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有我爱卫同行宣传服务活动(防疫有我爱卫同行)
《沈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5月1日实施4月6日,记者就《条例》的性质、规范与促进市民文明行为、维护公共卫生,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等内容,采访了沈阳文明立法课题组专家、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彬,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防疫有我爱卫同行宣传服务活动?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防疫有我爱卫同行宣传服务活动
《沈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5月1日实施。4月6日,记者就《条例》的性质、规范与促进市民文明行为、维护公共卫生,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等内容,采访了沈阳文明立法课题组专家、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彬。
记者:请您从法律角度谈谈《条例》的性质,它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王彬:《条例》是一部“引导和促进公民实施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的地方性法规,属于引导性立法。作为引导沈阳市民文明行为的规范,《条例》第二章第九条明确规定:“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二)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违反规定丢弃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垃圾;(四)维护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整洁,不违反规定涂写、刻划、张贴”。该两款以概况和列举并用,肯定与否定共存的立法模式,明确规定人们在身处公共场所、旅游胜地等公共环境时,应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禁行一些广为诟病、较普遍存在的不文明行为。
记者:以往的多部法规中也曾对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作出规定,《条例》与这些法规的关系如何?
王彬:对此类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在多部法规中也有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二款也规定“每个公民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乱放、乱贴乱画”。《条例》的规定是对上述法规的回应和细化,同时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以下不文明行为:(一)随地吐痰、随处便溺,犬便不清理;”对此类原本属于道德自觉的行为列入重点治理范围。“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将此类道德行为上升为法律规定,足见其基本性、重要性和严肃性,应该引起市民足够的自觉和重视。
记者:《条例》对违反“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未设“法律责任”条款,是否可以理解为对违反者可以不处罚?
王彬:《条例》对违反上述两类“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虽没有具体的“法律责任”条款,但《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单位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者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以这种转引的立法技巧,简化了法律责任条款,维护了法律规定的统一性,实现了义务与责任的对应。
记者:在当前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意义何在?
王彬:文明的含义如此丰富,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文明的含义又是如此具体,体现于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沈城四月,本是一年春正好,千家万户踏春去,却因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人们被迫停下出游的脚步。疫情威胁健康的同时,也令人们反思自己与自然、社会的关系,反思自身行为的适当性。新冠肺炎疫情警示我们“禁食野生动物”“不随地吐痰”“咳嗽时遮挡口鼻”。我们应以《条例》的颁发为起点,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最大限度地阻断疫情传播的途径,争做文明沈阳人,为创建文明沈阳、健康沈阳、幸福沈阳作出自己的贡献!
来源: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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