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护工被解雇流浪(河北女精神病人与护工)
近日,河北一精神康复医院男性护工与即将出院的女患者发生关系,致使该名女子怀孕。事发后警方对两人分别录口供,双方均称自愿,警方认为强奸罪证据不足,需要做进一步司法鉴定。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目前鉴于案情变化,警方对护工郭某采取了监视居住措施,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正在对女患者进行司法鉴定,将依据鉴定结果依法处理。
对于此事,有律师表示,如果司法鉴定患者在案发时不具有性防卫能力或者只具有部分性防卫能力,那么不管患者是否“自愿”,护工的行为都构成强奸罪。若结论为患者有性防卫能力,则郭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至少也违反了职业伦理。
律师同时指出,以往此类案件,只要与精神病患者发生性行为,另一方往往构成强奸罪。呼吁社会关注精神病患者性权利,不因为精神病患者身份,就否定精神病患者能够去行使性行为的能力。
家属:封闭治疗三个月 家人发现时已怀孕50天
河北邯郸魏县的石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自己的外甥小强(化名)今年22岁,2019年10月与邻村同龄女子高某结婚。婚后不久,小强独自一人前往天津打工,留下妻子高某与父母在家生活。
今年清明前后,家中老人发现儿媳高某有些“不正常”,整日不吃饭也不和人说话,怀疑精神出了问题。4月初,家人带高某前往邯郸市魏县精神康复医院进行治疗。经过3个多月的入院治疗,高某于7月20日左右治愈出院。
回到家后,家人发现高某出现厌食和呕吐症状。“我姐一开始以为着凉了,找医生看说像是怀孕,买试纸检测显示怀孕。我姐就很惊讶,儿子没在家媳妇刚住院怎么能怀孕?后面到医院做B超发现怀孕50天。”石先生说。
高某检查报告显示其已怀孕 图据燕晚新闻
家属询问高某情况,其表示并不知情。但根据时间推断,高某受孕时间为看病住院期间,石先生便到魏县精神康复医院了解情况。医院一名男性护工郭某承认与高某发生性关系,称双方均为自愿行为。但家属认为高某在医院住院期间遭到护工郭某强奸。
石先生告诉红星新闻,事发后警方将高某和郭某带回派出所录口供,高某对警方称自己自愿与郭某发生性关系,警方认为强奸罪证据不足,需要做进一步司法鉴定。
高某住院治疗期间,医院施行封闭式管理,家属曾去过三次医院,治疗费用花费6000余元。“外甥在家时情况还好,(后面去天津打工)她要跟着没让去,估计有点生气。外甥在那边感觉站住脚了,钱也挣得差不多了,准备回来接媳妇一起过去,(没想到)就发生了这个事情。”
石先生还介绍说,外甥去年经人介绍迎娶高某时,给了女方14万元彩礼,加上置办结婚用品,一共花了20多万元。
“(女方)听说之前结过一次婚,没多久别人又给送回来了,这是我们结完婚才知道这的。当时事情已经这个样子,我们就认了,没再过多追问,凑合过吧。没想到又发生这样的事情。”石先生说。
医院:男子系临时工 女方曾反映在婆婆家过得不如意
据了解,魏县精神康复医院是一家以精神病治疗为主的综合性民办医院,在当地开办已有5年多,一直施行封闭式管理。医院共有三层楼,其中二楼为男性患者病房,三楼为女性患者病房,除了集体体操和自由活动时间,一般情况病人不能随意走动。
魏县精神康复医院 资料图
“这个人(郭某)是医院的临时工,顶替做护工的活儿。在医院干了有四年,主要负责发药打杂等零散工作。这个事情发生后,医院迅速做了处理。先是罚他一个月工资,后面开会研究认为这个护工道德败坏,对医院影响非常不好,再追罚两个月工资并将他开除。不管是双方是不是自愿,都不该发生这种事情。”该院任副院长说。
任副院长还告诉红星新闻,医院护工每天都会给患者发药,有时患者需要购买零食,都由医院人员代办。郭某主要负责打杂,跑腿机会比较多,与女患者高某平时有过接触。据他了解,事情发生在女患者高某出院前一周,由于高某即将出院,对她的看护有些松懈。
据院方事后了解到的情况,事发当天下午五六点钟,患者集中在医护人员带领下做体操,高某从三楼病房来到二楼医生办公室取零食,期间与在值班的郭某发生了性行为。整个过程并没有被人发现。
“(患者)4月6日来医院就诊,当时来的时候沉默不语,问问题也不回答,我们通过观察和询问初步判断为精神分裂症。但这种病不能轻易诊断,必须通过住院观察,后面确实是精神分裂。”任副院长说。
据任副院长介绍,高某住院期间,医院通过中西医用药、针灸、心理辅导等方式进行治疗。在做心理辅导时院方发现,高某曾反映在婆婆家过得不如意,有时候会闹脾气。后经过3个多月的治疗,出院时高某情绪较好,与他人交流顺畅,说话也比入院之前有较大改善。
“医院的责任等待公安部门出结果后,我们该承担什么责任一定承担,绝对不会推脱。我们感到可惜的是,这个女孩子被我们治好了,但这次事情会不会对她产生影响?我们希望能尽量维护好高某名誉。”任副院长说。
红星新闻询问护工郭某联系方式,院方表示不方便透露,称其目前正在当地打工,同时随时配合警方调查。
律师:不要轻易否定患者性行为自主权
红星新闻从魏县公安局一名负责此事的民警处了解到,11月11日,高某和家属在石家庄某医院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大约需要一个月。“报警当天我们就受理了,构不构成强奸罪要看精神鉴定结果。之前录过口供,(两人)都称自愿,没有暴力情节,构不上强奸,必须做完司法鉴定”。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目前鉴于案情变化,对郭某采取了监视居住措施,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正在对小雨进行司法鉴定,将依据鉴定结果依法处理。魏县精神康复医院已对男护工郭某解除聘用关系,当地卫生健康局已组建专项调查组,进驻魏县精神康复医院依法依规开展全面整顿。
针对此事,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文得告诉红星新闻,如果司法鉴定患者在案发时具有性防卫能力,那么患者也很有可能因为担心名誉受损而谎称“自愿”,公安机关还应当进一步调查护工是否对患者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而在患者不知反抗、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情况下与患者发生性关系,如果查证属实,护工的行为仍然构成强奸罪。
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从事婚姻家事业务的刘佳佳律师认为,公安机关在处理此案的过程中,没有按照过去“一刀切”的做法,即只要与精神病患者发生性行为,另一方往往构成强奸罪,说明司法实践比过去更加精细化、更规范化,在患者的人身保护和性自主权之间求取平衡。
精神疾病种类很多,即使同一个类型比如精神分裂症也可以再细分不同类型,而且不同的患者严重程度也不一样,不是说有“精神分裂症”这样一个诊断,就意味着患者完全没有辨认事务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精神病人也可能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其他方面的法律行为能力。
对于护工郭某,刘佳佳律师认为,人的法律行为能力是一个动态发展和变化的过程,对于女患者在发生性行为之时是否有性防卫能力,司法鉴定机关可能没有办法给出结论。如果司法鉴定该患者在案发时不具有性防卫能力或者只具有部分性防卫能力,那么护工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强奸罪。如果鉴定结论女患者有性防卫能力,护工郭某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但无论如何,郭某利用其作为护工的便利与患者发生性关系,至少违反了护工和社会工作者的职业伦理。
而对于精神病康复医院的法律责任,黄文得表示,如果护工的行为构成强奸罪,那么患者遭受人身损害,患者作为权利主体有权要求直接侵权人护工和医院共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即使护工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因为精神病患者在医院治病期间与护工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医院没有尽到基本的诊疗义务,导致患者丈夫的名誉受损,患者丈夫作为权利主体有权要求医院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也有律师呼吁社会关注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不因为精神病患者身份而完全否定其自主决策的能力。
红星新闻记者 任江波
编辑 张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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