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群卖东西骗人(男子QQ群兜售400小区业主信息)

业主群卖东西骗人(男子QQ群兜售400小区业主信息)(1)

涉事男子的个人信息显示,其为“新亚地产经纪人”

“我手上有昆明400多个小区及新旧楼盘业主电话号码,感兴趣的可私聊。”这是一名昵称为“焱”男子在一个名为“昆明装修设计施工群”的QQ群里发出的信息。网友质疑该男子在圈子中公开兜售公民个人信息,属于违法行为。

目前昆明四主城区约有700多个小区。这名男子自称手里有400多个小区的业主信息,如果这是真的,那他是如何弄到这么多小区的业主信息的?他到底是何方神圣?记者带着这些疑问走访调查了一番。

男子Q群兜售业主信息被“人肉”

网友说, 8月4日,男子发出这则信息。有网友找到男子的QQ账号、微信账号、电话号码,以及从QQ账号里找到男子的照片。

昨日上午,记者从“昆明装修设计施工群”查到,这个QQ群有成员565人,是昆明施工装修界人员建立的一个QQ群。这个QQ群群主的昵称是“徐湖”。

记者向其了解情况,“徐湖”拒绝透露他的真实姓名。他说,是“昆明装修设计施工群”群管理员加了“焱”为群成员,群管理员多,不清楚是哪个管理员加进去的,也不清楚“焱”到底是谁。“之前,这个群里有七八个类似的人在群里公开兜售过公民个人信息,已被群管理人员全部踢出群了。”

资料显示为“新亚地产经纪人”

该男子在QQ上的个性签名是“脑袋决定钱袋”。他的QQ相册密码就是网友找到的手机号码,输入这个号码,就能看见男子的照片。他的QQ空间内有多张个人照片,与网友上传的照片、男子在网上留下的照片相比,相貌特征高度相似。记者多次拨打这名男子“焱”的电话号码,对方始终未接听。接着记者用QQ、微信跟该男子联系,对方也未回应。

根据QQ资料得知,这名男子还在网上卖二手房和昆明城区、富民县等地的新楼盘,并注明身份为“新亚地产认证经纪人”,姓名为徐××,供职于“昆明新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销售房屋时预留的也是这个电话号码。记者通过有关渠道查到,这电话号码已经实名登记过,机主就是徐××。

除了卖二手房外,这名男子还开了微店,卖化妆品、桑树枝、蚕沙、丝绵被、玛卡种子等。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新亚地产:是否倒卖客户资料有待核查

这名男子卖二手房留下的信息表明,他在昆明新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春苑店上班。昨日,这家门店里张贴的值班人员表名单里,徐××的名字赫然在列。

徐××的同事证实,网上找到的这个电话号码是徐的,同事拨打徐的电话,徐依然没有接听。一名同事说,徐在这个门店上班时间比较长,他还在卖玛卡种子等物。“徐××已经两天没来上班了,我也不知道他在哪里。前段时间,徐××给同事们说,他想去做生意,还准备辞职,不知道他是否从公司辞职了。”

昆明新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一名不愿具名的员工说,不清楚徐手上的公民信息资料到底是什么,他们公司收集的客户资料包括了400多个小区的业主信息,多数员工都能接触到这些资料,不知道徐说的是否是这个资料。“我们公司的客户资料,是昆明那些小区里要卖、出租房屋的客户的电话号码等信息。”

记者问这名员工,能否出售这些信息,这名员工没有回答。

随后,记者向昆明新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一名负责人核实,徐××是否是该公司员工,徐××在网上说的资料是否是该公司的客户资料,徐××是否能接触该公司的客户资料,以及徐××是否从该公司辞职了,对方表示核实后回复。

律师说法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文杰说,小区业主的信息作为公民个人信息,法律规定禁止售卖。售卖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了公民隐私。“个人隐私是指个人生活中不愿向他人或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如住址、肖像、住址、电话号码等,未经本人许可,其他人不得加以利用或者损害,私自向社会公开公民个人信息属于侵犯他人隐私。”

孙文杰说:“如果售卖者通过非正常手段从自己的公司得到小区业主的信息,公司可能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根据售卖者公开他人信息所衍生的后续违法犯罪行为来划分。目前,个人信息的隐私保护漏洞大,建议相关部门加强监管。作为公民个人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在有些场合不宜把自己的个人信息公布得太详细,例如在商业网站注册时,尽量不要把个人信息写得太明确。”(都市时报记者 杨旭 实习生 周萌)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