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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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rural area public facilities
CECS 354:2013
主编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施行日期:2014年1月1日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告
第150号
关于发布《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的公告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0年第二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0]91号)的要求。由天律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的《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经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CECS 354:2013,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前言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0年第二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0]91号)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标[1986]1649号文《关于请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组织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推荐给建设、规划等单位采用。
本标准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归口管理,由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81号,邮政编码:300201)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使用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清将意见和资料寄送解释单位。
主编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同济大学
主要起草人:师武军 马晓萱 谢水木 杨建敏 巩明强 郭 珊 谢爱华 王亚男 赵 勇 高朝喧 吴之凌 何灵聪 杨贵庆 赵志军
1 总 则
1.0.1 为提高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科学性,优化其功能及布局,节约用地,促进农村地区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乡、村规划中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划期内有条件成为建制镇的乡驻地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GB 50188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 位于城镇密集区的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与其所在区域统筹规划。
1.0.4 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考虑城乡统筹,以人为本,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和构建和谐社会,并应考虑公共建筑的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与农村景观风貌相结合。
1.0.5 编制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公共服务设施 rural area pubic facilities
服务于乡村居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独建或合建的公共服务建筑设施,包括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社会福利和集贸市场七类。
2.0.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land for rural area pubic facilities
乡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及其室外配套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内部道路和广场用地。
3 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3.1 一般规定
3.1.1 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通盘考虑乡域范围的服务职能,并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配置乡域公共服务设施。
3.1.2 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乡驻地总体布局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配置。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规划布局。
3.1.3 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乡驻地规划期末的常住人口规模,按表3.1.3分级配置。
表3.1.3 乡驻地规划人口规模分级
规划人口规模分级 | 人口数(人) |
特大型 | >30000 |
大型 | 10001~30000 |
中型 | 5001~10000 |
小型 | ≤5000 |
3.1.4 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应遵循下列原则进行规划配置:
1 依据乡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适当预留发展用地;
2 依据实际需求配置,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3 按其服务人口进行配置,并根据不同公共服务设施的特点,考虑乡驻地辐射区域的服务人口;
4 应考虑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设施需求;
5 应与相邻乡驻地积极共享设施,尤其是大型公共服务设施。
3.1.5 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靠近中心、方便服务,结合自然环境、突出乡土特色,满足防灾要求、有利人员疏散。
3.1.6 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建设用地比例宜符合表3.1.6的规定。
表3.1.6 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建设用地比例
乡驻地规划人口规模分级 | 特大型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建设用地比例(%) | 10~18 | 9~15 | 8~13 | 7~12 |
3.1.7 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应结合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地方标准,按照当地乡驻地性质、类型、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潜在需求、周边条件、服务范围及其他相关因素选用。
3 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3.1 一般规定
3.1.1 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通盘考虑乡域范围的服务职能,并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配置乡域公共服务设施。
3.1.2 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乡驻地总体布局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配置。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规划布局。
3.1.3 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乡驻地规划期末的常住人口规模,按表3.1.3分级配置。
表3.1.3 乡驻地规划人口规模分级
规划人口规模分级 | 人口数(人) |
特大型 | >30000 |
大型 | 10001~30000 |
中型 | 5001~10000 |
小型 | ≤5000 |
3.1.4 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应遵循下列原则进行规划配置:
1 依据乡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适当预留发展用地;
2 依据实际需求配置,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3 按其服务人口进行配置,并根据不同公共服务设施的特点,考虑乡驻地辐射区域的服务人口;
4 应考虑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设施需求;
5 应与相邻乡驻地积极共享设施,尤其是大型公共服务设施。
3.1.5 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靠近中心、方便服务,结合自然环境、突出乡土特色,满足防灾要求、有利人员疏散。
3.1.6 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建设用地比例宜符合表3.1.6的规定。
表3.1.6 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建设用地比例
乡驻地规划人口规模分级 | 特大型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建设用地比例(%) | 10~18 | 9~15 | 8~13 | 7~12 |
3.1.7 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应结合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地方标准,按照当地乡驻地性质、类型、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潜在需求、周边条件、服务范围及其他相关因素选用。
3.2 乡驻地行政管理设施
3.2.1 乡驻地行政管理设施应结合乡驻地性质、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周边条件等实际情况,按表3.2.1分析比较选定。
表3.2.1 乡驻地行政管理设施项目配置
注:1 ●——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
2 表列项目视不问乡驻地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
3.2.2 乡驻地行政管理设施宜选址在乡驻地交通便利的地段,布局宜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形成行政管理中心。
3.2.3 乡驻地行政管理设施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3.2.3的规定。
表3.2.3 乡驻地行政管理设施用地面积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类别 | 分类用地面积指标(m2/人) | |||
特大型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行政管理类设施用地 | 1.0~1.5 | 0.8~1.2 | 0.6~1.0 | 0.4~0.8 |
3.3 乡驻地教育机构设施
3.3.1 乡驻地教育机构设施应结合乡驻地性质、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收入和生活状况及周边条件等实际情况,按表3.3.1分析比较选定。
表3.3.1 乡驻地教育机构设施项目配置
注:1 ●——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
2 表列项目视不同乡驻地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
3.3.2 乡驻地教育机构设施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教育机构设施应独立选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用地,应设置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远离灾害和污染,以及不危及学生、儿童安全的地段。
2 距离铁路干线应大于300m,主要入口不应开向公路。
3.3.3 乡驻地教育机构设施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3.3.3的规定。
表3.3.3 乡驻地教育机构设施用地面积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类别 | 分类用地面积指标(m2/人) | |||
特大型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教育机构类设施用地 | 1.5~2.5 | 1.2~1.8 | 1.0~1.5 | 0.8~1.2 |
3.4 乡驻地文体科技设施
3.4.1 乡驻地文体科技设施应结合乡驻地性质、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乡村居民经济收入和生活状况、风俗民情及周边条件等实际情况,按表3.4.1分析比较选定。
表3.4.1 乡驻地文体科技设施项目配置
注:1 ●——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
2 表列项目视不同乡驻地具体情况可以适当调整。
3.4.2 乡驻地文体科技设施应结合其他公共服务设施,集中规划在乡驻地中心且交通便利的地段。
3.4.3 乡驻地文体科技设施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3.4.3的规定。
表3.4.3 乡驻地文体科技设施用地面积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类别 | 分类用地面积指标(m2/人) | |||
特大型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文体科技类设施用地 | 1.4~2.6 | 1.0~2.0 | 0.8~1.5 | 0.6~1.0 |
3.5 乡驻地医疗保健设施
3.5.1 乡驻地医疗保健设施应结合乡驻地性质、规模、风俗民情及周边条件等实际情况,按表3.5.1分析比较选定。
表3.5.1 乡驻地医疗保健设施项目配置
注:1 ●——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
2 表列项目视不同乡驻地具体情况可适当凋整。
3.5.2 乡驻地医疗保健设施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乡驻地医疗保健设施应考虑服务半径,选址在环境安静交通便利的地段;
2 应满足突发灾害事件的应急要求;
3 防疫站等涉及传染性疾病的医疗卫生设施宜选址在乡驻地边缘区的下风向。
3.5.3 乡驻地医疗保健设施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3.5.3的规定。
表3.5.3 乡驻地医疗保健设施用地面积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类别 | 分类用地面积指标(m2/人) | |||
特大型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医疗保健类设施用地 | 0.4~0.7 | 0.3~0.5 | 0.2~0.4 | 0.2~0.3 |
3.6 乡驻地社会福利设施
3.6.1 乡驻地社会福利设施应结合乡驻地性质、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乡村居民经济收入和生活状况及周边条件等实际情况,按表3.6.1分析比较选定。
表3.6.1 乡驻地社会福利设施项目配置
注:1 ●——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
2 表列项目视不同乡驻地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
3.6.2 乡驻地社会福利设施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
2 交通便利且车流、人流干扰少,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市政条件良好;
3 便于利用周边生活、卫生、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
4 环境安静,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应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3.6.3 乡驻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3.6.3的规定。
表3.6.3 乡驻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面积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类别 | 分类用地面积指标(m2/人) | |||
特大型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社会福利类设施用地 | 0.2~0.3 | 0.2~0.3 | 0.1~0.2 | 0.1~0.2 |
3.7 乡驻地商业金融设施
3.7.1 乡驻地商业金融设施应结合乡驻地性质、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乡村居民经济收入和生活状况、风俗民情及周边条件等实际情况,按表3.7.1分析比较选定。
表3.7.1 乡驻地商业金融设施项目配置
注:1 ●——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
2 表列项目视不同乡驻地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
3.7.2 乡驻地商业金融设施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同类型设施应集中设置,实现区域集中效应;
2 不同类型设施宜均匀分布,满足服务半径需求。
3.7.3 乡驻地商业金融业设施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3.7.3的规定。
表3.7.3 乡驻地商业金融业设施用地面积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类别 | 分类用地面积指标(m2/人) | |||
特大型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商业金融类设施用地 | 3.5~6.0 | 2.5~3.8 | 2.2~3.0 | 2.0~2.5 |
3.8 乡驻地集贸市场设施
3.8.1 乡驻地集贸市场设施应结合乡驻地性质、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乡村居民经济收入和生活状况、风俗民情及周边条件等实际情况,按表3.8.1分析比较选定。
表3.8.1 乡驻地集贸市场设施项目配置
注:1 ●——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
2 表列项目视不同乡驻地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
3.8.2 乡驻地集贸市场设施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有利于人流和商品的集散,并不得占用公路、干道、车站、码头、桥头等交通量大的地段;
2 不应布置在文化、教育、医疗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出入口附近和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地段;
3 市场应配置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点),以及一定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
4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CJJ/T 87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3.8.3 乡驻地集贸市场设施用地面积应按平常集会人流规模确定,小商品市场可按上市人数人均1.5m2或每个摊位3m2~5m2确定,并应安排好大集或商品交易会时临时占用的场地,休集时应考虑设施和用地的综合利用。蔬菜、果品等农贸产品市场宜独立设置,每处用地面积不小于1200m2。
3.8.4 乡驻地集贸市场设施建筑规模应根据平常集会服务人流规模确定,其中蔬菜、果品等农贸市场每处规模不应小于8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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