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细则(贯通运用监督执纪)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指出:“认真执行党纪处分条例,严格依法行使监察权,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使监督常在、形成常态”随着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四种形态”被不断赋予新的时代意义和理论外延,应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贯通”,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细则?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细则(贯通运用监督执纪)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细则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指出:“认真执行党纪处分条例,严格依法行使监察权,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使监督常在、形成常态。”随着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四种形态”被不断赋予新的时代意义和理论外延,应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贯通”。

在把握政治方向上体现贯通。“四种形态”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践行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和治本之策,充分体现中国共产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五条规定“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这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高度契合。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根本目的就是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因此,无论是执纪还是执法,都要旗帜鲜明地把讲政治放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好党章党规党纪关于“四种形态”最新要求,把“四种形态”贯通于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全过程,用好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对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依纪依法规范处置。

在履行监督职责上体现贯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增加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将党纪国法进行了紧密衔接,例如,第一种形态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此,监督范围既包括全体党员、干部,又要扩大到所有法定监察对象,在监督的内容、方式和要求上体现贯通,将党内约谈函询、批评与自我批评等组织措施与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等相结合,把党内思想政治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贯通运用党性教育、纪律教育、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教育感化作用,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过。同时要与巡视巡察监督、派驻监督相结合,形成“四个监督”合力。

在分层分类处置上体现贯通。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贯通“四种形态”进行分层分类处置。在违纪层面,第一种形态主要针对问题轻微,不需追究纪律责任,采取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组织措施,第二、第三种形态依据初核结果给予党纪处分、职务调整等处理措施,与之相对应的《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第二款分别根据职务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作出了不同的处分决定,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均体现了层层递进、步步从严的思想,有效避免要么“好同志”要么“阶下囚”的状况。在监察调查实践中,既要严肃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又要对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常见职务违法、尚未达到犯罪标准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分层有效处置,不断拓宽监察视野,消除监察盲区。对照“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第四种形态的要求,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将“打虎”“拍蝇”“猎狐”相结合,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在提高自我要求上体现贯通。科学运用“四种形态”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责任担当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在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中,纪检监察干部要将政治思维、纪律思维、法治思维相贯通,做到敢于运用、精准运用、规范运用。要时刻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用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知识武装头脑、指导实践,保持政治定力、把牢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将违纪与违法的调查取证标准相贯通,全面客观搜集违纪违法证据,准确掌握“四种形态”转化条件,结合被调查人态度、综合表现、纪法有关规定进行精准施策、科学处置。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法》等各项程序性要求,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处理好每一起问题线索,确保运用“四种形态”所有环节经得起检验。(朱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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