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坠亡事件责任(工人独自修缮房屋不慎坠亡)

为了追求舒适的居住环境在房屋装修方面,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建筑工地坠亡事件责任?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建筑工地坠亡事件责任(工人独自修缮房屋不慎坠亡)

建筑工地坠亡事件责任

为了追求舒适的居住环境

在房屋装修方面

人们大多舍得投入

但如果装修工人在装修时

发生意外伤亡

谁需要担责?

01 案情回顾

被告李某与被告上高某装修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将其住宅装修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被告上高某装修公司。

王某在入职被告上高某装修公司后,就被安排负责被告李某的高层住宅装修。2021年某日18时许,王某在发现案涉房屋厕所一扇窗户需要修缮后,独自前往该房屋进行修缮,后不知何故坠落至六楼,经医生抢救无效后宣布死亡。事故发生后,因对死者王某的赔偿责任存在争议,引发纠纷。

被告装修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王某已离职,其在事故当日所做的工作为其承接的私活,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被告李某认为,其已将住宅装修全包给装修公司,王某的死亡与其无关,故也不应承担责任。

02 法院审理

法官审理认为,被告李某与装修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将住宅装修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装修公司,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某选任具备合法资质的装修公司装修,不存在选任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装修公司雇佣王某负责案涉房屋的装修事宜,双方形成个人劳务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王某在提供劳务活动中不慎坠亡,装修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装修公司辩称王某事故时已离职,与事实不符,另未提供证据证实事故时王某在接“私活”,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对于王某损失,装修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作为长期从事装修工作的专业人士,在提供劳务作业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坠亡亦存在过错,自负30%的责任。

03 法律分析

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如何区分呢?

一、看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服从的关系。承揽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始终处于平等的地位,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具有独立性,提供的是一种独立性劳动,并不存在支配服从的关系。而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员接受雇主的管理,支配。雇主可以随时安排指挥雇主的工作,身份上具有隶属性。

二、看工作者是否自带劳动设备等。一般情况下劳务关系中雇员只提供自身的劳动能力,不需要提供设备。而承揽人要自己提供设备以便创造有利的劳动条件顺利完成劳动成果。但是这里也要注意,有的雇员在雇主没有相应工具的时候也会协商自带工具,所以也不能单一片面的理解,要结合其他方面综合认定。

三、提供工作的一方提供的内容不同,劳务关系中,雇员提供单纯的劳动力,一般是继续性提供劳力,以满足雇主的需要。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方则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劳动成果,一般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

四、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报酬。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中国应急管理报、中国普法

来源: 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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