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员工拒绝离职有什么后果(企业能否以脱密期为由要求员工延缓离职)

作者:邹的卢最近常有 HR朋友来咨询,核心员工提出辞职,公司是否可以不批准而要求员工遵守脱密期约定,将其调动至非涉密岗位再工作一段时间呢?,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老员工拒绝离职有什么后果?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老员工拒绝离职有什么后果(企业能否以脱密期为由要求员工延缓离职)

老员工拒绝离职有什么后果

作者:邹的卢

最近常有 HR朋友来咨询,核心员工提出辞职,公司是否可以不批准而要求员工遵守脱密期约定,将其调动至非涉密岗位再工作一段时间呢?

这里的脱密期,是指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掌握商业秘密人员在离职之前必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直至期限届满,员工才可以正式离职。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前,国家相关规定曾明确允许和支持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约定适用脱密期,例如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需要提前3个月或6个月通知,相关约定在实践中可以有效适用;但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有关脱密期的约定,能否有效适用,在全国各地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具体如下:

以深圳和北京为代表的观点

“脱密期”约定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员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相冲突,而认定“脱密期”约定无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七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特别约定排除或限制劳动者的解除权。”依此条款,用人单位无权通过其他方式要求劳动者履行超过三十日的提前通知期义务,否则涉嫌排除或限制劳动者的解除权。

北京虽然并无进一步的明确意见,但现有的多个裁判文书认为,以员工未按照《劳动合同书》和《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约定提前6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约而不同意辞职申请或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

具体而言,强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为保护劳动者辞职权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履行了法定义务,无论劳动者是否签署保密承诺书,是否处于脱密期以及是否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等,均不能成为妨碍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事由,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即劳动合同的解除不以脱密期履行完毕为前提,“脱密期”约定因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而无效。

以上海为代表的观点

《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定脱密期,公司与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可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脱密期,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共识,应当共同遵守和执行。

小结

综合上述情况,在实际用工管理中,对于保密需求较高的企业,建议如下:

1 关注公司所在地的司法实务口径,如企业所在地为上海地区的,可有效适用脱密期的相关约定。

2 在不支持脱密期约定的地区,企业仍可采取事先约定 事中协商的方式,通过积极善意的沟通,和较好的脱密期条件的落实,促使双方就脱密期的履行达成协商一致,员工愿意遵守脱密期的约定,延缓一定期限再离职。

3 重视竞业限制的有效适用和履行,员工入职时或在职期间,企业与员工签署条款内容完备的竞业限制协议;离职时妥善告知员工开始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按时足额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合理追踪跟进了解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和状况,在法律认可的框架之内,妥善保护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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