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法之名如何讲(从因法之名看疑罪从无)
近日,以平反冤假错案为题材的主旋律电视剧《因法之名》在北京电视台热播,引发观众不同层面的思考与热议。
对案件有疑问的时候,难道不是疑罪从无吗?
你别给我整这个,我们那会还没这个词。
“对案件有疑问的时候,难道不是疑罪从无吗?”这是青年检察官邹桐与当年案件承办人葛大杰就许志逸申诉一案产生分歧时发出的一声质问。葛大杰摆了摆手道:“你别给我整这个,我们那会还没这个词。”那么“疑罪从无”到底是怎么回事?它又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历程,在当今现实中效果如何呢?今天就让我们结合这部热播剧来了解一下吧。
一、 什么是“疑罪从无”?
“疑罪从无”又称“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在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嫌疑的情况下,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行为的一种法律原则。
二、 为何要坚持这一原则呢?
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的时候,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往往只能最大限度的接近真实,很多时候会存在事实不是绝对清楚,证据不是绝对充分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到底是“疑罪从有”还是“疑罪从无”呢?试想一下,“疑罪从有”既有可能伤及无辜还有可能放纵犯罪,但如果“疑罪从无”的话,最多放纵了一个坏人,但绝没有冤枉一个好人。所以在艰难的抉择下,我们理应保持对权力的敬畏,尽量避免无辜之人不受伤害,这是对生命的尊重,是对所有公民的保护,这也是疑罪从无原则的核心价值所在。
三、“疑罪从无”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1.从“0”到“1”
葛大杰VS邹桐
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受制于历史环境和时代背景,当时多数人秉持有罪推定思想,疑罪从无原则并无生存空间,因此没有被写入该部法律。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第一次修改,几经周折,最终规定了疑罪从无原则,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历经17年,疑罪从无原则终于实现了我国立法上从“0”到“1”的历史性突破,正如电视剧中葛大杰与邹桐两代人的青春。
2.从无到从轻
死刑VS死缓
1996年“疑罪从无”原则虽然以立法的形式落到了纸面上,但在实行期间,该原则落实的并不彻底,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异化为疑罪从轻的司法潜规则,即当案件证据不足、不能形成有罪确信时,法院依旧对嫌疑人作出有罪裁判,只不过在量刑上作出轻缓处理。正如许志逸案中,以残忍手段杀害妻子,罪行极其严重,本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因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法院因此“刀下留人”判处许志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即“死缓”判决。这就是电视剧中邹桐的师傅王守一检察官提到的“留有余地的裁判”。 “留有余地”裁判本质上仍是“有罪推定”的思想,极易造成冤假错案的恶果。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件等冤假错案都是典型的留有余地的裁判。
3.从被动到主动
真凶现身、亡者归来VS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讨论是否要对许志逸案重新立案复查的时候,王守一检察官说道:“要推翻一个冤假错案,要么亡者归来,要么真凶现身”,否则很难被平反。”这句话反映出推翻冤假错案之艰难,有的时候甚至要靠运气,如大家熟知的聂树斌案、余祥林案就是典型的因“真凶现身”和“亡着归来”才得以含冤昭雪。但是随着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疑罪从无思想开始真正落地生根,纠正冤假错案的根据不再单纯依靠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这种偶然性因素,而是根据案件证据本身的不足,适用“疑罪从无”原则进行纠正。更可喜的是,大多数司法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主动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可见,“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正从“被动推进”转变为“主动适用”。
四、 “疑罪从无”再出发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发展历程,是我国法治建设成就的一个重要缩影,但未来的它依旧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在政法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作报告中指出“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疑罪从无,这样的检察观念必须牢固树立!”。作为新时代首都检察人员,我们将不折不扣落实张军检察长的讲话精神,统一案件裁判标准,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努力防范冤假错案发生,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看得见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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