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规定(济南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解读)

日前,市教育局联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印发济南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教人字〔2015〕2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15年8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5日,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山东省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规定?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山东省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规定(济南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解读)

山东省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规定

日前,市教育局联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印发济南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教人字〔2015〕2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15年8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5日。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5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鲁教师发〔2015〕3号),对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我市教师队伍建设现状及继续教育情况,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出台了《济南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以专业理念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等为主要内容,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形式。

(一)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

2015—2020的五年周期内,凡我市已取得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职教师须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依据教育部文件要求,新任中小学教师试用期培训不少于120学时,经考核合格记72学分。担任班主任的中小学教师,每5年需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班主任工作专题培训,经考核合格,计入继续教育学分。

(二)责任主体和任务分工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级管理实施。五年周期内,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不少于240学分的全员培训,其中市、县(市)区提供不少于60学分的面对面培训;中小学校提供12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24学分的校本培训。

(三)继续教育实行证书和信息化管理

教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采用证书管理和信息化管理两种手段。登记程序为:本人申请--学校审查--管理员登记--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

(四)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激励政策

继续教育学分是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及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继续教育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暂缓教师资格注册,不得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教师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五)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经费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各学校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小学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的规定,足额提取继续教育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中小学教师参加所在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其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参加自主选择的继续教育和自主研习活动,其费用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解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不得向教师个人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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