兰等49人申请严某明、尹某明、杨某锋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

单场三分钟11中10(这三个典型案例值得关注)(5)

这里要考

要画起来

重点来了,咱们还是一起看下

吉安法院是那三个具体案例吧

1

被告人严某勇、严某平等六人强迫交易罪案

基本案情

泰和县闽昌新型建材厂位于泰和县塘洲镇东湖村,自2016年4月建成投产以来,一直由刘某仁及其子刘某峰车队承包运输煤矸石。2016年7、8月,被告人严某平即多次找到该厂负责人肖某莲要求运输煤矸石,并要求提高价格,遭到肖某莲拒绝。后严某平等人使用铲车、混凝土石墩堵路方式,阻止砖厂生产。2016年10月,被告人严某勇、严某平等人强行为砖厂运送煤矸石,并通过拦车、堵路、威胁等方式迫使刘某仁、刘某峰车队退出砖厂运输业务。同时,严某勇、严某平等人多次向砖厂运输不达标的煤矸石,并以堵路方式逼迫砖厂接收。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间,上述被告人为砖厂运输煤矸石业务交易费用共计211万余元。2017年5月,被告人严某勇、严某平等人又找到泰昌砖厂负责人陈某明、王某科,要求承包该厂煤矸石运输业务,在遭到拒绝后,采取威胁、堵路方式导致泰昌砖厂停产。

裁判结果

泰和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严某勇、严某平等人以言语威胁、堵路、强迫其他合法经营者退出等手段,强迫闽昌砖厂、泰昌砖厂接受其提供的煤矸石、煤粉及提供运输业务,六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严某勇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在管制执行期间,再次故意犯罪,主观恶性较大对其应依法严惩并数罪并罚。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处严某勇、严某平等六人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两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严某勇等人提出上诉,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打击农村恶势力强迫交易罪案件。当前,农村一些不法分子纠集在一起,实施寻衅滋事、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违法犯罪行为,其中一些不法分子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成为危害农村安全稳定的重大隐患。本案中,严某勇等人属于农村典型的恶势力,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挤压竞争对手,强迫他人与自己交易,牟取不法利益。一、二审法院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从严判处严某勇等罪犯刑罚,彰显了法院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心。

2

安福县洲湖杨梅专业种植家庭农场诉刘某根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安福县洲湖杨梅专业种植家庭农场是一家专业种植良种杨梅的家庭农场,在安福县洲湖镇拥有面积近200亩的杨梅种植基地,并取得了“洲湖杨梅”的注册商标。2017年6月1日晚,被告刘某根通过手机微信在微信聊天群中编写发送一条虚假疫情消息,称枫田有367人吃了洲湖的杨梅感染SK5病毒,造成不少群众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将该信息转发传播,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杨梅的销量。

裁判结果

安福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被告以微信传播虚假信息的形式诋毁原告名誉,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应当认定为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故判决被告刘某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公众号“安福贴吧”上向原告安福县洲湖杨梅专业种植家庭农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农产品名誉权纠纷案。“生产发展”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必须加强对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或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保护,保障农业企业发展和农产品品牌建设。本案中,被告在网络发布洲湖的杨梅不实信息,不仅导致原告种植的杨梅产品社会评价降低,商誉信赖受到损害,而且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恐慌。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保护了企业的名誉权,消除了对企业的不良社会影响,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3

廖某亮、廖某斌诉吉水县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命令案

基本案情

2009年,原告廖某斌办理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为吉水县赣宏养殖场。2016年1月7日,吉水县赣宏养殖场名称变更为吉水县绿源丰畜牧养殖场,经营者为廖某亮,但两原告进行生猪养殖没有办理环保、城建等部门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其它相关审批手续。两原告的猪场位于离小(二)型水库相圹水库不足500米处,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吉水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规定,属于方案中规定的禁养区范围。被告吉水县环保局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吉)环责改[2017]A3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认定廖某亮经营的养殖场位于禁养区范围,责令廖某亮立即停止违法养殖行为,并于2017年8月31日前自行拆除相关养殖设施设备。两原告认为上述决定书程序和实体违法,分别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廖某亮、廖某斌的养殖场属于禁养区范围,吉水县环境保护局作为负责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廖某亮、廖某斌的违法排污、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责令限期拆除相关设备的权利。被告没有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作出的责令两原告停止违法行为的决定,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属行政命令。另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两原告在2017年5月18日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于2017年8月29日仍在进行违法养殖,属新的环境违法行为,被告对两原告新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不需要告知两原告有要求陈述、申辩、举行听证等权利。故判决驳回原告廖某亮、廖某斌的诉讼请求。两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农村农业禽畜养殖污染物排放引发的水污染行政诉讼案件。生态宜居是乡村振兴的关键,美丽乡村是现代化强国的标志、美丽中国的底色。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妥善审理因乡村环境监管、污染物排放许可、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禁牧轮休以及环境保护税等税费征收引发的行政案件,支持和监督环境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效率,促进环境行政执法的法治化、规范化,助推乡村生态文明建设。

请点好看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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